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yōu)先戰(zhàn)略,改善城市大氣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節(jié)能減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試行中小型客車總量控制措施,實行指標管理。 中小型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具體配置方法如下:
(一)增量指標: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型客車增量指標12萬輛,按照1:5:4的比例分配,即新能源增量指標1.2萬輛機動車6萬輛,普通汽車6萬輛。 指標以抽簽方式分配,普通車4.8萬增量指標以招標方式分配;
(二)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轉讓或報廢本市注冊中小型客車后可直接申請;
(三)其他指標: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直接申請。
第三條 單位中小型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總量的12%,個體中小型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總量的88%。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體增量指標分別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中小型客車總量的統(tǒng)籌協(xié)調,組織實施中小型客車總量政策措施。
市中小型乘用車指標監(jiān)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收集指標申請、組織指標分配、公布分配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條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和區(qū)(縣級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xié)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措施。 監(jiān)察機構負責對各有關部門的執(zhí)法、誠信、效率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小型客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應當在其經(jīng)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中小型客車總量控制管理的具體內容,并簽訂購銷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購車者。
第二章 指標應用與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型客車配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配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抽簽獲取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時承諾所獲取的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符合《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項目”。 節(jié)油率20%以上的上市新能源中小型客車和混合動力中小型客車注冊; 獲得的普通車輛增量指標適用于中、微型乘用車和排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乘用車。 登記。
單位和個人申請通過招標方式獲得普通車輛增量配額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申請更新指數(shù)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承諾:獲得的更新指數(shù)僅用于排氣量不超過車輛排氣量的中小型客車登記更新之前。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配額的,按照個人申請增量配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申請指標:
(一)單位和個人憑組織機構代碼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末位,分別在單雙日到指定網(wǎng)站提出申請。 號碼最后一位為0或非數(shù)字的,應在偶數(shù)日申請。 申請;
(二)需要到場簽字或提供書面資料且不具備上網(wǎng)條件或能力的申請人,可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辦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窗口受理有兩個月的緩沖期。 緩沖期內,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通過電話預約,并攜帶預約號碼在約定時間到窗口辦理。 緩沖期結束后,窗口將恢復正常處理。
因故調整適用方式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登錄指定網(wǎng)站或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辦理變更。
第九條 申請增量指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yè)具有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向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在5萬元以上;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注冊企業(yè)須持有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以及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是5萬多元。
第十條 單位增量指標申請代碼數(shù)量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
(一)上一年度實際向市稅務部門繳納稅款總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yè),當年可申請一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加1個代碼。 當年申請的代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每年可申請一個代碼;
(三)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注冊企業(yè),當年向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超過5萬元的,可申請一個代碼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當年每增加50萬元可加一個代碼。納稅總額。 編碼,申請代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第十一條 申請增量指標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
(二)本市無登記注冊的中小型客車;
(三)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居住地在本市的情況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廣州部隊(含武警部隊)現(xiàn)役軍人;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xù)居住3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
(四)在廣州市申報有效戶口、持有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不含補繳)3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二條 在本市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名下中小型客車被盜、搶后需要重新購買的,申請增量配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防盜證明;
(二)作出追回被盜車輛書面承諾后,放棄申請增量指標的資格,或者放棄已取得的增量指標,或者在新購使用增量指標的車輛和已取得增量指標的車輛之間進行選擇的;已回收,并保存以待出售或報廢并承擔所有費用。
按照前款規(guī)定出售或者報廢的車輛,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十三條 申請增量配額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選擇增量指標配置方式并提交申請,獲取申請碼;
(2)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代碼為有效代碼;
(3)基于有效編碼,通過抽簽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單位和個人變更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的,需重新申請。
單位和個人同一時期只能選擇參與一種增量指標分配方式。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收集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jīng)審核的申請信息發(fā)送至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 部門進行審查。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市戶籍信息和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居住證信息; 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在穗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狀況。 ;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駕駛證信息; 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注冊登記基本信息; 國稅、地稅部門負責稅務信息審核; 市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yī)療保險參保信息。
上述審核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 其中,對于申請增量指標的申請人信息,審核通過的,確認申請代碼為有效代碼; 審核不通過的,確認申請代碼為無效代碼,并說明理由。
需要請上級部門、非市級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非市級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 審核結束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指定網(wǎng)站公布審核結果。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審核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視為無異議。 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納入指標配置; 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單位獲得增量指標后,年度有效代碼數(shù)相應減少。
個人獲得增量配額后,不得再次申請增量配額。
第十七條 單位有效代碼未能通過抽簽、競價獲得增量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 保留期內將自動轉入下一次分配。 保留期滿后自動失效,單位須重新申請。
個人有效碼若未通過抽獎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的,將保留3個月,并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分配。 保留期滿后如需延長有效期,應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wǎng)站或到指定駐外辦事處窗口確認,將有效期延長3個月。 延長有效期屆滿后如需繼續(xù)延長有效期的,應在延長有效期屆滿前再次確認。 有效期可再次延長3個月。 最后一次延長有效期不得超過本辦法的有效期。 若未及時確認,上述代碼將自動失效,個人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 增量指數(shù)抽簽管理
第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于每月26日組織抽獎。 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抽簽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進行公證。
