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改革統一高考招生制度,建立“兩依據、一參考”高考招生辦法。 普通高校根據高考綜合成績(含政策加分)和綜合素質評價選拔優秀學生。
依據一: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全國統一考試成績。 其中,外語科目僅考一次,條件成熟時將提供兩次考試機會。
依據2:3個選修科目成績,包括1個首選科目(物理、歷史2選1)和2個復選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學、人文科學4選2)生物學)。
這樣的話,湖南考生將面臨12個高考科目組合。
考生總分為750分。 其中,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全國統一考試科目各150分,原成績計入高考總成績; 第一志愿科目滿分為100分,原成績計入高考總成績; 2個重新選擇的科目將根據成績授予。 折算后的成績將計入高考總成績,每科滿分100分。
“3+1+2”模式與傳統的文理科劃分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目標定位不同。 “3+1+2”模式不僅體現了物理、歷史學科的基礎性作用,也凸顯了普通高校不同學科人才選拔的要求。 也更加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是選擇不同的科目組合。 在“3+1+2”模式下,學生可以根據個人愛好、興趣、特長、擬報考院校和專業的招生要求以及高中學校的條件,在12種組合中進行選擇,增加候選人的選擇。 面條。
第三,考試內容不同。 “3+1+2”模式中,學生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語文、數學、外語三科考試,不分文理科。 所有考生的試卷都是完全相同的。 對于傳統的文科和理科數學考試科目,試卷的內容和難度是不同的。
如何參加“新高考”? 如何提高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此次湖南高考綜合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將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納入普通高校招生選拔體系。
從2018年秋季入學的一年級學生開始,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分為資格考試和選拔考試。 資格考試成績是高中生畢業和考入高職院校的主要依據。 也是一些高校招生綜合評價的參考或依據。
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國立普通高中規定的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等14個科目。課程計劃。 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9個學科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安排在高二年級。
選拔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錄取的重要依據湖南高考改革,是“兩基”之一。 選考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個科目。 學生根據院校相關專業要求和自身興趣特長選擇3個科目參加考試,成績納入考試。 高考總成績。 選拔考試每年組織一次,定于6月全國統一高考后進行。 考試成績對當年大學錄取有效。
“新高考”如何招生? “多元化招生”是趨勢
國務院《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普通高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學生畢業和繼續深造的重要參考。 2016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對綜合素質評價做出了相關規定。 《實施方案》以此文件為基礎,明確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招生的參考。 ,即“兩個依據,一個參考”中的“一個參考”。
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包括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等; 普通高中學校負責組織開展學生綜合素質真實記錄,客觀記錄學生成長過程湖南高考改革,整理相關信息供選拔統一導入全省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電子管理平臺學校對學生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招生院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人才選拔培養特點和要求,研究制定高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使用辦法,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加快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改革,是高考綜合改革的重大舉措,是建立多元化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等職業教育擔負著培養多元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任務。 因此,在考試招生時更加注重對學生職業取向和職業技能的考核。
部分學生采取分類高考進入高校,可以解決“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問題,也有利于不同層次、不同類型院校精準選拔和培養人才和大學。 主要措施是:進一步改革完善湖南省普通高校配對招生和高職院校自主招生政策,力爭到2020年成為高職院校招生主渠道。建立考試評價體系在技??能人才選拔方面,完善“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評價方法和選拔體系。
為什么我需要再次為我的科目評分? 怎么做?
改革后,高校將計劃分為物理和歷史兩類,分別提交、單獨錄取。 選擇物理或歷史的學生按各自的順序排列英語作文,他們的分數具有可比性。 因此,優先科目的原成績直接計入高考總成績。 ;
至于重選科目,由于考生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科中重選的科目組合很可能不同,所以不同科目的試題難度也不同。 ,和原來的分數沒有可比性。 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參考相關改革試點經驗,將績點折算的重選科目成績納入高考總成績。
湖南省專門制定了關于成績分配辦法的文件。 具體成績分配辦法為:滿分100分,起始分30分,從高到低分為A、B、C、D、E五個等級。考生原成績換算根據公式得出考生的成績成績,然后計入高考總成績。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當重選科目中某一科目的考試人數少于保證基數時,以保證基數為準,從高到低分配成績。 保障基礎根據國家相關學科人才培養需求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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