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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中學生申請退學辦理流程及處理辦法!

來源:網校頭條網絡整理 2024-04-12 08:30:33

(一)因患有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傳染病等原因,失學滿二年,仍無法堅持或者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的(須附二級證明或者證明)縣級以上或者直屬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醫院證明,包括檢查報告);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造成嚴重精神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以上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院證明) ;

(三)因其他原因申請退學的。

三、普通高中生申請退學程序:

(一)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退學,填寫《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7),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校批準并簽署申請后,上傳學校簽署的退學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的電子圖片,報主管學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

(三)學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核實。

學校及其學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4、普通高中學生退學后需要重新就讀普通高中的,應按復讀當年當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重新錄取,重新取得學籍。

(二)退學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退學:

(一)已達到法定入學年齡但尚未入學,未辦理緩入學手續的;

(二)學生休學期限屆滿,未再次辦理休學手續且未復學的;

(三)未經批準無故曠課,或者未辦理轉學、休學手續,或者連續缺勤超過一周的。

2、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校應當督促學生的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二)學校鼓勵學生讀書失敗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督促學生依法入學;

(三)勸學無效的,學校應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輟學登記表》(附件8)和《湖南省流動兒童義務教育學生輟學登記表》(附件9) )并報告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負責學校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改正。 退學學生戶籍不在學校服務區域內的,學校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退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送至所在地的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學生的戶口簿位于每學期末。

3.學校對義務教育期間輟學學生保留學籍,并采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普通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退學:

(一)未辦理退學、轉學、休學、請假手續,連續缺課150學時或一學期累計200學時(學時按課程計劃計算) );

(二)休學期滿未重新申請休學,且逾期1個月未到校的。

普通高中應在每學期開學后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退學登記表》,向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取消退學學生的學籍。

5、從普通高中退學,需要重新入讀普通高中的學生,應按當年當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錄取,重新取得學籍。

第十二條 留級或跳級

(1)留級。 非畢業高中生未完成規定學分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學習困難需要留級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在學業結束時申請留級年。

(2) 跳級。 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學校測試具有高級知識基礎和學習能力的學生,可以申請跳級。

(三)留級、跳級申請流程:

1、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中小學生留級、跳級申請表》(附件10);

2、學校批準簽字,并將學校簽字的申請表電子圖片上傳至管理系統;

3、經學校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生可以留級或跳級。

學校及其學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初中學生不得留級。 留級或跳級不能跨學段,且僅限于學校范圍。 高中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度學生總數的2%。 留級的學生原則上只能留級一次。

第十三條 學生的學籍受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校學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判決生效后取消其學籍。

(二)刑滿釋放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繼續在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恢復學籍,保證其完成義務教育; 高中畢業,需要重新入讀普通高中的,應當按照重新入學當年當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入學,重新取得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死亡的,學校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并附相關證明,報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后,方可取消其學生資格。地位。

第十五條 每學年開始后一個月內,學校應當匯總上一學年在校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報主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六條 評價

(一)學校應客觀記錄學生成長過程,實施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應當全面反映學生德、智、體、美等身心發展情況以及在班級、學校、家庭、社區的表現。

(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客觀性原則。 對學生綜合素質的評價應當客觀、真實、全面、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2、民主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由學生本人、同學、教師、社區(鄉鎮、街道)、家長等人員進行。

3、發展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注重肯定成績、進步等鼓勵性評價,促進學生發展。

4. 指導原則。 綜合素質評價應根據學生的個性特征、潛力和成長階段提供教育建議。

(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納入學生成長與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本手冊僅限學生本人、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班主任使用。 班主任負責將同學、教師、社區(鄉鎮、街道)對學生的評價記入評價手冊。 綜合素質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 畢業當年的下學期,應對學生在其學習期間進行整體評估。

第十七條 獎勵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下統稱獎勵單位)應當對全面發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表彰獎勵的形式包括口頭表彰、書面表彰、授予榮譽稱號等。

(三)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口頭表揚。 重大場合對學生的正式口頭表揚,由單位集體決定; 對學生的書面表彰,由表彰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決定; 學生榮譽稱號的授予,經過民主評審、會議討論、名單公布等程序,由授予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上級獎項必須由下級相應獎項產生; 榮譽稱號是對有特殊事跡的學生授予的,由授予單位集體研究確定。

(四)學校應當將學生的書面表彰、榮譽稱號等獎勵情況真實、完整地記錄在學生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中。

第十八條 處罰

(一)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小學生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行為,學校將予以處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學生章程》(以下簡稱《學生守則》)以及學校紀律、校規。 學生應該受到懲罰。

(二)制裁種類及適用情形:

1.口頭批評。 適用于偶爾違反守則、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

2. 警告。 適用于多次違反《守則》、《規范》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

3、嚴重警告。 適用于學生違反《守則》、《規范》和學校紀律、校規,給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

4、記過一次。 適用于違反《守則》、《規范》和學校紀律、校規,給他人造成一定傷害,并在全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