抽獎時間、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增量指標分別制定。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體增量指標分別繪制。 個體增量指標每月抽取一次,單位增量指標每兩個月抽取一次。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wǎng)站查詢抽簽結果,并自行下載打印或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抽獎的,其有效編碼將從抽獎數(shù)據(jù)中刪除。
申請人放棄的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納入下次抽獎分配,并向社會公布。
對未能成功配置的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將其調整為普通汽車增量指標,并納入下次搖號配置。
第四章 增量指標競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不得參與招標。
第二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承擔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 招標過程將依法經(jīng)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分別投標,每個組織每月一次。 具體招標時間、地點和內容應當在招標日前7個自然日通過招標公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領取相關投標材料,并繳納投標保證金2000元。
第二十七條 投標有底價,無最高限價。
招標采用網(wǎng)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第一、時間第一”的交易原則。 在當前增量指標交割數(shù)量內,投標人最終有效投標金額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交易。 若最終有效投標金額相同,則按照投標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競標。 投標人的投標金額和投標時間以投標系統(tǒng)服務器記錄為準。
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投標時間屆滿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交易原則計算中標結果,及時公布采購商名單和有效代碼,并按照規(guī)定將投標保證金全額返還投標人。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完成競買后,應當在競買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付款手續(xù)。 買家結算投標相關資金后,可在指定網(wǎng)站下載打印或到指定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買方未按約定結算投標相關資金的,視為放棄增量指標,其有效代碼失效,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招標未能結束或者買方放棄增量配額的,配額管理機構應當收回增量配額,納入下次招標分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指標更新及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轉讓或者報廢2012年7月1日后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型客車后,在不改變車輛所有人和使用性質的情況下,需要更新中小型客車的,他們必須完成車輛登記過程。 自轉讓或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獲取更新后的中小型客車配額,并申領配額證明文件。 在此期間,個人不得同時申請增量配額。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型客車,以及按照本辦法采用增量指標登記的中小型客車,如首次轉讓或報廢的, 2012年7月1日之后,車輛原車主可以申請更新指標。 車輛再次轉讓或者報廢的,應當申請增量配額,但原車輛所有人為單位的除外。
對個人調出本市、報廢并以本市名義登記,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取得市環(huán)保部門有效黃色環(huán)保標志的中小型客車,申請更新指標不列入前項申請。 頻率。
逾期提出申請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發(fā)放更新后的配額。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指標更新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取得中小型客車轉讓、注銷登記及原指標類型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fā)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其他指標可以直接申報。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認證核查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的情況包括:
(一)外國駐廣州領事館或領事官員使用的中小型客車需登記領事館牌照;
(二)納入汽車陣容管理的單位已獲得陣容機構批準,于2012年7月1日零點前購買中小型客車;
(三)2012年7月1日零點前申請境外人員或駐外外交官回廣州攜帶自備中小型客車進口并取得監(jiān)管機動車進口的監(jiān)管地海關出具的證明;
(四)2012年7月1日后,單位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車、專用校車、公交車的,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車、公交車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五)個人因繼承已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型客車,需要申請過戶登記的;
(六)單位因資產(chǎn)重組、整體出售資產(chǎn)重組等需要轉讓其在本市注冊的中小型客車,且本市注冊的中小型客車由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往其他下屬單位。
因前款第(四)項、第(六)項情形而轉讓、報廢的車輛,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指標證明文件等材料繳納中小型客車車輛購置稅,并憑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shù)奖臼泄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車主變更登記、外地移入本市變更登記、遷出本市變更登記等。具有城市指標證明等材料。 辦理搬遷登記。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獲得配額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 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放棄該名額。
增量指標抽簽、投標結果、更新指標等指標審核結果一經(jīng)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獲得該指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配額。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用于符合《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車和節(jié)能汽車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項目。 比例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型客車應進行登記。
單位和個人通過抽簽獲得的普通車輛增量配額,用于中型、微型客車和排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客車登記。
使用招標取得的普通汽車增量配額注冊中小型客車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車型限制。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根據(jù)更新指標登記的中小型客車排氣量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
第三十九條 2012年7月1日后,單位和個人購買符合工信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車和信息技術,以及節(jié)油率超過20%的車輛。 對于混合動力中小型客車,車輛登記后,市財政部門將給予每輛1萬元的補貼。 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使用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車輛轉讓或報廢后產(chǎn)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列入《節(jié)能與新能源示范推廣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的車輛。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車輛》。 燃油節(jié)省率達到20%以上的新能源中小型客車和混合動力中小型客車應當進行登記。
采用搖號獲得的普通車輛增量指標登記的車輛,只能用于中型、微型客車和排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客車登記。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負責審核申請信息和審查指標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并切實履行職責。 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履行審查、檢查職責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 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監(jiān)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熱線,及時受理舉報,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四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轉讓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將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獲得的指標,并不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指標應用。 對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中小型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車型分類標準規(guī)定的中型、小型、微型客車;
(二)單位是指各類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三)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中小型客車駕駛資格的駕駛證;
(五)稅金總額是指企業(yè)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總額,不包括滯納金、罰款和退稅。 具體以稅收征管系統(tǒng)確定的年度儲稅期限為準。
第四十五條 2012年7月1日零時前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型客車購銷合同或者取得車輛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示上述證明材料。本辦法有效期內本市公證處出具的材料。 憑經(jīng)公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可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辦理車輛登記,無需申請索引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 2012年7月1日0時前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擁有二手中小型客車的二手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可在3月前直接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2013年12月31日,完成過戶登記的車輛不會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七條 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受理但未辦理完畢的車輛登記業(yè)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超過”均含原數(shù)。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