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公司冒名登記為股東,鄧星(化名)將“前東家”華美公司(化名)訴至法庭。新京報記者從廣州市西城區人民法庭(以下簡稱“海淀法庭”)據悉,近日西城法庭審理了該案,裁定公司停止侵犯鄧星的姓名權,配合鄧星代辦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撤消其作為股東的工商登記,并賠付因此給鄧星導致的損失。
入職前臺一個月,竟成為公司股東?
鄧星訴稱,2008年入職華美公司從事前臺工作,其入職時曾向單位遞交過自己的簡歷和身分證材料。約一個月后,鄧星從該單位辭職。2014年8月北京工商登記服務平臺官網,鄧星收到法庭傳票,得悉華美公司冒充其名義,將其登記為公司股東。鄧星隨后向法庭說明了情況。后經多方了解咨詢,向法庭提起姓名權訴訟,要求華美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恢復原狀并賠付其損失。
華美公司經法庭依法送達,未出庭出席訴訟,亦未遞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庭經審理后覺得,本案中,根據鄧星遞交的華美公司工商檔案材料、筆跡鑒別報告等證據,質證鄧星的主張,即華美公司在變更其股東時冒充了鄧星的姓名,登記其為股東,在該企業的《企業變更(轉制)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權出售合同》《公司章程》中均簽有鄧星簽字的字樣,并且均非鄧星本人簽字。在華美公司未遞交證據證明其在進行上述變更時早已征得了鄧星同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權,鄧星要求華美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權,于法有據法庭給以支持;其要求華美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局代辦變更手續,撤消其作為股東的相關登記信息的訴訟懇求,符合法律規定,法官給以支持。
法庭最終裁定公司停止侵犯鄧星的姓名權,配合鄧星代辦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撤消其作為股東的工商登記,并賠付因而給鄧星導致的損失。
法庭:盜用別人姓名登記公司,侵害姓名權
西城法庭進一步表示北京工商登記服務平臺官網,近些年來,冒名登記的現象頻發,嚴重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權,亦有可能進一步侵犯別人的財產權力。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則許可別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力,其具有精神利益與經濟利益誘因雙重屬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則許可別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組織或則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形式侵犯別人的姓名權或則名稱權。人格權遭到侵犯的,被害人有權根據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懇求行為人承當刑事責任,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工商登記當中,自然人若果成為公司的股東應出自其真實意愿,由其自愿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因工商登記的對世性,登記信息具有了公示效力,相應形成的法律療效對此人自然發生。若果使用別人姓名進行工商登記,應經過別人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別人的姓名權,被侵犯人有權提起姓名權糾紛,要求侵權人停止侵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認錯。
本案中,經鑒別機構比對,工商登記上鄧星簽字確非系其本人簽寫,鄧星已盡到了初步舉證責任,在無相反證據下,法庭認定華美公司未經鄧星同意,盜用其姓名進行工商登記,侵害其姓名權,最終裁定支持了鄧星的訴訟懇求。
身分證具有代表公民身分的作用,因而每一位公民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分護照。若存在保管不善、丟失的情況,則可能發生好多無法預見的法律風險。在別人借用、使用身分護照時,本人應該盡可能地共同參與事務的代辦,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分或姓名被盜用。
若發覺自己的姓名被盜用登記為某公司股東,首先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配合調查,懇請撤消相關登記信息;如有必要可提起訴訟,提早做好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新京報記者張靜姝編輯楊海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