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針對任何平臺或個人,僅討論導致風險的現象。
今日網絡熱搜是“通緝犯懸賞僅4元?平臺回應”。
這次熱搜把重慶山火、張家口霜凍、湘雅醫生劉向峰排在了榜首,很多朋友都讓我寫寫。 由此可見關注度之高。
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這個熱搜標題與“通緝犯”和“懸賞4元”反差巨大,違背了大家的共識,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點擊它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這筆獎金是怎么來的? 這個平臺有什么風險?
1、私密打賞平臺成為“全網焦點”!
這個熱搜標題被“點出”后,讓人覺得新奇,但沒有深度。
有一個“個人”設計了一個APP,這是一個“個人運營”的私人獎勵平臺。
該應用程序的功能是將公安部公布的“通緝犯罪信息”導入該平臺。
然后這個APP為每個通緝犯設置了一個“懸賞按鈕”供用戶操作。
一些公布在國家通緝令上的犯罪分子,都明確標有“國家提供線索懸賞金額”。
有些沒有公布獎勵金額。
連日來備受網友關注的“4元通緝犯”,是“國家通緝令”上沒有懸賞金額。
罪犯名叫歐陽志鵬。 因涉嫌詐騙,北京于今年6月9日發出通緝令。 北京的通緝單上沒有金額,4元的“獎勵”是“網友點擊的獎勵”。
通過媒體報道的截圖,我們可以發現,在“4元通緝犯”旁邊,還有一名10元通緝犯。
在這個平臺上,既有“國家零懸賞,完全靠網友個人打賞”的犯罪分子,也有大魚。
例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通緝犯劉全福懸賞金額高達20萬元,其中官方懸賞20萬元,網友個人懸賞2元。
這個“個人賞金平臺”在4元通緝犯事件后,在網絡上引起了一波關注。
截至“當地主流媒體”報道,4元通緝犯歐陽志鵬的懸賞金額已被網友提高至16元。
2、這種“實名舉報”很少見,而且風險很大!
有的朋友看完本文前面幾段,會感覺“很不舒服”。
它是由某個人、某個賞金平臺運營、由某個“當地領先媒體”報道的。
這件事就不能點名,把運營老板的名字和賞金APP都列出來嗎?
我認為應該像我在上一段中所寫的那樣報告這一事件。
據“當地媒體”報道,該平臺的運營者運營該平臺是出于個人利益,并且“不盈利”。 稍后網友們將“打賞全部捐出”。
從該平臺對個人通緝犯的“網友懸賞”全部是個位數就可以看出,早期網友也多是“開玩笑”。
但在這個平臺上進行報道的“本土媒體”是我非常尊敬的一家龍頭企業,粉絲超過百萬。
這個媒體是以一位偉人的詩詞命名的,所以我就不提全名了。 然而,這家媒體在賞金平臺上的報道卻是“全部實名制”。
在一篇幾百字的媒體報道中,這個“打賞平臺”的名字居然出現了近十次,而且還有一個“記者親自登錄操作”的過程。
文中,一些可以表達為“本平臺”、本平臺、本平臺的詞語都以“平臺全名”出現,讀起來非常“刻意”。
這家媒體是一個省的地方領導,其報道的影響力絕對不會像“表面粉絲數”那么小。
這篇報道登上了今日媒體頭條,隨后成為百度熱搜第一。
當地官媒頭條、百度熱搜第一。 如今有多少人關注這個“自營”的賞金平臺?
今天通過這種“全民賞金”新方式能籌集到多少錢?
類似的報道是家常便飯。
例如,在采訪某個名人或某項商業活動時,“項目和品牌名稱不會被帶出來”。 名人接受采訪時,會有“品牌背景墻”,而且會被模糊化。
對于“4元通緝”等網絡事件,有兩種標準的舉報方式。
一個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使用的全文中的“非特定”描述:“由某人操作”,“某個賞金平臺”,“該平臺”。
另一種方式是給平臺運營者“起個名字”,給平臺起一個“大眾打賞”、“全民打賞”之類的應用名稱,然后在全文報告的最后加上一句“文中人物姓名和APP名稱“均為化名”。
這兩種“舉報方式”已經成為慣例,甚至是“鐵律”。 那么,為何當地主流媒體對一款實名“個人應用”進行了近十次報道呢?
我在前幾年的網絡案例中也看到過這樣的“新聞”。 一些“偽裝成新聞報道的軟文”以“案例報道”的方式詳細報道了一些“下三路案件”。
然而,在此類報道中,多次突然出現協助犯罪嫌疑人“作案成功”的APP,后被證明是“下三路APP”的宣傳文章。
當地的一篇權威報道擊敗了重慶山火,成為百度全國搜索話題第一名。 《湘雅醫生》當然不應該是一篇“有人跑app”的軟文。
并且友情提醒,如果這個“公益賞金”平臺真的是個人以“非營利”方式運營的話,瞬間有大量流量涌入,那就“風險更大”了!
