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自轉專業的學期起,應當按照新專業的學費標準繳納學費。轉專業的學生可以向教務處申請補領學生證。
第三十四條 轉學手續及時間
1.轉學申請:學生應于錄取前至少一個月向我院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
(二)學校審核。學校對轉出我院學生的轉學原因及相關證明進行審核,如學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難無法在我院繼續學習,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轉學。學校對擬轉入我院的學生的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我院培養條件且學院具備教學能力的,經招生部門同意,由學院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將轉學學生名單及表決結果如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經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校長簽署錄取通知書。
(三)轉學申請:我院每年5月、11月接受申請,其他時間不接受申請。
(四)轉學學生應填寫《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登記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我院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教育廳備案。省內轉學,由轉學學校正式報送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學,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確認轉學條件后辦理轉學手續。需要辦理戶籍的轉學,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材料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學校申報材料不齊全或發現材料虛假的,不予備案。轉學學生相關手續及證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還應分別報送擬轉入、轉出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轉學信息公示。擬轉學學生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入學校及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線、轉學原因等)在學校網站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學生轉校的,學校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7.轉學備案材料清單:
1、轉學事由證明材料:因病轉學的學生,須提供雙方學校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加蓋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因特殊困難轉學的學生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教務系統,須提供本人特殊困難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2、學生錄取名單復印件:擬轉出我院的學生,需提供教務處提供的當年學生錄取名單(含錄取成績);
3、學生家鄉當年擬轉入我校專業錄取分數線證明;
4、對于擬轉學至我校的學生,還需提供我校招生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轉學證明;
5.我院轉出學生集體研究會會議紀要(含轉出學生名單及表決結果);
6.擬轉系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含擬轉學生名單、表決結果);
7.我院擬轉專業學生集體研究會會議紀要(含擬轉專業學生名單、表決結果);
8、擬轉校至我院的學生,須提供校長簽署的錄取通知書;
9、我院轉出公示及結果(提供我院網站公示截圖;我院公示結果以教務處發布為準);
10、擬轉入我院的公示及結果(提供我院網站公示截圖;我院公示結果以教務處發布為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或轉學院時,須修滿所轉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前所修課程學分與所轉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相當或高于所轉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在轉專業后仍然有效。低于所轉專業要求的課程學分無效,須重修;其他課程學分可作為部分選修課學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或者轉校期間,必須遵守紀律,專心學習本系(專業)課程,不得無故曠課,否則按逃課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出國留學的學生,經本人申請,院系同意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教務系統,教務處審核,學院負責人批準,可申請休學一年或退學,學院提供學習證明及最多五份成績單(超出部分按有關規定收費)。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困難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中斷學業的,可以申請休學。經醫院診斷(需有二級醫院證明材料)且需休學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申請休學。休學期間,學生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一年,經學校批準,因病休學兩年,自入學至畢業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時間。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事宜,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學,須填寫《休學申請表》(附證明材料),經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教務處批準,發給《休學證明》,方可休學。休學學生自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一周內,須到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否則自動退學。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休學期間,學生不得擅自回校上課、參加考試。
(2)休學學生的往返旅費自理。
(3)休學生的戶口不需要遷出學校。
(四)參加學校組織的校際聯合培養項目的學生,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保留學籍。
(五)新生和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學生退役后兩年內,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六)在保留學籍期間,學院與學生實際所在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七)學生因病休學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期限結束前,須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學。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提交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二)休學期滿,學生須于學期開始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休學證明及復學申請,報教務處批準(不允許中途申請復學),同時辦理下學期選課及免試手續。復學時,學生須持復學通知書到財務處繳納費用,并到所在院系報到注冊。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將被取消學籍。原則上,復學學生將升入原專業下一年級。
