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第2號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 2011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開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 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規范貿易外匯改革試點操作,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規定),國家外匯局(以下簡稱總局)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操作指引》《操作流程》(以下簡稱《操作流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上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暫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系統(含出口收匯核銷系統)。網上核銷子系統)、貿易外匯收付核銷系統、貿易進口外匯支付監管系統、出口收結匯網上核銷系統、中國口岸電子口岸進口外匯支付系統及出口收入入庫境外管理輔助軟件。
三、試點地區企業的下列業務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于2011年12月1日之前出口且截至該日尚未核銷的出口業務,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對于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銷的出口業務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將出口收匯核銷信息報送至試點地區。 2011年12月31日前稅務機關。
根據《關于清理進口付匯核銷歷史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130號),要求進口付匯核銷的業務自試點之日起不再辦理進口手續。 外匯支付驗證程序。 上述歷史業務均納入總量核查。 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為保證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貨物出口報關業務銜接,試點期間,企業在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時仍須提供出口外匯核銷單,試點地區外匯局仍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外匯收據核銷單向企業開具出口外匯收據核銷單。 全國推進貿易外匯改革時,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按照有關規定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試點規定辦理。 企業應通過監控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賬戶收支及余額情況。
(四)自試點之日起,企業新增貿易信貸業務無需辦理貿易信貸登記,已發生但尚未辦理完畢的貿易信貸業務無需辦理單一確認申請、注銷辦理貿易信用外匯收付限額登記等手續; 試點 各地區外匯局暫停貿易信貸登記審批相關業務。 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款信息審核錄入以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注銷登記。 非試點地區的企業、銀行、外匯局仍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四、試點期間,涉及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的貿易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試點地區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的,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 》(以下簡稱《外匯業務登記表》)對試點規定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制作。 》);其中,B類企業暫由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進行電子數據核驗。試點地區A類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的:非試點地區銀行,銀行按照現行非試點地區出口收匯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辦法辦理。 《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不得直接向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二)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批準的非試點地區B類、C類企業和《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以外的進口企業《進口單位付匯》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辦理業務時,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現行規定審核后,按照試點規定規定的格式簽發《登記表》。 辦理出口收匯業務,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銷系統中扣除企業相應的出口應收賬款。 數量; 進口付匯業務應當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審核企業相關材料。 其他非試點地區企業與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的,銀行按照試點地區A類企業辦理。
(三)對于上述應使用《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并在《登記表》上簽注付款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然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無需登錄相關系統對《報名表》電子信息進行驗證或簽注。
(四)試點地區企業向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辦理預付款信息審核錄入以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注銷登記; 對于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五)企業異地辦理上述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向銀行如實說明其所在地、目錄和類別。 企業違規辦理業務的,外匯局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試點地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在試點前按照以下規定組織完成轄區內企業名錄清理和檔案維護工作:
(一)組織轄內企業提前簽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確認書》(以下簡稱《收支確認書》)。
(二)2011年11月14日前,將轄區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名單(包括企業代碼和外匯局代碼)編制到《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為名錄),并注明是否為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 )以電子形式報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mail.safe,下同),總局統一納入監控系統:
1.本通知下發前已提交《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確認書》且對《進口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確認書》內容無異議的《進口單位付匯清單》中的企業收據和付款”。
2、《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外的已注冊出口單位的企業或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的,應提交《外匯收據》 2011年11月11日前向外匯局提交《付款確認函》。企業未在2011年11月11日前提交《收支確認函》的,不列入收支企業名單。國家外匯管理局一次性納入監控系統筆錄入監控系統。
(三)企業于12月1日試點開始前申請《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和出口單位登記或相關變更的,仍按原規定辦理法規。 試點地區外匯局應同步更新監控系統中的企業名錄信息。
(四)2011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間,試點地區外匯局應登錄監控系統,進一步核實和修正進口企業名錄信息,完善相應企業檔案中的關鍵要素,并按照《操作規程》設置相應的特殊標識。 對2011年12月1日前有進出口或貿易收支業務的企業,不需實行“輔導期”管理。
六、對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B類、C類企業,試點地區外匯局應盡快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分類評估。試點規定并及時公布分類信息。 新分類信息發布前,按照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規定確定的B類、C類企業,自試點之日起,暫時按照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的辦法辦理業務。
七、試點地區各分局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認識貿易外匯改革的重大意義,成立以分行主任為組長的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協調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和配合配合改革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包括業務和技術人員,負責轄區內改革試點實施、政策宣傳解讀、業務處理和技術支持、信息反饋等具體工作。 請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將分行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成員名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報總局核改辦備案。
(二)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1.采取適當形式對外宣傳解釋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改革試點進展情況,引導銀行和企業熟悉改革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盡快地。
2.建立政策和業務咨詢熱線。 咨詢電話應向轄區內銀行和企業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將咨詢電話和聯系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報國家核銷改革辦公室備案。 各分支機構要指派專人接聽咨詢電話,耐心細致地講解政策和提供業務指導,并認真記錄電話備查。
3、在總局統一部署下,對轄區內分行、銀行和企業進行培訓,確保其理解和執行到位,能夠熟練操作和規范使用監控系統。
(三)試點前準備新版行政許可業務印章。 總局批準試點地區分支機構使用“貨物貿易和外匯業務監管印”,由業務所在地分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刻制其中一張印章。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外匯局為企業辦理業務時,應在相關紙質材料上加蓋印章。 相關業務印章刻制及管理要求見附件2。
(四)試點期間,按照試點規定,完成名錄登記、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分類管理、綜合分析等各項管理措施試點工作,充分利用發揮監測系統各項管理功能,積極探索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的銜接方式。
(五)試點期間,按照貿易外匯管理方式轉變的要求,積極嘗試業務流程再造,因地制宜按照現場業務辦理、場外辦理等方式設立貿易外匯。 -現場監控、現場核查、綜合分析等業務環節以及分級授權的內控管理要求。 管理部門和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六)試點期間定期向總局反饋試點情況,及時報告重大問題,積極研究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政策建議。
八、非試點地區外匯局要認真研究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關注試點工作,在全國推廣前積極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引導轄區企業盡快簽署《收支確認書》。
(二)2011年11月14日前,將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轄區內上市企業名單報送總局核銷改革辦公室。
(三)根據轄區內企業報送的《收支確認書》,結合企業申請登記的《進口單位付匯清單》,及時更新監測系統中的企業名錄》及同期出口單位登記或相關變更情況。 信息。
各分行、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行和支行。 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常態項目管理部。
特此通知。
稅務所附件:
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流程
2、企業印章刻制及管理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