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的名稱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借助,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來愈深,工程所處的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愈來愈復雜,地下工程漏水水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結構耐久性。為進一步適應我國地下工程建設的須要,促使防水材料和防水技術的發展,秉持“材料是基礎,設計是前提,施工是關鍵”的原則,確保地下防水工程質量,修訂本規范。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初驗統一標準》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應指施工質量,設計質量不應包括在內。因為我國目前仍未制訂有關建筑防水設計的通用標準,而現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適用于地下工程防水的設計和施工。因此,本規范仍保留《地下防水工程質量初驗規范》的名稱。規范基本框架本規范共有9章及4個附表,正文344條,附表45條。其中強制性條文為第4.1.16、4。4.8、5。2。3、5。3.4、7。2。12,共5條。本規范的主要內容:總則;術語;基本規定;主體結構防水工程;細部構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漿工程;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1)總則中明晰了本規范適用于樓房建筑、市政隧洞、防護工程、地下鐵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質量初驗;降低了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有關要求;降低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與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2)術語中列舉了現行標準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須要本規范中給出準確定義的術語.(3)基本規定指出了:1)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級相應的防水標準;2)主體結構和細部構造的防水設防要求;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持證上崗的規定;4)防水材料產品性能測量報告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開具;5)把好材料進場初驗關;6)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界定和抽樣檢驗數目。(4)主體結構防水工程指出了:1)防水混凝土的耐久性;2)防水灰漿的黏結性和早強性;3)防水卷材接縫的黏結質量;4)油漆防水層的寬度。(5)細部構造防水工程適用于施工縫、變形縫、后澆帶、穿墻管、埋設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孔口、坑、池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初驗.(6)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適用于錨噴支護、地下連續墻、盾構隧洞、沉井和逆筑結構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初驗。(7)排水工程適用于滲排水及盲溝排水、隧道排水及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初驗。(8)灌漿工程適用于預灌漿及后灌漿、結構開裂灌漿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初驗。(9)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指出了:1)施工質量初驗的程序和組織;2)檢驗批及分項、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的合格判斷;3)地下防水工程完工和記錄資料;4)隱蔽工程初驗;5)觀感質量檢測;6)地下工程漏水水監測。
規范中重點內容(1)材料進場檢驗本規范明晰規定地下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須經過具備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抽樣檢驗,并開具產品性能測量報告.進場材料應按本規范附表A和附表B的規定抽樣檢驗和見證采樣送樣檢驗,并開具材料進場檢驗報告。(2)防水等級標準本規范對防水等級標準界定四級,并規定了工程設計相應防水等級的漏水水量。本規范附表C《地下工程漏水水調查與監測》,為地下工程防水功能檢驗提供了根據。(3)防水卷材接縫的黏結質量本規范規定防水卷材施工前必須對卷材與膠粘劑或膠粘帶做剪切性能和剝離性能基本試驗,保證防水卷材接縫的黏結質量。本規范附表D列舉了膠粘劑及膠粘帶的剪切硬度和剝離硬度的試醫案(4)混凝土配制防水混凝土是地下工程防水的重要設防。隨著混凝土耐久性的增強。本規范規定了水泥品種、膠凝材料和水泥藥量、水膠比、灰砂比等要求;混凝土拌制過程中除保留原規范對原材料計量控制和入模撓度規定外,還降低了泵送混凝土的撓度控制,便捷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際使用.拱圈采用的補償收縮混凝土除保留原規范對抗壓硬度和早強性能的規定外,降低了摻膨脹劑的補償收縮混凝土必須滿足設計限制膨脹率的要求。(5)防水材料的選用本規范在主體結構或壩體結構中降低了膨潤土防水材料,并指出膨潤土顆粒應采用鈉基膨潤土;水泥沙漿防水層取消傳統普通水泥沙漿五層做法,并指出防水灰漿的性能指標;在施工縫、后澆帶等細部構造中降低了預埋件灌漿管、遇水膨脹止水膠和水泥基滲透結晶防水油漆;在排水工程中降低了塑膠排水板應用。
