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回報財會核算內容
依照《企業財會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其他綜合回報,是指企業依據其他財會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其他綜合回報項目必須依照其他相關財會準則的規定分為下述兩類列報:
1、以后財會其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回報項目,主要包括:
(1)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之后財會其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回報中所享有的份額;
(2)現金流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份;
(3)本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
(4)自用房地產或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化為以公允價值方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核算內容,在轉化日公允價值小于帳面價值的差額;
(5)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其他綜合回報的金融資產(債權工具)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總額;
(6)根據金融工具準則規定,對金融資產重分類按規定可以將原記入其他綜合回報的利得或損失轉到當期損益的總額。
2、以后財會其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回報項目會計核算內容,主要包括:
(1)再次計量設定受惠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造成的變動
(2)根據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之后財會其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回報中所享有的份額等;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其他綜合回報的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及外匯利得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