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京行終339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20年9月4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20)京尾第339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志林,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戶口所在地湖南省長寧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唐一軍,部長。
授權代理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職員連令偉。
授權代理人為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革。
上訴人李志林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政府信息公開案(2020)京03行初23號行政判決司法考試題,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司法部委托代理人上訴人李志林、被上訴人連令偉、張興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以下簡稱司法部)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結。
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下發[2019]263號《政府信息公開通知書》(以下簡稱被告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李志林,你于9月7日向我部提交, 2019年9月9日我部收到您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部將對您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核。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四發通[2008]142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即考生的試卷、考試成績等有關資料。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后未公開的屬于工作秘密,經司法部批準,不得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 2019年5月24日發布的《關于明確2019年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不公開舉行的通知》 發布試題和參考答案的,可以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相關規定出臺之前,適用原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規定。 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于您申請的信息將不會予以公開。 如果您對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 特此告知。”
李志林對上述被訴通知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通知; 裁定司法部不公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違法; 并同時審查了《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秘書局)通[2008]142號,以下簡稱《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5號),以下簡稱《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資格審查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合法性。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9月7日,李志林向司法部郵寄了《向司法部公開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實題及答案申請書》。 2019年9月8日,司法部收到。 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向李志林發出《延期答復通知》,告知李志林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需延期20日予以答復。 同日,司法部向李志林郵寄了《遲延答復通知書》,李志林于2019年10月9日簽收。經審查,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發出起訴通知書。 ,告知李志霖,其申請信息不會公開。 司法部當天向李志林郵寄了起訴通知書,李志林于2019年11月7日簽署。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和《國家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部負責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有法定權限辦理與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提供相應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依法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您還可以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 本案中,從有效性層面來看,《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規定》和《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屬于規范性文件,《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工作規定》、《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第六條第三項是司法部發出被訴通知書的依據,因此上述規定可以成為本案附帶審查的對象。
據此,根據李志霖的訴訟請求,本案主要審查三個方面:
1、《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合法性; 2、《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第六條第三款的合法性; 3、《起訴合法性通知書》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公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參考答案是否合法。
01
關于《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合法性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后未公開的試卷、標準答案、考生考試成績等有關信息和數據,屬于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經司法部批準而取得。 批準不得公開。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由司法部會同國家保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改前,以下簡稱(《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的保密工作。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中央司法部作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制度的保密工作,并監督實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保密法規,也可以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保密規??定。
為此,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司法部會同國家保密局、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網校哪個好,具有相應的制定權限,制定目的合法。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涉及的秘密事項,并明確未經司法部批準不得公開。 沒有證據表明該規定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當時已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已廢止)和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已廢止)與上級法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律并不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等,與同為規范性文件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并不沖突,在起草、審議、決定和公開發布程序上也不存在違法行為。 因此,它可以作為判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
另外,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不屬于《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辦理行政許可等對外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因此,李志林認為,《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相抵觸,制定機構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聲稱該規定違法,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02
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第六條第3項的合法性
《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 主觀考試成績公布后,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考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檢測結果。
《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是司法部關于報名條件、客觀試題、主觀試題以及港澳臺居民報名有關事項的公告,資格審查及授予、具體考試時間及相關安排。 司法部作為負責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有責任、有權制定并公布《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考試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保密工作。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管理。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還明確了考試結束后未公開的試卷、標準答案、考生考試成績等有關信息、數據和其他保密工作事項。國家司法考試公開。 決定權在于司法部。
司法部通過《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第六條第三款向社會公布,不批準公開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題及參考答案職業資格考試,并告知對考試結果不滿意的補救措施。 行政權力的行使和方式,是依法合法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 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內容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也沒有與上位法相比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這符合《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也相繼執行,起草、審議、決定過程、公開發布程序等不存在違法行為。因此司法考試題,可以作為判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李志林聲稱,《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第六條第三款的制定主體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了考生的知情權。 缺乏相關依據,不能予以支持。
03
關于被告告知書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公開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實試題及答案是否合法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核機制,明確審核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無法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也就是說,對于涉及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決定是否可以公開。
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予以公開并說明理由。
本案中,李志林向司法部申請公開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司法部承認,在履行組織實施2019年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了李志林申請公開的上述政府信息。 不過,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的保密工作,司法部作為當時國家司法考試的主管部門,會同國家保密局,通過了制定2008年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明確司法考試后未公開的國家試卷和標準答案屬于工作秘密,未經司法部批準不得公開。 根據《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的相關規定出臺前,原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司法考試適用。
據此,司法部有權決定是否公開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第六條第三項明確,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 這是司法部通過公告向社會公布的。 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批準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 這也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關于保密審查和主管機關依法決定是否公開的規定。
因此,針對李志林于2019年9月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司法部根據《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和《2019年國家統一保密條例》審查并決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不予公開,被起訴的,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通報。 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已履行告知和說明理由的義務。 司法部發出被訴告知書的過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應訴期限和程序的相關規定,程序合法。
綜上,李志林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李志林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志林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他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通知書,并對其提交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均已移送本院。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證明意見正確。 基于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務院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的,屬于違法的,不得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可以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本案中,李志林請求司法部責令司法部不得公開違法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實試題及答案,并請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統一考試》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附帶審查。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和《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合法性。 上述兩條需要審查的規定均為被告告知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作為本案審查的對象。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后未公開的試卷、標準答案、考生考試成績等有關信息和數據,屬于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經司法部批準即可取得。 批準不得公開。 《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是司法部會同國家保密局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制定。 制定機關具有相應的制定權限,制定目的合法。
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工作秘密不能免于公開,但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制度不僅具有專業性,而且具有必要性。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司法部還有權對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及國家相關規定。 因此,上述條文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后未公開的試卷、標準答案、考生考試成績等相關信息和數據,司法部有權批準公開。 這不與上級法律的規定相抵觸,也不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合法權益可以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第六條第三款規定,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 主觀考試成績公布后,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考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檢測結果。 《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是司法部關于報名條件、客觀試題、主觀試題以及港澳臺居民報名有關事項的公告,資格審查及授予、具體考試時間及相關安排。
司法部作為負責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有責任、有權制定并公布《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公告》。 《公告》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相關規定出臺前,適用原國家司法考試有關規定。
根據前述《國家司法考試保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司法部有權決定是否批準公開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 司法部之所以決定不公布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題和參考答案,是出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電算化考試的新變化以及增加考生數量等實際需要。考試題庫。 這個理由并沒有明顯的不妥。 因此,上述規定不與上位法律的規定相沖突以及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本案中,李志林向司法部申請公開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司法部根據《國家司法考試保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李志林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工作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授權。 司法部的批準不公開。 另外,根據《關于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告》第六條第3項“2019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公布試題和參考答案”的規定,通知被告的情況已作出。 事實清楚,依據合法。 已履行告知義務和說明理由,行政程序也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綜上,一審法院駁回李志林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李志林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志林承擔(已繳納)。
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首席法官霍振宇
趙世奎法官
周開和法官
2020 年 9 月 4 日
法官助理季晨
陸濤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