6.1如有特殊須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會計資料的查閱或復制,并補辦登記手續。查閱或則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禁止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閱、復印財會資料時,應事前由公司總經辦批準。
6.2各單位應該構建完善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7.會計檔案的保管期
7.1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年限分為3年、5年、20xx年、20xx年、25年5類(會計檔案保管時限表附后)。
7.2會計檔案的保管時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三天算起。
7.3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年限為最五保戶管時限,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該根據本辦法附錄所列時限執行。
7.4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錄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時限申領。
8.會計檔案的銷毀
8.1保管屆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規定不得銷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以下程序銷毀:
8.1.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名冊,列明銷毀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年限、已保管年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8.1.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名冊上簽訂意見;
8.1.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該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8.1.4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該根據會計檔案銷毀名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實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該在會計檔案銷毀名冊上簽名簽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8.2保管屆滿但未還清的債務原始賬簿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賬簿會計檔案如何銷毀,不得銷毀,應該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該在會計檔案銷毀名冊和會計檔案保管名冊中列明。
8.3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屆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9.會計檔案的管理
9.1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該保存復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9.2單位因撤消、解散、破產或則其他緣由而中止的,在中止和代辦注銷登記手續之前產生的會計檔案,應該由中止單位的業務主管公司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9.3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該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后原機構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還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賬簿,應該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申領交接手續。
9.4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代辦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該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如何銷毀,對其中未還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賬簿,應該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申領交接手續。
9.5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該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9.6在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產生的會計檔案,應該在申領完工決算后移交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申領交接手續。
9.7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該代辦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9.7.1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該編制會計檔案移交名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年限、已保管年限等內容;
9.7.2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該根據會計檔案移交名冊所列內容逐條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該在會計檔案移交名冊上簽名或則簽章。
9.8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該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實施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排斥的規定即行廢止。
10.3本制度經總總監批準后自施行之日起執行。更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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