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安裝工程監理規范》(以下簡稱《監理規范》)分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施行條例、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協議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共計8部份。
(一)總則:(1)制訂目的(2)適用范圍(3)關于監理單位召開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應當簽署書面建設安裝工程委托監理協議的規定。(4)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應推行總監理安裝工程師負責制的規定。(5)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自主地舉行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6)建設安裝工程監理應符合建設安裝工程監理規范和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術語
(三)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該部份內容包括: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職責和監理設施。
監理設施:(1)建設單位提供委托監理協議約定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監理工程師視頻教程,并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送建設單位。(2)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委托監理協議的約定,搭載滿足監理工作還要的常規檢查設備和工具。(3)在大小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監理工程師視頻教程,項目監理機構應推行監理工作計算機輔助管理。
(四)監理規劃及監理施行規程:
(五)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六)施工協議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
(八)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