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號
《山東省退役軍人安置辦法》已經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郭樹清
2015 年 2 月 25 日
山東省退役軍人安置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軍人安置行為,保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士官。
第四條 退役軍人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化、多元化安置、統籌考慮、體現優待的原則。
退役軍人安置實行以就業扶持為重點,自主就業、就業安排、退休、贍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和安置退役軍人的責任和義務。 招收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或者聘用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務時,其在部隊現役經歷將被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軍人安置和教育培訓納入國防動員目標體系,建立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機制。實行雙擁考核評價,將退役軍人安置納入基金和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軍隊離休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各級機構設置和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縣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應當遵守退役軍人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 對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接待與轉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制定的退役軍人年度調動計劃,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國務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的士兵。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點,為士兵入伍時戶籍所在地。 入伍時為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英語作文網,退出現役后未返校的,安置地為入伍前戶口所在地; 退出現役后返校的,安置地為退現時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安置,并享受與安置地退役軍人同等的安置待遇:
(一)父母在現役期間居住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居住地;
(二)符合軍隊現役軍人婚姻規定,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安置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并由軍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安置地點:有利于退役軍人就業、醫療、生活的原則:
(一)因戰爭致殘的;
(二)現役期間和平時期榮立二等功以上、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三)烈士子女;
(4)父母雙亡。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的工作條件的初級士官,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異地安置的,應當經安置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 異地搬遷至區、市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政府安排的符合工作條件的中級以上士官跨縣(市、區)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個體戶退役軍人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報告帶著他們的退休證和軍政介紹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安置證明,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指定安置地點。退出現役,以及軍事行政介紹信。 服役滿十二年以上的初級士官和退役士官跨設區的市級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統一印發接受和安置通知。
已退役或者供養的退役軍人,應當向指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檔案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的規定移交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役軍人檔案的接收、保管、審查和移交事宜,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退役軍人基本信息數據庫。
退役軍人個體戶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移交退役軍人接收單位管理。
退役、供養的退役軍人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送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軍人檔案審核完畢、退役軍人報到后,向退役軍人出具安置介紹信; 退役軍人持定居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者調離軍隊的,退伍時不再辦理退役手續。 由其入伍前登記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軍人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退役軍人的服役問題,由原部隊處理; 移民安置問題由移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章 自營職業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其個體經營:
(一)不符合就業、退休、贍養條件的;
(二)符合工作安排條件,退休后選擇個體經營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臺,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政策咨詢、就業推薦等方式。 ,以及特別的招聘會。 一、支持退役軍人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人個體經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
第二十四條 對個體經營的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退役士兵個體經營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個體戶退役軍人按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財政補貼。 現役期限自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退役命令下達之日止計算。 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剩余月份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六個月計算。按一年計算。 對退役軍人個體經營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用人單位招收或者聘用退役軍人個體經營。 對符合規定條件接納退役軍人個體戶的企業,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退役軍人個體戶的,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業務并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退役軍人入伍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 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簽約; 農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享有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利。
退伍軍人回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尚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由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辦理。優先考慮此事。
第二十八條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頒發個體經營證明。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現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二)現役期間和平時期榮立二等功以上、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三)因戰斗致殘,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的;
(四)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在困難地區服役或者特殊崗位的退役軍人,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工作; 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負責符合本單位工作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工作安排。分級落實,確保首次就業。
第三十一條 省級退役軍人安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制定,下發由省人民政府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退役軍人安置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方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發。同一水平。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勞動條件的退役軍人,不得采用勞務派遣或者其他方式。表格作為安置的替代品。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輔助工作崗位出現空缺時,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要求的退役軍人。
