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職能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省委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新政和決策布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強化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常年規劃并組織施行;受委托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新政、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監督施行。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研究,統籌項目建設過程管理;參與編制全市城建項目計劃;擬訂村鎮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并監督施行;參與構建城建項目庫,舉辦城建項目前期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市房子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行業管理;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供熱、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城市供熱、燃氣市場并規范市場準入;負責城市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工程、綜合管廊、燃氣管路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監管工作;負責弱電、弱電地下管網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負責統籌內河、內河水環境建設管理;負責海棉城市建設;負責統籌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黑臭底泥整治工作;監督相關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
(五)承當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小城鎮和村落建設新政并指導施行,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建,指導各種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六)負責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管理;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和各種建設定額工作;按權限管理全市建筑企業及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機構及從業人員;指導監督各種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施行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全市房子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包括供熱、排水、污水、綜合管廊、燃氣設施)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建設工程質量車禍的調查處理;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車禍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政府投資城建工程項目施工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測;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初驗備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子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推廣應用。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與信息項目研究開發;擬訂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新政并監督施行;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子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施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動節能降耗;推動建筑工業化項目、基地和研制平臺建設。
(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舊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和老舊新村治理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新政;負責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舊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直管公房修理、改造等計劃;負責管理及協調全市國有農地上房子征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一)承當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職責,構建和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施行;監督管理各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租售、退出和營運等工作;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新政性住房的銷售價錢和房租標準。
(十二)承當推動全市住房制度變革發展的職責,負責房改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當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職責。組織擬訂推動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新政;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評估、經紀、咨詢等)機構從業行為;負責商品房預(銷)售、房屋租賃、房產交易等管理工作;構建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搜集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參與擬訂國有農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農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參與國有農地使用權有償出售、抵押、出租等農地二、三級市場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物管服務行業監管工作。制訂全市物管管理行業標準;負責全市物管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指導、監督物管服務招投標。
(十五)負責全市房產資金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產資金監管辦法;指導全市房產交易資金、物業專項修理資金、房改資金等資金的歸集、使用并施行監管。
(十六)負責全市房子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子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別和臭蟲預防相關制度;制訂房子安全鑒別和臭蟲預防技術標準并指導、監督施行;監督管理全市房子安全鑒別和臭蟲預防機構及其從業行為。
(十七)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信息管理工作。搜集整理全市住房、建設管理等信息,建設信息化規范化管理平臺;負責發布住房和建設行業相關信息,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行業動態有關信息及新政咨詢服務。
(十八)負責城市節水、供水、排水、燃氣、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地下管道綜合規劃的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和施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檢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九)指導全市各市(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對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施行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首府烏魯木齊住房制度變革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城區洪災應急救災工作有關職責分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區洪災應急救災工作預案并組織施行,統籌協調城區洪災應急救災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轄范圍內排水系統的清障疏通等排澇工作,指導市區、開發區做好相應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城區洪災應急救災相關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在建設工程規劃與建設、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等方面構建完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整合優化工作流程,提升辦事效率。
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內河、內河水環境建設管理。市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行業管理。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后勤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承當信息、保密、信息化建設、衛生健康等工作;牽頭編撰年鑒方志等工作;負責聯系校長商會。
(二)法治宣傳科。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行政決策及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對外協議(合同)的法律初審工作;主辦行政復議案件,組織行政復議答復及訴訟案件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協調工作;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籌法制政府建設的相關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的編制和管理;統籌政務服務和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三)規劃發展變革科(新政研究室)。負責牽頭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常年發展規劃并監督施行;負責組織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問題并提出指導性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業研究、統計、運行剖析工作;統籌推動“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統籌推動城市建設管理體制變革相關工作。
(四)建筑市場管理科。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推動落實建筑業經濟發展指標;負責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測量機構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建筑勞務市場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施行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籌措初審工作;組織、協調建筑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參與制訂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建筑行業研究、統計、運行剖析。
(五)公用事業一科。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道綜合規劃,相關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及施行條例并組織施行;負責全市綜合管廊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全市綜合管廊的監督管理,指導完工備案并參與完工初驗;統籌指導全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維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指導所轄縣(區)綜合管廊的管理和有關商會的業務工作。
