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山西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黨員)部門: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強化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建立評價機制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山西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黨員)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強化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建立評價機制,提升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養,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擬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附件: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強化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臨床醫學專業,建立評價機制,提升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中級資格(醫士、醫師),高級資格(主治醫師),中級資格(副院長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推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全省推行統一考試后臨床醫學專業,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中級資格的取得推行考核結合的形式,具體辦法另行擬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兼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的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席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任命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任命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高級資格考試推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高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制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施行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制定合格標準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卷,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測、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衛生部、人事部組建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高級資格考試者,由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授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授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出席臨床醫學專業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一)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施行入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出席臨床醫學專業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述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受聘兼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專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專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出席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車禍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遭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出席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施行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擬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