(3)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得申請轉學或休學保留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請假探親、出國旅游。寒暑假期間出國探親、旅游的,應當按時返校。逾期不返校的,按學業成績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降級試煉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級試讀:
1. 大一期間兩個學期累計不及格學分30學分及以上;
(二)大二四個學期內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45個的學生;
(3)大三學生有六個學期的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50個及以上;
第四十四條 降級、試讀的具體規定:
1、降級學生,將調入下一年級試讀一年。降級后,學生應隨班完成不及格課程的重修、已通過的課程申請免修、班級不開設的相應課程通過教務系統申請重修。降級學生須先補修未取得學分的課程。有空余時間的學生,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選擇修讀部分不沖突的高一課程。
(2)預備期滿,學生已修滿以前年度未修滿總學分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高一學習要求(已修滿高一總學分的2/3以上),經系主任批準、教務處審核,可申請恢復至以前年度學習。
(三)降級試讀申請時間為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每名學生在學年內最多可申請兩次降級試讀,若兩次申請后仍不及格45學分以上,則按開除學籍處理。
(四)試用期間須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學分,且所修學分超過降級試讀標準或自愿減緩學習進度的,可以申請降級試讀,總在校學習時間不得超過第八條規定的時間。
第十章 退學與開除學籍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退學處理:
(一)因故在校學習時間超過第八條規定時間的;
(二)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學生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申請復學,或者復學申請被學校拒絕的;
(3)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致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學費的;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60學時以上(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或無故請假2周以上不回校,或無故離校、連續2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開學兩周以上未到校注冊,無正當理由的;
(七)經兩次降級審理,學生不合格學分仍有45個及以上;
(8)申請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
注:按以上規定對學生進行處理,并不構成對學生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請退學,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一)個人申請退學的流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現就讀的學院(部)審核→到學院(部)教務處領取《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退學申請表》和《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離校手續審批表》(申請人因病退學需附相關醫院證明)→學院(部)相關負責人簽字審核→學生處主任簽字審核→教務處主任簽字審核→學院分管院長簽字審核→教務處學生學籍管理科簽字審核、蓋章→學生本人領取退學申請表、離校手續審批表復印件。
(二)申請退學的學生應于一周內辦妥離校手續并離校,退學后出現任何問題學校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嚴重、受過處罰的;
(四)讓他人代考、替考、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者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多次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條 對按規定應予自動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其所在院系提出處理報告,報教務處審核,報院務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的,應當寄送至學生家中,并在學校發通知、在網站公布,視為送達。同時報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學生對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開除學籍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結論的,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5日。需要改變開除學籍決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報學院重新審查并決定。學生對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學院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的后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學生的檔案、戶籍由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辦理。
(二)修業年限為一學年(含一學年)以上者,退學,所修課程學分已達到80%的,學院可發給結業證書;修業年限未滿一學年者,可發給學業成績證明書。
(3)被學校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將發給學習證明。
(四)學生收到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后,應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后如遇任何問題,學校不負責解決。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復學。
第十一章 學生資料修改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如需變更姓名、身份證等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登記的關鍵信息,必須提出合理、充分理由的書面申請,并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信息變更申請表》。學生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錄取名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身份證須為有效的正式身份證件,提供的戶口簿須為首頁、家庭第一頁、個人頁及信息更正頁的復印件。