國有、國有控股和資本占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在招收新員工時,為退役軍人提供不低于5%的崗位數。
第三十三條 退役軍人安置實行文化考核和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安排退役軍人的選拔和使用。
退役軍人檔案考核成績權重不得低于考試總成績的60%。
第三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收退役軍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退役軍人的工作安排任務。 退役軍人等待分配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每月按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第三十五條 退役軍人安置單位應當按時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軍人安置任務,并在負責退役軍人安置的部門發出通知后1個月內安排退役軍人上崗。介紹信,并與退役軍人進行交流。 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單位退役軍人和其他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軍人的單位減少人員的,應當優先保留退役軍人。
第三十六條 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其現役年限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排工作時間,按工齡計算退伍安置條例,享受工資和福利待遇。所在單位條件相同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接收單位非因退役軍人自身原因,未按規定安排退役軍人上崗的,自接收單位當月起退伍安置條例,按照與本單位同等條件辦理。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 退役士兵每月按照平均工資的80%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就職為止。
第三十八條 傷殘退役軍人被分配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傷殘解除其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退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并分配工作的,按照規定享受與本單位因公負傷人員同等的生活待遇和醫療待遇。
第三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連續30日以上未按規定時間向退役軍人安置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服從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的;
(三)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發出安排通知后1個月內未到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辦理安置手續的;
(四)辦理完安置手續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報告的。 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軍人在等待安置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置待遇。
第五章 退休與贍養
第四十條 中級以上士官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安排退休: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以上的;
(二)現役三十年以上的;
(三)因戰爭、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并經軍隊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因戰致殘并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中級以上士官,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退役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實退役士官檔案和信息,確定退役士官安置去向,等,制定全省退役士官接收安置方案,下達退役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根據退役安置情況,制定本級退役士官接收安置方案。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安置方案。 退役士官接受安置任務,退役士官接收安置手續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服役管理機構收到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發出的接收安置通知后,應當及時接收退役士官,并負責其服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傷、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機關供養。狀態。
第四十三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出現役的,國家給予終身撫恤。
國家支持分為集中支持和分散支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扶持:
(一)因殘疾需要經常就醫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照顧、不便分散贍養的;
(三)獨居不便分散贍養的。
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退役軍人調送單位、傷殘退役軍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傷殘退役軍人供養協議,并報省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下發《殘疾退役軍人安置接收通知書》。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軍人購(建)房所需資金標準按照所在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建筑面積60平方米確定。被重新安置; 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標準執行。 價格按建筑面積六十平方米確定。 購房(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 購買(建造)房產的權利屬于單獨供養的殘疾退役軍人。 單獨供養的傷殘退役軍人自理住房的,按上述標準支付購房(建)房費用。
第四十四條 符合退休贍養條件的退役軍人,按照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個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
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促進就業為宗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以退休人員自愿參加為基礎。士兵自選專業、免費訓練的原則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軍人參加省內安置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等方式。從師資隊伍、訓練設施、教學質量、就業等方面考慮服務。在渠道良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定點機構。
第四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個體戶退役軍人,一年內可以選擇在安置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培訓機構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或者技能培訓; 教育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個月; 期末考試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學習(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當年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報名參加培訓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參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目標考核制度和教育培訓機構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對未完成規定教育培訓任務和要求的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的資格。
第49條進入二級職業學校并申請成人大學或普通大學的自雇退休士兵將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享有優惠待遇。
第7章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
第50條:退休士兵在積極服務中任職的年數以及他們在加入陸軍之前支付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年限,并在退休后從活躍的服務中退休。 重新安置期應按照相關的國家法規進行,并應享有與該國及其單位規定的工作年度相關的相應利益。
第51條第51條人民政府的人力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相關的國家和省級法規,與負責重新安置人民政府退休士兵的部門合作水平,并與軍隊的軍事保險管理部門合作,以確保退休士兵的社會保障。 延續保險關系。
第52條針對自雇退休士兵,并由主管部門發表的介紹信,以安置退休士兵,社會保險局應按照相關的國家法規處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程序。 對于被分配到工作的退休士兵,接收部門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處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程序。
第53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處理機構應為退休士兵提供相關的法律,監管和政策咨詢服務,并及時處理退休士兵的社會保險續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