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政策的規定湖南商學院專科,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總局的要求,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本科、專科教育。 招生工作,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南商學院,國家標準代碼為10554,英文名稱為“Hunan of”。
第三條 學校位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 分為南校區和北校區兩個校區:南校區位于長沙市岳麓區岳麓大道569號,北校區位于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 學校是以經濟學和管理學為主湖南商學院專科,涵蓋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的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并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和學士學位授予權。
第四條 畢業生符合本科培養條件,授予湖南商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落實學校招生決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 ,并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制定相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監察員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執行,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班)要求
第八條 2019年,學校在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組織本科招生,并在湖南省組織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科招生。 具體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為準。
第九條 英語、商務英語、法語專業僅限招收英語語言考生。 英語、商務英語考生須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口語考試并通過考試后方可報考。 其他專業(類別)不限制考生參加外語考試,但學校僅安排以英語為基礎外語教學。
第十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發[2003]3號)執行。 。
第十一條 報考湖南商學院藝術專業的考生,湖南省考生專業成績以湖南省統考成績為準; 外省考生須參加湖南商學院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并通過考試,方可填寫報名表。 按照“專業成績×70%+文化成績×30%”的綜合成績排名,擇優錄取。
第四章 入場規則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根據德、智、體素質綜合評價錄取。
第十三條 湖南省內考生檔案調閱比例不超過105%,其他省(市、自治區)考生檔案調閱比例不超過120%。
第十四條 申請按照優先順序原則。 院校之間不存在年級差異,第一志愿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江蘇省普通類第二批考生,選修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必修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4C1。 進入該項目的考生的錄取分數是根據提交分數加上選修科目的成績分數計算的。 成績加分標準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六條 2019年,上海市、浙江省各專業(類)招生科目不設限制。
第十七條 根據進入年級考生的分數分布設定專業選拔等級,盡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愿望; 當第一專業偏好無法滿足時,可將等級差縮小至第二專業偏好,以此類推; 對所有專業均不能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在服從專業調整的情況下,盡可能轉入同一學科的相近專業; 如果不服從重大調整,將退出該計劃。
第十八條 專業(類別)招生,在總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十九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網校頭條,加分將計入投稿及評分結果。
第二十條 實行計算機在線遠程錄取。 錄取結果將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 新生無正當理由未在湖南商學院規定的報到日期內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不予報到注冊。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審和體檢。 藝術類專業考生入學后還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復試。 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復試(復試、復試)中發現的問題。 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和獎勵、資助、特殊和勤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和各種中介費。 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批準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除落實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政策外,還采取設立獎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措施,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他們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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