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是中國特色高水平職業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簡稱“雙高計劃”)建設單位。 為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與合作,形成社會參與、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豐富辦學理念,增強辦學活力,拓展辦學空間切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率,更好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簡稱“理事會”)成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則(試行)》、《福建航運運輸職業學院章程》及國家有關規定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根據社會獨立辦學的需要,依法設立董事會。 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相關方面代表參加協商、協商、審議,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發展。 董事會與監督機構一起,是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第三條 理事會的宗旨:堅持黨的教育方針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全面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遵循“平等互信、互惠互利、資源共享、福建船舶運輸職業學院積極推動學校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努力建設福建船舶工業把交通職業學院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國際知名、國內一流的高水平職業學校,更好地為國家和地區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為社會進步和文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董事會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壽山路80號福建航運運輸職業學院,郵政編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理事會的主管單位是福建航運職業學院。
董事會由以下代表組成:
(一)福建航運職業學院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
(二)福建航運職業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師生代表;
(三)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辦學和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
(四)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優秀校友、社會名人、國內外知名專家等代表;
(五)福建航運職業學院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六條 董事會成員分為職務董事和個人董事。 職務董事由經批準擔任董事會成員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任命; 個人董事由經批準為董事會成員的個人任命。
第七條 申請加入董事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持并自愿遵守《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章程》;
(二)積極關心和支持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發展,有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意愿;
(三)在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和廣泛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第八條 董事會根據需要和規定程序,可以不時吸納有關單位和個人加入董事會。 自愿申請加入董事會的新成員,經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初審或協商后,向董事會推薦。 經董事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就任董事會董事。
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主要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理事會當然理事。
第九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5年,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董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候選人由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提名,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名譽主席、名譽董事。 對福建航運職業學院工作或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聘任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名譽董事(不包括在職職工) (福建航運職業學院).
董事、名譽董事不得通過參加董事會及相關活動獲取報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董事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通過《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章程》及修訂后的《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章程》;
(二)決定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董事會成員的增補或者撤銷;
(三)協調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學校之間的關系,協調各方資源支持合作辦學;
(四)對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專業(群)建設、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措施、學校章程制定或者修改等重大問題提供決策咨詢或者參與審議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
(五)參與審議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總體規劃和重要協議,提出咨詢建議,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開展社會服務;
(六)研究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向社會籌集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和計劃,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七)參與福建航運職業學院教育質量評估,評價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辦學特色和教育質量,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八)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章程規定或學校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董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學校分管領導兼任; 副秘書長若干名,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理事會秘書處辦公室設在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科技部。 各理事單位應當指定一名聯絡員,與秘書處保持工作聯系。 理事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理事會成員的聯絡、協調并提供各項服務;
(二)籌備和組織董事會會議,并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包括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等);
(三)負責董事會其他各類會議(包括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及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安排;
(四)召集、發布人才培養信息和人才供需信息;
(五)負責理事會的宣傳和檔案工作;
(六)負責組織完成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負責完成董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二級學院專門工作委員會和校企合作工作機構,在福建航運交通職業學院董事會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董事會授權秘書處召集。 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因故退出董事會,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秘書處。 正式退出日期自董事會秘書處收到通知后3個月起計算。 董事正式退出董事會前,繼續享有董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董事會成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調查或者損害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聲譽的,董事會有權終止其董事會成員資格。
董事不履行董事會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參加董事會的工作和活動的,經董事會秘書處請求,可以終止其董事資格,并可終止其董事資格。經出席全體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秘書處負責聯絡員的協調和管理,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主要報告和總結合作辦學進展情況,對階段性合作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部署、協調、溝通相關事宜。 必要時,可以召開全體或部分聯絡人員參加的臨時會議。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董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審查理事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質疑和批評;
(三)定期獲取福建航運職業學院最新發展動態,聽取福建航運職業學院年度工作報告,對福建航運職業學院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提出意見,提出合理化建議。建議;
(四)作為福建航運職業學院董事會成員,參加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組織的各類重要慶典儀式、國內外重要學術會議、高層論壇及相關考察、參觀、調研活動交通職業學院;
(五)可向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提出委托研究課題、重點研究項目、引進技術的請求,并監督合作協議的落實; 您可以優先、優惠獲取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的新科研成果、新技術、新產品。 信息與傳輸、教學科研設備和圖書資料服務,以及相關技術和管理咨詢服務; 可組織聯合技術攻關和課題研究,共同搭建成果轉移轉化平臺;
(六)可優先獲取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畢業生信息,在雙向選拔的基礎上,優秀畢業生可優先考慮; 可通過多種形式與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聯合辦學; 可以委托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培養急需的專門人才,組織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 經院長推薦報考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在招生政策允許的學校獨立權限范圍內優先錄取。
(七)捐贈冠名權優先; 那些為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將載入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史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出席董事會有關會議,參加董事會活動; 關心和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的發展,為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的重大改革發展提供信息咨詢、規劃指導和政策建議;
(二)積極為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籌集資金,為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物資或者其他支持;
(三)加強會員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向董事會推薦新的董事會成員;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委托福建航運職業學院承擔科研課題、技術研發、帶薪培訓等項目,協助福建航運職業學院承擔與經濟相關的重大課題和項目、科學技術和社會服務; 優先與福建航運運輸職業學院合作共建科技創新平臺,推薦專家、技術人員到校兼職導師;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為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共建教學科研基地、科學實驗場地和學生實習(實習) ) 基地;
(六)積極向國內外宣傳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發展和成就,擴大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影響力,提高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聲譽,促進福建航運職業學院的合作與交通職業學院及國內外知名大學、大型企業、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的合作與交流;
(七)協助福建船舶交通職業學院實施各類畢業生創業就業。
第四章 資金與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