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資。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其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專業工程造價基礎的交通運輸、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業專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工程機械班次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相關定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設項目投資概算指標、預算定額及配套其他造價定額,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管理;
(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預算定額、消耗定額、工期定額、造價定額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
(三)執行國務院行業專業工程造價基礎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配合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補充指標并實施管理。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楊凌示范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工程機械班次的市場價格、建設工程造價指數等成本信息。地區。 。 各行業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根據行業特點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應當使用按照全省計價基準和行業計價基準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 開發的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相關行業的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算包括下列項目:
(一)編制投資估算;
(2)編制設計概算;
(3)編制施工圖預算;
(4)編制工程量清單;
(五)制定投標最低價或者最高價;
(6)編制投標報價單;
(七)商定工程合同價格;
(八)工程結算及竣工決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經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二)設計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并經批準或者批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審核;
(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建設單位分別編制確定;
(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投標最低價、最高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編制,并經建設單位批準。 有資格自行組織招標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并確定;
(六)合同價款、合同價調整及工程結算由合同雙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七)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全部由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控股、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陜西省造價工程信息網,其施工招標應當實行最高限價。
第十三條 全部由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控股、主導的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批準,不得超出投資概算或者設計概算。批準或核準項目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計入招標費用:
(一)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
(三)醫療保險;
(四)工傷、意外傷害保險;
(五)殘疾人就業保險;
(六)女職工生育保險;
(七)建設工程固定計量費;
(八)住房公積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費用;
(十)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應當約定下列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一)工程合同價(包括總價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二)建設工程預付款金額、支付期限及扣除方式;
(三)建設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額和支付期限;
(四)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變化時,工程價格調整方式、索賠方式、付款期限要求和金額支付方式;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程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程度的調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結算審核及支付方式、金額及支付期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扣繳方式和繳納期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九)建設工期及提前、推遲工期的獎懲措施;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事項;
(十一)工程價格糾紛的解決辦法;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商定的其他工程造價估價事項。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有投資、國有資本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決算審計,按照《陜西省全國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執行。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需要審核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 審核結果報所在地區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行業專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報省級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糾紛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一)雙方協商解決;
(二)請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建設工程造價組織與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 本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外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在本省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和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造價人員的職業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范圍承辦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服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費用等方式從事不正當競爭;
(五)分包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賄賂、賄賂,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辦工程造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書、執業印章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定出具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應當對其承接的工程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統計報表和檔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部門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陜西省造價工程信息網,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工程造價相關業務文件、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等管理體系文件;
(二)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結果文件、合同等有關資料;
(三)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