3、“巨額賞金”如何落實和宣傳?
今天的當地媒體頭條和百度的頂級搜索流量可能會吸引超過百萬的網民來到這個賞金平臺。
如果百萬網友中只有1%進行“十元左右”的玩笑操作網校哪個好,平臺單日“籌集資金”將超過10萬元。
當然,從平臺運營的初衷來看,個人App從公安部公共渠道導入通緝犯罪信息并不違法。
而如果是“傳播宣傳、協助警方辦案”的初衷,這個意圖是非常積極的。
但關鍵是“通緝犯罪信息的不斷更新和懸賞的發放”。
第一個是,如果該App是個人運營,不以盈利為目的,純粹為了利益,是否可以與全國平臺實時同步? 知道什么時候所有通緝犯都會被逮捕嗎?
這個工作量是極其復雜的。 如果一些通緝犯已經被抓獲,但該平臺仍然每天收到“網友打賞”,這就“涉嫌詐騙”。
其次,從我從一些公安系統的朋友那里了解到的流程來看,警方的“懸賞審批發放流程”非常嚴格,甚至有些繁瑣。
一些熱門通緝犯會收到很多“信息線索”。 哪些信息是有幫助的,哪些信息對逮捕他們起決定性作用。 類似信息提供者的順序和詳細程度都會受到嚴格審查。
最終,國家獎勵將根據不同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和順序按比例分配。 那么,這個由個人或小公司運營的私人“懸賞平臺”是否可以對提供“通緝犯”線索的人進行審查并發放懸賞?
一些信息提供者要求警方不要透露自己的真實姓名。 個人獎勵平臺如何分配獎勵?
有人說,這個“獎勵平臺”的經營者不是說,如果獎勵金額不能分配給個人,那就全部捐給“慈善組織”嗎?
但如果賞金平臺上有詐騙犯,受害者就會很多,很多人點擊賞金,就是為了獎勵信息提供者抓到他。
但“打賞平臺”卻以打賞無法準確發放為由,將錢“捐給了組織”。 這相當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網上通緝犯名單,仍存在違法風險。
有人說:北風,你就是不喜歡別人的好意。 這個個人獎勵平臺的初衷是“打擊犯罪”。 初心再好,難道就不能鼓勵別人做大做強嗎?
這種“做大做強”違背了“個人利益”和“絕不盈利”。
當然,在流量為王的時代,誰不會“初心不改”呢?
不破舊!
如果回顧過去十幾年互聯網平臺的發展,就會發現很多“神圣的初心”最終變成了“資本巨獸”,黑幕事件頻頻發生。
很多朋友都注意到,這幾年我除了接受“普通朋友的電商帖子”之外,無論頭條新聞,都沒有收到過一則廣告。
在廣告領域,近年來最流行的“眾籌平臺”的價格也是最高的。
幾年前,當“眾籌治病”這個概念剛出現的時候,它是那么神圣,那么貼心,那么人間天使。
然而,這幾年,“黑心眾籌”、黑中介的案件卻層出不窮。 這些“新滋生”的禍害并不會因為“平臺建設初衷”的神圣性而自動消失。
同樣,一款以“懸賞通緝犯”為主要業務的應用程序,由個人運營網上通緝犯名單,同時也接受“全民懸賞”,然后獲得全網熱門搜索第一名。
這種相互沖突的主營業務和運營模式將會在積累的資金中產生“欺詐風險”。
我用風險而不是“指控欺詐”,因為這種流量超出了平臺運營者的能力范圍,他可能沒有“非法集資或主觀欺詐”的意愿。
但如果全民以“狂歡節”的形式涌來打賞,錢又不能“正確合理”分配怎么辦? 鮮花怎么能不違法呢? 如何界定不構成非法集資?
我是這家地方媒體的長期讀者,目前還沒有發現任何利用頭條新聞為個人平臺吸引流量的先例。
如果這不是“地方媒體”和百度向個人平臺的“故意分流”,那么這應該被定義為“報道事故”。
在點擊量過億的熱搜時代,不適合“實名推廣”的運營平臺和模式全部實名舉報帶來的“欺詐風險”誰來負責?
一些正義網民痛恨網絡詐騙,并為通緝犯提供懸賞金。
但最終,網友“提供”的懸賞金卻未能送到提供抓捕通緝犯線索的人手中。 那么,這是否“算平臺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