第五十三條 更改姓名所需材料:更改姓名同意書、現用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本頁、戶主頁、個人頁(須有現名與曾名對照記錄)、信息變更頁(以上戶口本材料需提供原件復印件)、戶口證明。
第五十四條 申請換領內地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需提供以下材料:原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遷移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原香港單程證、澳門單程證復印件。
第五十五條 教務處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有疑問的,將函告發身份證明的公安部門確認。對于一些特殊的身份證號變更,如雙重戶籍、無材料說明而更改出生日期等,教務處無法確認身份真實性,將相關材料報送院長辦公室討論。經審核討論,符合信息變更條件的材料報分管院長批準后錄入學院學業信息管理系統和學籍與學位信息管理平臺,變更后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如姓名、身份證號同時變更,教務處須報送廣東省教育廳審核。
第五十六條 學生申請變更個人身份信息,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承諾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如涉及雙重戶籍,屬于違法行為,學校及省級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保留對填寫虛假申請信息者追究的權利。
第12章 學習與完成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未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含一年),經考核取得所修課程80%學分的,發給結業證書;否則,僅發給學業成績證明。
第五十八條 學生完成學制,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1)未按教學計劃規定修滿畢業所需學分;
(2)品行評估不合格的;
(三)在校期間受過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處分的;
(4)體能測試成績未達到50分的學生;
第五十九條 結業證書、在學證明遺失或者損毀的,不予補發。經學生申請,學校核實無誤后,發給相應證書。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畢業與學位
第六十條 畢業考核應當包括學生的德育、智力、身體素質,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和學習、工作、健康狀況。
第六十一條 各院系應在最后一學期對畢業生進行畢業資格考試。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等專業合格,在規定的學制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取得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完成本專業學業,輔修其他專業,符合該專業的輔修要求的,發給輔修證書。對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證書。
畢業生須按要求拍攝畢業證書電子照片,并及時在學生信息網核實畢業信息,確保學生信息正確、畢業證書按時發放。
畢業證、學位證遺失或損毀,經學校核實后,可向學校申請補發相應證明,該證明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學生也可登陸教育部學位網辦理學位認證。
第六十二條 提前修完規定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審批堅持質量第一、嚴格把關的原則。申請提前畢業的本科生須在上屆學生準畢業資格審核開始前(一般為每年4月份)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經院系審核、教務處批準、主管院長同意后,方可與上屆學生一同進入畢業程序。
第六十三條 學生因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畢業者,畢業后二年內,得向學院申請重修或補考。實習及畢業設計(論文)補考必須與下一學年安排,不得另行組織。申請重修或補考者,須繳納考試(補考)費用。
補考(重考)合格后,將補發畢業證書,畢業日期為補考證書日期。如仍未通過該課程的補考(重考),則以后不再要求參加補考(重考),畢業證書亦不予補發。
因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原因畢業的學生,??畢業滿兩年后,可向所在學校申請補發畢業證書,但須提交所在單位對其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現的鑒定材料。對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方可補發畢業證書。補發日期以畢業日期為準。
第六十四條 畢業資格審查
(一)因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畢業的學生,??在離校前,可申請一次畢業資格復審。 程序如下:
1.學生須向就讀院系提出復議申請,如實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畢業資格復議申請表》,并附上成績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2. 學生所在學部將對申請人在校的表現進行全面評估并寫出評語。
3、學院討論、投票,填寫投票結果和評估結論。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向學院提出畢業資格審查申請:
1.受過處分后,在學習期間獲得校級“優秀學生獎學金”或“學業優秀獎學金”的;
2.受到處分后在學習期間獲得過省級以上獎勵;
3.公開發表論文;
4.受處分學生,在校期間總平均學分點數文科(含商科、管理科)2.0以上、理科(含藝術科)1.8以上;
5.學院認為適合畢業的其他情形。
(三)復議申請只能提出一次,第一次復議申請被駁回的,不再受理其后的復議申請。
第六十五條 學位授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凡我院本科畢業生,經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表明已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從事科學研究或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均可申請授予我院學士學位。
詳見《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四章 學業成績及資格
第66條英語作文,學術事務辦公室應管理學術表現表和學術證書,只有在被學術事務辦公室蓋章后才能有效。
入學后的第67條,新學生應填寫“廣東技術大學Huali學院的學生注冊形式”(以下稱為“學生注冊表格”),部門和部門的學術事務人員應負責組織計算機投入和印刷。
最初的年級注冊將在該部門的教學檔案中存檔,并將受到學術事務辦公室的指導,檢查和審查。
畢業生的“學術記錄”,“成績單”和“畢業項目(論文)評估”應由學院的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和保存。
第68條如果學生需要檢查成績,他們可以登錄大學的教學管理系統,并使用他們的學生ID和密碼來檢查他們的成績單。
第69條需要出于商業或個人原因申請成績單,出于國外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而申請,他們正在學習的部門必須批準畢業和需要成績單的學生。
已經畢業的學生需要申請相關的學歷,并在學生信息網站上對其學歷進行了認證。
第70條在管理學生的學業績效和學術證書方面,任何部門或個人都不能從事個人利益(包括更改或偽造的證書)。
第15章補充規定
第71條規則應在頒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其他相關規定之間的任何不一致,則先前的相關法規應消除。
廣東技術大學Huali學院
201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