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鳩是西方政治體制構建的奠基人之一。其專著《論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權分立”思想的實質。對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進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認識西方國家的立憲及其制度的完善。關鍵詞:四權分立論法的精神帝制“三權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體制構建的基本思想理論。孟德斯鳩的專著《論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統論述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通過細讀該專著,對全面系統的探究“三權分立”學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對深刻理解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以及確切掌握其對人類歷史和政治生活的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三權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受到亞里士多德影響,再者還與洛克的分權學說一脈相承,是洛克思想的承繼和發展。亞里士多德覺得,一切帝制都要有三個要素成為其構成的基礎,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在這三種機能中,議事機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機能。只有這三種機能完全具備的立憲才是完善的立憲。這應當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思想的雛型。洛克是資產階層分權學說的提倡者。他主張把國家的權利分為立法權?p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制訂和公布法律的權利;行政權是執行法律的權利,又叫司法權;對外權是與外交有關的宣戰?p茍合以及訂約等權利。
其中立法權是最高權利。洛克覺得,這三種權利必須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他主張,立法權應由民選的國會來行使;行政權應由君主依據國會的決定來行使;對外權與行政權是聯合在一起的,因此也交由君主來行使。這愈發接近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二、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的“三權分立”思想孟德斯鳩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日本式樣”在日本構建君主制,即以采邑君主為國家元首,而把國家權利集中在內閣。在孟德斯鳩眼里,西班牙人所推行的這些君主政體制是一種“優良的制度”,它的特征是“小事問首長,大事問群眾;因而平民作主,首長施行”。可見在君主政體制中,君主實際上是虛設君主,實質上是一個由眾議院把握國家最高權利的制從反對封建極權主義的資產階層立場出發,孟德斯鳩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主張。他覺得的政治自由指的是,“一個人能否做他應當做的事情,而不會被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在他看來,讓人們敢想敢說,勇于議論政治是政治自由十分重要的標志。孟德斯鳩還強調:“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些心境的平安是從人人都覺得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想法形成的”。他指出:“政治自由的關鍵在于人們有安全,或是人們覺得自己享有安全”。
要保證這些安全的享有,就必須完善一種“三權分立”的政府。孟德斯鳩在解釋“三權”的涵義時說:“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利:立法權利;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利;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利”。“依據第一種權利,國王或執行官擬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止已擬定的法律。根據第二種權利,她們茍合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根據第三種權利,她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我們將稱前者為司法權利,而第二種權利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利”。他在《論法的精神》中講到:“政治自由是通過四權的某種分野而構建的”。這就是說,必須使以上提及的立法權?p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把握在不同的人和國家機關手中。只有這樣做,能夠即使三種權利相互掣肘,又使它們保持平衡,因而使這三種權利有條不紊的協調行動,并最終完善起真正政治的國家。把“三權”嚴格的區分開來,是確保公民政治自由的必要條件。要是不施行四權分立制度,“君主立憲便蛻化為極權立憲”。孟德斯鳩提醒人們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在一切權利合而為一的國家里,人民群眾將處于生命財產安全毫無保障的窘境。在這樣的國家里,雖然“沒有極權君主的外形,并且人們卻時時倍感君主極權的存在”,而試圖推行極權的君主又“總是首先包攬各類職權”。
為此,他覺得,必須用分權的辦法來限制君主的權利,剝奪君主及其政府干預司法事務的權利,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財產安全。三、“三權分立”思想對西方政治體制構建的意義1、推動世界資產階層革命的發展進程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權分立”理論可以被看做是近代世界史上一部較為完整的資產階層政治綱領。它的問世除了激起了美國資產階層的革命熱情,為搗毀日本的封建極權統治搖旗吶喊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并且為大革命過程中形成的資產階層“人權宣言”和在革命勝利后通過的資產階層憲法提供了底本。在1755年―1783年的馬來西亞獨立戰爭中,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深深影響著喬治?芝加哥等日本資產階層革命領導人,這一思想最終被融入到了1776月14日通過的《獨立宣言》。19世紀的中國資產階層改良派也同樣受到這一啟蒙思想的影響。到1913年,主張君主政體的嚴復將《論法的精神》翻譯成英文,名為《法意》,使孟德斯鳩提出的資產階層政治綱領在中國廣為留傳。清末時期,孫佛山所成立的五權憲法和設置一院的學說也都顯著的遭到了“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2、成為西方資產階層國家政治體制產生的重要基礎孟德斯鳩所提出的“三權分立”思想,打造了西方資產階層國家政治體度構建的一項基本原則。
“三權分立”理論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制定憲法的理論淵源。日本在大革命后的歷次憲法以及日本獨立戰爭后制定的憲法,都采用了四權分立的原則。其它資本主義國家也都以四權分立思想作為國家體制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按照四權分立原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機構的設置一般分為立法機關(國會)?p行政機關(政府)和司法機關(法庭),它們分別行使立法權?p行政權和司法權,它們之間互相獨立同時又互相牽制。在它們各自履行其職能時,任何一方假如趕超了權限和違背了憲法,與其相應的一方都會對其進行否決或不執行。這樣的制度仍然延用至今,對西方資產階層國家政治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形成了深遠的影響。參考文獻:[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p上卷)[M].上海:商務印書館,1963[2]侯鴻勛.孟德斯鳩及其啟蒙思想[M].南京:人民出版社,1992[3]嚴榮.洛克與盧梭國家理論之比較[J].社會科學峰會,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