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政法學院
招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復試管理辦法
(華政辦[2012]335號通知頒授
經2014年5月26日第15次市長辦公大會討論通過
華政辦[2014]16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促使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建立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選拔機制,依照《教育部關于強化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中學實際情況,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復試工作應堅持探求和遵守科學選拔創新人才的規律;堅持德智體全面評判和客觀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投檔、寧缺毋濫的原則;強化和建立監督檢測機制,著力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
第三條研究生教育院依據當年度國家公布的復試分數線和復試基本要求及教育部下達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結合分校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實際情況,確定復試基本條件華東政法大學,制定復試方案,報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大學根據中學確定的招生名額,提出本大學各專業具體復試要求和出席復試考生的建議名單,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復試由大學負責,包括復試命題、復試組織和閱卷評分等工作。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復試工作進行新政指導和復試數據匯總、統計及上報。
第五條各大學和學科專業導師組應做好復試試卷保密工作,復試內容、復試小組成員名單等不得向外泄漏。
第二章復試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
第七條大學應創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由校長兼任主任,領導、統籌、協調本大學各學科專業的復試。
第八條學科專業導師組應創立研究生復試工作小組,由專業導師組主任兼任主任,推行主任負責制。復試工作小組主任負責組織本復試小組舉辦復試工作。
復試工作小組負責對本專業碩士研究生的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測試。小組成員通常由本學科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無旁系親屬報名的班主任組成,每位復試小組成員通常不多于5人,同時配備一名復試秘書,負責復試工作的現場記錄等相關事宜。
英語大學組成若干英語復試小組,負責所有碩士研究生的公共英語復試工作。
第三章復試的基本原則
第九條復試前,研究生教育院應對考生的身分護照、學歷證書、學生證等報考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第十條復試考評必須堅持科學、公正、全面、客觀、擇優的原則。符合復試條件的考生均應當出席復試。未出席復試者,不得投檔。
第十一條復試推行定量與定性考評相結合的辦法。推行差額復試,差額復試的比列依據當年度生源情況即符合復試條件的考生數目確定。
每名考生原則上只能出席一個專業的復試。
第四章復試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二條碩士研究生復試主要為專業素養能力、綜合素養能力考評及體格檢測。
專業素養能力考評主要考評考生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把握程度;在本專業的發展潛力以及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運用本學科知識發覺、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英語據說能力;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綜合素養能力考評主要考評考生的思想政治素養和道德品質;教育背景和工作、學習經歷及科研水平;思維的敏銳性及邏輯思維能力,語言抒發能力;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人文素質和心理健康情況。
體格檢測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三條復試可采取面試和筆試等方式。
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考評的方式和內容由復試工作小組確定。
英語能力測試包括英語聽力測試和英語口語測試。測試方式為面試和筆試相結合,測試內容由英語大學確定。
研究生教育院組織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考試方式為面試。加試課目為兩門所報專業相關專科主干課程。
第十四條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成績由英語聽力測試、外語口語測試、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考評等部分成績組成。
第十五條復試結果由復試工作小組集體討論確定。復試工作小組主任負責填寫復試評語,核定復試結果,并簽名確認。秘書負責做好復試記錄,復試記錄及復試成績由諸位復試老師簽字認可。
第十六條復試工作小組匯總復試成績和復試結果,經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初審無誤后,最遲于復試結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將復試成績電子版和復試情況記錄表等材料報研究生教育院備案。
第十七條研究生教育院按照各大學學科專業復試情況,核定分專業碩士研究生擬投檔分數線報中學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五章調劑復試
第十八條調劑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內調劑和校際調劑(即外校考生調入和校內考生調出)。
第十九條初試成績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復試分數基本要求,但無法入選第一志愿復試的考生,可申請校內調劑或校際調劑。
第二十條調劑必須在同一學科門類下各學科專業之間進行,且須符合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專業的報名條件。考生初試成績(單科與總分)應符合中學調入學科專業的復試資格基本要求;初試課目應與調入專業初試課目相同或相仿,其中聯考課目原則上應相同。
第二十一條校內調劑轉到的學科專業應是中學線上生源不足的學科專業,調劑轉出的學科專業應是中學線上生源富余的學科專業。
第二十二條接收校際調劑(校外考生調入)的大學或專業導師組,應遞交書面接收調劑意向報研究生教育院,由研究生教育院按照各學科生源余缺情況統一組織,并通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統一發布調劑信息和代辦網下調劑手續。
第二十三條申請校內或校際調劑(外校考生調入)的考生需遞交書面調劑申請,大學會同專業導師組對遞交調劑申請的考生材料進行初審,并確定步入申請專業復試的名單。對同意調劑申請的考生,校內原一志愿專業不再出席復試。
校內調劑的學科專業均不接收同等學力考生申請。
第二十四條對須要代辦校際調劑(校內考生調出)的考生,由其本人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教育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統一代辦。
第六章破格復試
第二十五條對初試成績略高于教育部復試基本要求,但在第一志愿專業中專業成績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容許其破格出席復試。
第二十六條合格生源充足的學科專業通常不再進行破格復試。調劑志愿考生不得申請破格復試。破格復試必須從嚴控制,并嚴格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破格復試須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考取專業所在大學及專業導師組同意后報研究生教育院備案。破格復試名單由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初審批準。破格復試考生的情況應公示一周,無異議的方可通知其出席復試。
第七章復試投檔原則
第二十八條中學按照國家下達的當年度招生計劃、考生成績(含初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常學習成績、科研創新潛質、思想政治表現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投檔名單。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教育院依據當年度招生情況擬定初、復試成績權重和具體投檔辦法,報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十條復試即專業知識和綜合能力考評或英語測試不合格者,不予投檔;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的兩門課單科成績中有一門高于60分者,不予投檔;思想品德考評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者,不予投檔。
第八章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三十一條復試工作應施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由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紀檢委員組成若干巡視小組,深入復試現場,旁聽復試過程,了解、監督復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所有參與復試投檔工作的人員應認真負責,嚴格保密,著力維護復試投檔工作的公正、公正,對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應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及時公布復試工作方案、復試結果等信息,保證考生咨詢、申訴、監督渠道的暢通。考生對復試成績和結果有異議的,由本人遞交書面檢查申請,復試工作組應組織復核。有疑義的,由研究生教育院作出復議決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大學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自身情況擬定復試施行條例,并報研究生教育院備案華東政法大學,經分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院長批準,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