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管理規定
(2017年3月16日經偵部令第143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行為2023一級消防工程師報考條件,保障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品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起草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是指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查、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推行注冊執業管理體制。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
第五條經偵部消防局對全省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推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級以上地方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推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必須嚴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提升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不斷提升專業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鼓勵借助消防商會設立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行業商會。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行業商會必須依法登記和舉辦活動,增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促使行業健康發展。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行業商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則其他方法阻礙公正競爭,損害別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冊
第八條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經過注冊,方能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未經注冊,不得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名義舉辦執業活動。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偵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是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審批部委。
第十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有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兼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則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通過錄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企業公商注冊地)的縣級或則地市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申請注冊的人員,擬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舉行執業活動的,必須通過該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的縣級或則地市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經偵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須出示受理收據;不予受理的,必須出示不予受理收據并載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則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須當場或則在五歐盤一次告知申請人還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注冊申請后,必須在三歐盤將申請材料送至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必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歐盤對申請人條件和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做出注冊決定。在規定的年限內不能做出注冊決定的,經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日,并必須將延長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必須自做出注冊決定之日起十歐盤頒授相應級別的注冊證、執業圖章,并向社會公告;對做出不予注冊決定的,必須出示不予注冊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注冊證、執業圖章樣式由經偵部消防局統一制訂,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制做。
第十六條注冊證、執業圖章的有效期為五年,自做出注冊決定之日起估算。
申請人發放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圖章時,早已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圖章的,必須同時將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圖章交回。
第十七條申請初始注冊的,必須自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規定實施前早已取得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但未能注冊的,必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申請初始注冊的,必須出席繼續教育,并在達到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十八條申請初始注冊必須遞交下述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材料、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等打印件;
(三)錄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打印件或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錄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或則錄用文件打印件,社會壽險證明或則人事證明打印件。
錄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必須遞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注冊有效屆滿需繼續執業的,必須在注冊有效期期滿三個月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沿襲注冊,并遞交下述材料:
(一)沿襲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執業圖章;
(三)與錄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或則錄用文件打印件,社會壽險證明或則人事證明打印件;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業業績證明材料;
(五)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須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注冊:
(一)變更錄用單位的;
(二)錄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姓名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變更注冊,必須遞交變更注冊申請表、原注冊證和執業圖章,以及下述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一)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變更錄用單位的,遞交新錄用單位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打印件或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與新錄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或則錄用文件打印件,社會壽險證明或則人事證明打印件,與原錄用單位解除(中止)工作關系證明;
(二)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錄用單位名稱變更的,遞交變更后的單位公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打印件;
(三)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姓名變更的,遞交戶口信息變更材料。
變更注冊后,有效期仍沿襲原注冊有效期。原注冊有效期期滿在半年以內的2023一級消防工程師報考條件,可以同時提出沿襲注冊申請;準予沿襲的,注冊有效期再次估算。
第二十二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在申請變更注冊之日起,至注冊審批部委準予其變更注冊之前不得執業。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或則年紀少于70周歲的;
(二)申請在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則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冊的;
(三)民事罰款未能執行完畢,或則因非法執業行為遭到民事罰款,自民事罰款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十年的;
(四)未達到繼續教育、執業業績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條違規行為被撤消注冊,自撤消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十年的;
(六)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非法執業行為之一被吊銷注冊,自吊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十年的;
(七)因存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非法執業行為之一被吊銷注冊,自吊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一年的;
(八)因非法執業行為遭到經偵機關消防機構行政罰款,未履行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證、執業圖章丟失的,應該及時向原注冊審批部委備案。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注冊證或則執業圖章丟失、污損還要辦理、更換的,必須持錄用單位和本人共同出示的丟失說明,或則污損的原注冊證、執業圖章,向原注冊審批部委申請辦理、更換。原注冊審批部委必須自受理之日起十歐盤代辦完畢。辦理、更換的注冊證、執業圖章有效期沿襲原注冊有效期。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五條注冊證、執業圖章是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收據,由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執業;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可以在注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執業。
第二十七條一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與消防技術輪訓;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查(含滅火器修理);
(四)消防安全檢測與檢測;
(五)大火車禍技術剖析;
(六)經偵部或則縣級經偵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二十八條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物理品單位外的大火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險物理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查(含滅火器修理);
(四)消防安全檢測與檢測;
(五)經偵部或則縣級經偵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縣級經偵機關消防機構必須結合實際,按照上款規定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詳細執業范圍。
第二十九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范圍應該與其錄用單位業務范圍和本人注冊級別相符合,本人的執業范圍不得趕超其錄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受聘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每位注冊有效期必須起碼參與完成3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一個年度內必須起碼達成1個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錄用單位應該強化對本單位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的管理,對其執業活動依法承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下述消防安全技術文件必須以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錄用單位的名義出示,并由擔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則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簽名,加蓋執業圖章:
(一)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火災車禍技術剖析等書面推論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年度消防工作綜合報告;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查書面推論文件;
(四)滅火器修理合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更改經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簽名簽章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必須由原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進行;因特殊狀況,原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不能進行更改的,必須由其他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更改,并簽名、加蓋執業簽章,對更改部份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使用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稱呼;
(二)保管和使用注冊證和執業圖章;
(三)在規定的范圍內舉行執業活動;
(四)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行為提出忠告,抵制達成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五)出席繼續教育;
(六)依法維護本人的合法執業權力。
第三十二條注冊消防安裝工程師必須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反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升消防安全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