5. 試用期。 適用于違反《守則》、《規范》和校紀校規,給他人造成重大傷害,或屢教不改,嚴重干擾他人學習、生活的學生。

6. 開除學籍。 適用于有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嚴重違反《規范》、《規范》和學校紀律、校規,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

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僅適用于普通高中生。

(三)對學生處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1、處罰學生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到位、處罰適當。

2、口頭批評要遵循教育原則,不能只指出學生的錯誤事實,更不能使用謾罵、歧視、侮辱、挖苦甚至威脅等語言。 批評的語言應當符合文明規范。 教育教學各環節的組織者、實施者在有關活動中及時提出口頭批評。

3.學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時,應與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溝通后再對學生作出決定。 處分須經學校理事會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班主任提出處罰建議,如實反映學生的錯誤;

(二)學校董事會或者行政理事會成立由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學生紀律問題家長委員會代表組成的專項核查小組,核查學生違紀事實,提出紀律建議;

(三)召開學校董事會或者行政會議,討論對學生處分的意見,并對擬處分作出決定;

(4) 學校將擬給予的處分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對處分建議有異議的,學生、其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辯;

(五)學校董事會或者行政會議討論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辯護并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六)高中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須經學校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四)對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的,學校應當在全校范圍內、僅在校園內發布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網站、互聯網上發布。

對于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應記入學生檔案。

(五)取消制裁。 學校要堅持教育原則,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和教育,不得歧視。 對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后一學期內,違反《規范》、《規范》和校紀校規的行為,經改正的,學校應當給予處分。撤銷處罰。 撤銷制裁的程序與實施制裁的程序相同。

紀律處分撤銷后,處分決定應當從學生檔案中撤銷,學生處分記錄應當從管理系統中刪除; 處分決定和撤銷處分決定的相關材料由學校存檔。

(六)被開除學籍的高中生如需重新入學高中,應按重新入學當年當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入學,重新取得學籍。

(七)學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如果您對學校的答復仍不滿意,可以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負責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畢業、結業和退學

第十九條 普通學生畢業標準

(一)小學生已完成規定學習年限的,準予畢業。

(二)修滿規定年限并通過畢業學業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具體科目和標準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下同)的初中學生,允許畢業。

(三)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準予畢業:

1、通過綜合素質評價;

2. 完成144學分(其中必修116學分,選修28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含省統考科目和統考科目)所有科目均須及格(60分以上,含補考)。

第二十條 視力、聽力、言語、智力“三類”殘疾學生的畢業標準

(一)小學生已完成規定學習年限的,準予畢業。

(二)初中、普通高中學生經學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學校協商一致,選擇下列兩種畢業考試方式之一:

1、參加初中或普通高中畢業學業水平考試并經考試(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發給普通初中或高中畢業證書。 考試(考試)期間,學生可根據殘疾類型申請免修相關科目;

2、參加學校自行組織的考試(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頒發特殊教育初、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完成

(一)初中學生修滿規定年限但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持有結業證書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憑結業證書向原發證學校申請補發畢業證書:

1、因學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而未頒發畢業證書的學生,原考試成績3年內有效。 學生須在3年內參加原學校組織的補考。 復試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

2.因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而未頒發畢業證書的學生,由學生現就讀的教育機構、工作單位或者社區(街道、鎮)向原畢業學校提供綜合素質評價證明畢業一年后。 經學校審查合格的,可頒發畢業證書。

(二)高中畢業后未達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允許完成學業,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持有結業證書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憑結業證書向原發證學校申請補發畢業證書:

1、因學業水平考試或考試科目不合格而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學生,原考試成績3年內有效。 學生3年內參加全省統一學業水平科目考試,考試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

2.因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而未頒發畢業證書的學生,畢業一年后,學生所在學校、工作單位或社區(街道、鎮)應向原畢業學校提供綜合素質評價證明。 考核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3、對于因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而未頒發畢業證書的學生,學生所在補充學校可提供學分證明。 達到規定學分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更新文憑的程序與頒發文憑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條:退學

未完成規定學年的普通高中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經批準退學的,允許退學,學校可以發給退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入學證書的頒發

(一)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的規格、式樣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附件11-17); 證書編號的編制規則另行制定。

(二)小學畢業證書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監制(印制),加蓋縣級《小學畢業證書專用章(鋼印)》后生效。 )”、畢業學校印章及校長私章。

(三)初中畢業結業證書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監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市州“初中畢業證書專用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生效)”和畢業結業印章及校長私章。

(四)普通高中畢業、結業、入學證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監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湖南省普通高中畢業(結業、入學)證明》專用章(鋼印、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證印章)和畢業(結業、退學)學校印章和校長私章生效。

(五)省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中小學畢業(結業、退學)學生信息查詢系統。

(六)學生離校前,學校按規定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退學證書。

第二十四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學校只能根據學生檔案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附件18)。 生效。 學歷證書原則上只頒發一次。