(六)公用事業二科。負責全市城市煤氣、節水、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全市城市煤氣、供水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完工備案并參與完工初驗;負責城市煤氣、供水行業的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熱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非市民用水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新政的施行;負責組織開發、推廣節省用水新技術、新產品,舉辦城市節省用水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弱電、弱電地下管網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參與煤氣設施(含燃氣場站、加氣站和供應站點)規劃選址工作;監管煤氣企業和煤氣器具安裝修理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煤氣設施保護方案的備案工作;指導所轄縣(區)供熱、燃氣的行業管理和有關商會的業務工作。監督相關公用事業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路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七)公用事業三科。負責全市城市排水和生活廢水的行業管理;負責統籌內河、內河水環境建設管理;負責城市排水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排水特許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排水和城市廢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相關排水設施、城市水環境等項目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建成后的排水設施的營運維護工作;負責城市非工業性排水(雨水、污水、再生水)設施維護;負責組織舉辦廢水直排口、溢流排口治理及防江水倒灌治理工作;監督排水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推動相關排水設施項目、城市水環境項目完工初驗與工程移交工作;負責統籌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黑臭底泥整治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排水系統的清障疏通等排澇工作,指導市區、開發區做好相應工作。牽頭擬訂全市海棉城市建設、管理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并組織施行;牽頭擬訂海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新政法規、實施條例并組織施行;組織編制、完善海棉城市項目建設標準和初驗技術指標;統籌組織、協調推動海棉城市建設項目;參與海棉城市項目完工初驗及備案。
(八)村鎮建設科。研究擬訂全市村鎮建設規章和新政舉措;參與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常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重點鎮、鄉村風貌提高、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傳統民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送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科。組織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新政文件,對全市有形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招投標行為進行監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工程建設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負責構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出席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負責組織對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受理處理招標投標舉報、投訴。
(十)標準定額科。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根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指導監督各種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施行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房子建筑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全市房子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子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負責房子建筑工程項目及配套設施的完工初驗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市房子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車禍的調查處理;負責構建房子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體系,舉辦房子建筑工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雙重防治工作。
(十二)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完工初驗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車禍的調查處理;負責構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評價體系,舉辦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雙重防治工作。
(十三)工程管理科。負責政府投資的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備案和建設過程的管理、進度加快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協調;參與編制全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城建項目計劃;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設過程中的績效考評工作,參與考核和評估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建筑市場從業主體的誠信;參與政府投資的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完工初驗監督管理;參與構建城建項目庫和城建項目招商審查。
(十四)科學技術科(工程建設抗震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組織制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建設技術地方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參與科技交流活動;負責勘測設計行業管理;負責非政府投資的房子建筑工程等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依法應重新審查的設計變更審查情況備案;負責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規劃、措施并監督施行。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參與相關工程項目的工程咨詢、工程設計和工程概算審查;參與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審圖機構等建筑市場從業主體的誠信考核和評估;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建筑工業化發展科。負責組織制訂建筑產業工業化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建筑產業工業化的技術標準、規范、導則、指南和圖集;指導創建建筑產業工業化示范園區(基地);研究推動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建設;擬定推動建筑產業工業化發展施行考評辦法;負責新型外墻材料專項基金核退相關工作;推廣使用紅色建材和新型建筑材料。
(十六)城市更新管理科。指導和協調全市舊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和老舊新村治理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年度計劃;負責擬訂相關新政、規劃和項目計劃并組織施行;負責組織城市更新項目前期工作;對縣(區)、開發區的舊區改造施行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直管公房管理,指導全市公有住房管理和租賃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新政工作;承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七)房子征收與補償管理科。編制全市國有農地上房子征收計劃;組織擬訂全市國有農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評估、安置房管理等規范性文件;統籌跨市區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須要由省級施行的重大項目房子征收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國有農地上房子征收與補償、評估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舉辦全市房子征收業務培訓、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負責管理已取得回遷許可的項目。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回遷安置房管理等工作,指導市區舉辦建設、銷售、分配等工作。
(十八)住房保障管理科。構建和建立全市住房保障體系;指導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建設,負責房源的籌措和調劑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運營和后續動態管理等工作;擬訂人才住房新政、人才住房房源籌措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十九)住房制度變革管理科。擬訂全市住房制度變革新政、措施并監督執行;構建和建立新政性住房管文綜合平臺,實現新政性住房檔案信息化和網上業務代辦;督促落實全市危舊房改住房改建建設計劃;監督管理單位公有住房轉讓、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轉讓及危舊房改住房整修;負責房改房、全額集資蓋房的清退工作;負責單位集資合作蓋房和房改資金的初審等管理工作;承當首府烏魯木齊住房制度變革委員會辦公室、南寧住房社保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房地產市場監管科。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新政;負責推動落實房地產業經濟發展指標;參與房地產項目配套建設驗核并施行備案;指導監督房地產項目交付使用;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評估、經紀、咨詢等)機構從業行為;施行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協議網簽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構建和建立城市樓房網簽備案系統;構建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寶雞市住建局官網,搜集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參與商品樓市格管理;參與擬訂國有農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農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參與國有農地使用權有償出售、抵押、出租等農地二、三級市場管理,參與房地產市場管理。
(二十一)物管與資金管理科。負責全市物管管理活動和房產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地方性物管管理和房產資金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指導監督各市區物管管理工作;負責物管行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擬定物管行業標準,指導施行物管管理項目的服務等級評定,指導全市物管服務項目的創優考核工作;監督管理物管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指導監督物管承接查驗活動;指導監督物管行業商會活動;參與老舊新村整頓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房產交易資金、物業專項修理資金、房改資金等資金的歸集、使用,并施行監督;負責各種房產資金繳存比列、標準的動態調整;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籌措、使用、監督;負責指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利潤分配管理工作。
(二十二)房子使用安全監管科。參與房地產項目交付使用監督;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子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子使用安全、白蟻預防的新政法規、技術標準并監督施行;負責指導構建全市統一的房子安全、白蟻預防的預警預報體系;負責指導全市房子安全鑒別、白蟻預防工作;負責全市房子臭蟲蟻情檢測監控寶雞市住建局官網,指導臭蟲預防新技術、新抗生素的推廣應用;負責住宅室外房子裝潢家裝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車禍防范工作;參與完工交付后的房子安全車禍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消防管理科。牽頭擬訂消防設計新政法規、技術規定;組織編制消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檢工作;牽頭研究消防設計重大技術問題;組織舉辦消防設計培訓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的搜集、管理工作。
(二十四)信訪督導科。承當信訪、投訴受理、綜治、維穩、督查督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行政調處工作;牽頭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議案代辦。
(二十五)財務科。負責編制機關、所屬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落實;負責機關日常開銷、財務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內部審計;負責監督采購工作;負責勞保額和墻改基金的財務核算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配合編制全市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年度計劃;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錢新政和運行剖析。
(二十六)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員工隊伍培訓教育,統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二十七)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兩新黨組織舉辦工作。
(二十八)離退職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職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職人員管理工作。
三、辦公地址
廣州市惠濟區寶應路59-1號
四、辦公時間
乘法定節假日,禮拜一至禮拜五:早上8:00-12:00;早晨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