本規范對防水卷材、防水油漆、止水密封材料等防水材料都提出了明晰的性能指標供選用.同時對防水油漆、瀝青防水卷材用基層處理劑、聚合物乳霜等材料進行有害物質濃度限制。(6)工程細部構造全數檢測地下工程細部構造是漏水水的關鍵部位,本規范指出細部構造應分別按分項工程檢驗批進行全數檢測,并對構造防水和材料防水做出明晰規定。細部構造質量初驗時除外形檢測外,還應檢測隱蔽工程初驗記錄。(7)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初驗統一標準》-2001規定:地下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一個子分部工程.本規范將主體結構防水、細部構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排水和灌漿等工程,按不同的材料、部位等界定為若干個分項工程,每位分項工程又按施工縫或變型縫界定為一個或若干個檢驗批。檢驗批是工程質量檢驗的最小單元,檢驗批的合格判斷:1)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全部合格;2)通常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80%以上檢查點合格,其余不得有影響使用功能的缺陷。對有容許誤差的檢驗項目,其最大誤差不得超過本規范規定準許誤差的1。5倍;3)施工具有明晰的操作根據和完整的質量檢測記錄。分項工程質量初驗合格應符合下述規定:1)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初驗合格;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初驗記錄應完整。
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合格應符合下述規定:1)子分部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初驗合格;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地下工程漏水水檢查應符合設計的防水等級標準要求;4)觀感質量初驗應符合要求。本規范對分項工程檢驗批的抽樣檢驗數目和主控項目、一般項目,以及子分部工程隱蔽工程初驗內容和工程觀感質量都作了明晰規定。(8)地下工程漏水水整治地下工程竣工應及時填土土,待地下水位上升并穩定后地下防水等級,即對地下工程主體結構或橋臺結構進行漏水水調查和檢查,若背海面導墻或挑檐、側墻和底板漏水水量超過本規范防水等級標準規定時,應對結構進行堵漏防滲處理,處理后可進行二次初驗。本規范還對結構開裂灌漿做出了具體規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74.1防水混凝土7卷材防水層124.4油漆防水層14變型縫205.3拱圈21穿墻管225.5敷設件23地下連續墻296.3暗挖隧洞30灌漿工程398.1預灌漿、后灌漿39子分部工程質量初驗41附表B現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標準和現場抽樣復驗43附表C地下防水工程漏水水調查與監測47本規范用詞說明50總則1。0。1為了強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地下防水工程質量初驗,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規范。1.0。
2本規范適用于房子建筑工程、防護工程、市政隧洞、地下鐵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質量初驗。1.0。3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新技術,必須經過科學成果鑒別、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別。新技術運用前,應對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藝進行評審,并制訂相應的技術標準.1。0。4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與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的規1.0.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初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術語2。0。1地下防水工程對樓房建筑、防護工程、市政隧洞、地下鐵道等地下工程進行防水設計、防水施工和維護管理等各項技術工作的工程實體.2.0.2明挖法敞口頂管豎井,再在土體中修筑地下工程,最后用土石等砌筑的施工方式。2。0.3盾構法不鑿開地面,采用從施工通道在地下頂管、支護、襯砌的方式修筑隧洞等地下工程的施工方式。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硅酸鹽水泥及粉爐渣、磨細爐渣、硅粉等礦物摻合料的統稱.2。0。5水膠比混凝土配制時的用水量與膠凝材料總數之比。2。0。6錨噴支護錨索和鋼筋網噴射混凝土聯合使用的一種巖體支護方式。2。0。7地下連續墻采用機械施工方式面槽、澆灌鋼筋混凝土,產生具有截水、防滲、擋土和承重作用的地下外墻。
2。0.8暗挖隧洞采用暗挖采煤機全斷面頂管地下防水等級,鋼筋混凝土管片作為壩體支護進行襯砌法施工的隧2.0.9壩體由刃腳、井壁及隔墻等部份組成豎井,在筒內挖土使其下沉,達到設計高程后進行混凝土封皮。2。0。10逆筑結構以地下連續墻兼作外墻及混凝土灌注樁等兼作承重立柱,自上而下進行導墻、中樓板和底板施工的主體結構。2。0。11檢驗批按同一生產條件或規定的方法匯總上去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目樣本組成的檢驗2.0.12見證采樣監測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見證員的監督下,由施工單位采樣員現場采樣,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測量單位進行的測量。基本規定3。0。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標準應符合表3。0.1的規定。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級標準防水等級防水標準不容許滲漏,結構表面可有少量濕漬房子建筑地下工程:總濕漬面積不小于總防水面積(包括導墻、墻面、地面)的1?;任意100防水面積上的濕漬不超過2處,單個濕漬的最大面積不小于0。1m其他地下工程:濕漬總面積不應小于總防水面積的2?;任意100m2防水面積上的濕漬不超過3處,單個濕漬的最大面積不小于0.2m;其中,隧洞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小于0.05L/(m防水面積上的漏水量不小于0。
15L/(m有少量漏氣點,不得有線流和漏泥砂;任意100防水面積上的滲漏或濕漬點數不超過7處,單個滲漏點的最大滲漏量不小于2。5L/d,單個濕漬的最大面積不小于0。3m有滲水點,不得有線流和漏泥砂;整個工程平均滲漏量不小于2L/(m防水面積上的平均漏量不小于4L/(m3。0。2明挖法和盾構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設防應按表3.0。2-1和表3。0.2-2選用。表3。0.2—1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設防工程部位主體結構施工縫應選一至二種應選二種應選二種二級應選一種應選一至二種應選一至二應選一至二種五級宜選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