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工作者考試網]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施行方法_國人部發[2006]71號:人事部、民政部共同創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新政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詳細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推行。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施行方法
國人部發[2006]71號
第一條人事部、民政部共同創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新政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詳細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推行。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社會助理工作師,由當地人事部委會同民政部委共同負責,詳細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民政部組織設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學者執委會,負責撰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推行考試試卷庫。
第三條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課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高級)》、《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課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高級)》、《社會工作實務(高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新政》。
第四條出席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
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推行三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出席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
第五條報考出席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施行方法》中規定的相應報考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考。經考試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身分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席考試。
第六條出席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碩士應屆結業生,在報考時應遞交就能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結業的有效護照(如師生證等)和所在校區出示的應屆結業生證明。
第七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键c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高?;蛑锌级c小學。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應經人事部、民政部批準。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輪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出席考試和參與或舉行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輪訓工作。應考人員出席相關輪訓推行自愿原則。
第九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有關項目的計費標準,應經當地價錢經理部委核準,并向社會發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考試考務工作要嚴苛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機制,著力做好試題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循保密機制,防止泄露。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要嚴苛違背考試工作紀律社會助理工作師,認真執行考試回避機制。對遵守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