第六章 學籍管理功能

第二十五條 學籍管理制度

(一)學籍管理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管理體制。

(二)學籍管理具體工作按照直接管理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1、直接管理原則:公辦學校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 上級政府舉辦的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下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2、屬地管理原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的學校,其學籍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即義務教育學校由當地縣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 普通高中在縣內舉辦,城市地區的普通高中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城市地區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也可以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籍管理職能

(一)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全省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籍數據庫,加強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保證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管理或者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作為學籍管理部門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負責直接管理的學校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學校招生管理,并采用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依法管理或者委托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學校; 管理 受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管理的學校。

(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作為學籍部門,負責所轄學校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義務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運用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管理; 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業狀況的日常管理。

(四)學校(鄉鎮中心學校)負責學校學籍檔案的管理,收集、匯總、核實、上報學籍信息,并利用管理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班主任是班級學籍管理的負責人,在學校總體協調下負責班級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基礎教育業務部門是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管理部門。 學校教務部負責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學籍管理人員。

第七章 學籍管理規范

第二十八條 學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人正直、誠實;

2、學習掌握國家學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關規定,熟悉學籍管理各方面的基本要求;

3、熟悉管理體系的技術要求并能夠熟練使用;

4、接受過相關業務培訓后;

5.學籍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學校應根據崗位職責和任務計算工作量。 各級學生注冊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專門的學籍檔案,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計算機、掃描儀、數碼相機或者高清攝像機等;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設備的正常維護和升級。

第30款該省使用管理系統來管理學生狀況,并基于管理系統,逐漸補充并改善了省,城市,州和縣級的管理職能。

如果國家對學生身份信息的收集點有規定,則國家法規應占上風; 如果國家不提供法規,則這些措施的規定應占上風。

第31條如果學生身份管理信息異常,包括異常入學計劃,異常入學領域,異常學生狀況變化,學生數據修改等異常情況,原因和事實。 驗證并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校正。

第32條的學生狀態文件管理

(1)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存檔并永久保存學生的狀態文件(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或根據相關法規處理。

(2)如果學校合并,其學生狀態文件將被轉移到合并的學校進行管理。

(3)如果學校取消其學生狀態文件將被轉移到學校學生狀況部門指定的部門以進行管理。

(4)當學生的電子學生身份信息發生變化,學生身份轉移或學生畢業生(已完成或退學)時,學校應及時更新電子學生狀態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并在學生的學生狀態文件。 負責學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立即更新有關學生身份變化的信息。

第33條:學生身份的管理應實施“處理此事負責的人”和“批準誰應負責”的責任制度和問責制。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管理人員必須在職責范圍內認真履行職責,不要忽視其職責,濫用權力或超出其權力。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建立嚴格的機密系統。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門的書面批準,不得向局外人提供信息,以嚴格防止學生身份信息的泄漏和濫用。

(3)如果負責學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門違反了這些措施的規定,則負責下一個更高級別的學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門應下令更正; 如果情況很嚴重,則直接負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應根據法律處理。

(4)如果一所學校違反了這些措施的規定并具有以下任何情況,則負責學生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命令其進行更正; 如果情況很嚴重,則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根據法律負責:

1.未能為公認的學生建立學生狀態文件;

2.使用虛假信息建立學生狀態或學生狀態文件;

3.未能及時將學生狀態更改信息包括在學生狀態文件中;

4.未能迅速報告學生在強制性教育中的輟學狀態;

5.在未完成轉移程序的情況下接受學生;

6.未根據需要轉移學生的學生狀態文件;

7.使用學生狀態信息泄漏或非法泄漏;

8.未經授權更改或處理學生狀態信息;

9.其他違反這些措施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34條應參考這些法規實施學校,來自香港,澳門和臺灣的外國學生和學生的學術狀況的管理。

第35條每個地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這些措施制定特定的運營規則。

第36條這些措施應從頒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針對這些措施的初級和中學入學管理的原始規定與這些措施不一致,則這些措施的規定應占上風。

附件:1。湖南省大中學和中學生的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的強制性教育學生的學生狀態文件表

3.湖南省普通高中生的學生狀態文件表

4.湖南省小學和中學學生轉學登記表

5.匈牙利省的小學和中學生暫停研究的申請表

6.為湖南省的小學和中學生返回學校的申請表

7.湖南省普通高中生撤回申請表

8.霍南省大中學和中學生輟學的注冊表格

9.在湖南省的強制性教育中輟學的輟學表格的注冊表格

10.湖南省的小學和中學生的申請表重復或跳過成績

11.湖南省小學畢業證書

12.湖南省普通初中畢業證書

13.湖南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14.湖南省特殊教育學校畢業證書

15.湖南省普通初中畢業證書

16.洪南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17.湖南省普通高中入口證書

18.湖南省小學和中學生的學歷證書

公告 [2015]的第8號公告發行“湖南省中小學學生的學生身份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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