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鑒別與加固通用規范》-2021(以下簡稱“鑒定加固通用規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這么抗震鑒別有變化嗎?這只是《建筑抗震鑒別標準》-2009(以下簡稱“抗震鑒別標準”)編制組最近收到不少信息所提及的疑惑,現在筆者就和你們一上去探討。
鑒別加固通用規范出臺后,抗震鑒別標準中的21條強制性條文廢止了18條(見下表1黑色條文號部份),另外3條變更為非強制條文(下表1白色條文號)。
表1
其中廢止的部份內容在鑒別加固通用規范里已有展現,如抗震鑒別標準的“4.1.2、4.1.3、4.1.4、4.2.4條”就對應于鑒別加固通用規范的“5.2.1、5.2.2、5.2.3、5.2.4條”等。
但諸位結構安裝工程師更多關注的是,通用規范施行后,抗震鑒別該如何進行,容筆者逐漸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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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鑒定時建筑類型的界定問題
兩個標準抗震鑒定時建筑類型的界定根據參看下表2。
表2
從表2看出,抗震鑒別標準是先根據建筑建造年代確定最低后續使用期限,再依照確定后的后續使用期限將現有建筑分為A、B、C三類進行抗震鑒別,每類有相應的鑒別辦法;鑒別加固通用規范是直接根據后續工作期限(雖然即后續使用期限)確定建筑鑒別類型(只是A、B、C三類),每類有相應的鑒別方式,這就讓結構師孩子們懵圈了,為什么說通用規范施行后,抗震鑒別建筑類型可以隨意選?如2005年建造的建筑鑒定時可按住戶或鑒別人的偏好來確定是A類或B類嗎?答案或許不是,鑒別加固通用規范的第5.1.4條也闡明了這一點,即“A類和B類建筑的抗震鑒別,應容許選用折減的洪災作用進行抗震承載力和變型校核,應容許選用現行標準上調的要求進行抗震舉措的核實,但不應高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要求”(關于5.1.4條的后半句話上面討論),也就是說,表面看來,無論哪年建造的建筑,鑒定時A、B、C類都可以選,但一句“不應高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要求”就決定了實際上2005年建造的建筑,仍不能選擇依照A或B類的方式進行抗震鑒別(假定鑒別通用規范的A、B、C類與抗震鑒別標準的A、B、C類的要求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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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類建筑的鑒別方式問題
接下去再看,建筑抗震鑒別標準的A、B、C類與鑒別加固通用規范的A、B、C類的優劣,參看下表3。表中看來,兩者的后續使用(工作)期限的界定顯然有差別,但仔細觀察,前者所述的大于30年和等于30年時在抗震鑒別要求方面沒有差別,即后續工作期限20年也得根據30年的要求進行,這個與后者一致。另外,兩個標準的A、B、C類的鑒別方式也基本相似,A、B類都可用規范法和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對于規則的砌體、鋼筋水泥結構),且鑒別加固通用規范的5.3.3條的算法及系數取值均與抗震鑒別標準的相應做法基本一致,這也逐步核對了通用規范的后續工作期限實際只是與建造年代相關(由于“不應高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要求”)。
建筑抗震鑒別標準
鑒別加固通用規范
ABC類建筑與后續使用(工作)期限
A類:后續使用期限30年
B類:后續使用期限40年
C類:后續使用期限50年
A類:后續工作期限≤30年
B類:30年<后續工作期限≤40年
C類:40年<后續工作期限≤50年
ABC類建筑的鑒別方式
A類:原95鑒別標準的方式,基本根據78規范并強化要求的方式進行,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也可以根據標準3.0.5條選用現行規范規定的方式,箍筋水泥鋼梁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的0.85倍選用;B類:基本依照89規范并同時吸收了某些01規范的的要求進行,對于規則的也可按綜合抗震能力法但相關系數與A類不同;
C類:基本依照現行抗震規范的要求、并適當考慮構造影響進行,不高于原設計建造時的抗震要求。
選用現行規范規定的方式進行抗震承載力校核時,A類建筑的水平洪災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不高于現行標準相應值的0.80倍,或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不高于現行標準相應值的0.85倍;
B類建筑的水平洪災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不高于現行標準相應值的0.90倍。
同時,上述參數不應高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
另單層規則砌體、混凝土,還可以用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5.3.3條,同建筑抗震鑒別標準。
C類建筑根據現行規范標準。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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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建筑的抗震鑒別疑問
最后,我們再瞧瞧結構安裝工程師們困惑的鑒別加固通用規范5.1.4的后半句,即“C類建筑,應按現行標準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別;當限于技術條件2023年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無法按現行標準執行時,容許降低其后續工作期限,并按B類建筑的要求從嚴進行處理。”,首先還要明晰的是C類建筑也“不應高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一是與國家防震減災策略相協調,二是所有通用規范的序言都寫有“對于既有建筑修繕項目(指不改變原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有、執行強制性確有困難時,應不高于原建造時的標準”,這早已是最低要求,不能突破。雖然C類建筑的特殊性可以用抗震鑒別標準程紹革編著的提過的方式來處理,筆者將該辦法整理后見下表4。
表四
筆者覺得鑒別加固通用規范的原意只是按上表中的鑒別方式來處理,5.1.4后半句話可以解釋為“C類建筑,應按現行標準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別;當限于技術條件,無法按現行標準執行時2023年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容許適當增加其鑒別要求,但不高于建造時的標準來進行抗震鑒別。”更符合客觀實際和防震策略。
綜上所述,明年4月1日鑒別加固通用規范施行后,對于既有建筑建筑抗震鑒別來說,變化不大,假如非說有變化的話,那就是C類建筑的抗震鑒別的靈活處理有了根據(之前都展現在編著或CECS抗震專業執委會的文章或沙龍中),但絕不是可以用B類89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C類建筑的抗震鑒別,永遠記住“不高于建造時的標準要求”是抗震鑒別和加固的底線,記住這條底線,這些抗震鑒別和加固的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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