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沒錢,我的微信比我的臉還干凈……”
“爸爸,為什么我的賬戶上有這么多錢進進出出?”
“爸爸是被處決的人,錢不能存入賬戶,我借你的賬戶用用。”
…
邵陽一男子欠錢不還。
為了逃避執行死刑,他甚至想過用兒子的微信購物。
法官:“嗯?你想知道拒不執行判決罪嗎?”
最近,
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
請看一下這個案例!
被告人劉某與多人存在民間借貸關系,2014年至2019年,法院先后判決劉某償還肖某等三人共計70余萬元及利息。因劉某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該批案件陸續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案立案后,法院向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執行文書,但劉某始終未執行。2021年11月,法院傳喚劉某時發現,劉某冒用兒子小帥身份注冊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全年微信消費賬單共計110余萬元,全年收入賬單共計89萬余元。同時男子用兒子微信花110萬只為規避執行,劉某明知自己的車輛已被法院查封,仍將車輛抵押給一家投資公司借款20萬元,并將這筆錢用于經營費用。
還查明,2019年至2021年,劉某在明知未履行案涉執行義務的情況下,仍堅持償還第三方借款13萬余元。
2022年,法院將劉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2022年9月,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應當及時、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被告人劉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后,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其供述、自愿認罪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意見
履行生效裁判的內容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裁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
本案中,劉某采用各種手段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男子用兒子微信花110萬只為規避執行,導致案件長期難以執行,勝訴方權益得不到實現,最終也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任何企圖通過非法手段逃避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任何“小聰明”都逃不過法律的“鷹眼”。要知道,法律是漫長的,沒有漏洞可鉆。
【擴大】
01
哪些行為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絕執行行為:
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將提供的擔保財產轉讓給人民法院的;
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絕協助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的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勾結,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礙執行的;
其他有執行能力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
02
還有哪些情況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的“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拒報、謊報財產狀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命令和相關消費命令,被罰款、拘留后仍不服從的;
偽造、毀滅關系被執行人履行職責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的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虛假證明網校哪個好,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絕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或者拒絕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串通他人,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開展的;
侮辱、圍攻、拘禁、毆打執法人員,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壞、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車輛等執行設備、執行人員制服、執行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開展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