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2日“勞社廳發【2008】1號”文,描述的職業標準。
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標準
1.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建(構)筑物消防員
1.2職業定義
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測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從事主要工作包括:
(1)消防安全檢測;(2)消防控制室監控;(3)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
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
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建(構)筑物消防初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職業環境
室外、外,室溫。
1.5職業能力特性
具備一定的抒發、學習、分析辨別能力;視覺、嗅覺、聽覺正常,動作協調、反應迅捷。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結業。
1.7輪訓要求
1.7.1輪訓時限
脫產職業學院教育,依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
晉級輪訓時限:
高級不超過240標準學時;
高級不超過200標準學時;
中級不多于160標準學時;
技師不超過120標準學時;
初級技師不超過100標準學時。
1.7.2輪訓班主任
輪訓初、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的班主任應具備本職業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輪訓初級建(構)筑物消防員的班主任應具備本職業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輪訓建(構)筑物消防技師的班主任應具備本職業初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輪訓建(構)筑物消防初級技師的班主任應具備本職業初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輪訓場地設備
理論輪訓場地為標準課室,搭載必要的掛圖、教具、多媒體演示及播放設備等;技能輪訓場所應搭載典型大火手動報案系統、固定滅火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具備必要的室內訓練場地和器材設施。
1.8鑒別要求
1.8.1適用對象
從事或打算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報送條件
——初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建(構)筑物高級消防員正規職業輪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實習工作1年以上。
——中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建(構)筑物高級消防員正規職業輪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委初審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結業證書。
——高級建(構)筑物消防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建(構)筑物中級消防員正規職業輪訓2023建構筑物消防員,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后2023建構筑物消防員,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中級技工學院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委初審認定的、以初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結業證書。
(4)取得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本科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結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建(構)筑物消防技師正規職業輪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技工學校本職業(專業)結業生和本科以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結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建(構)筑物消防初級技師(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建(構)筑物初級消防技師正規職業輪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1.8.3鑒別方法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評。
理論知識考試選用閉卷面試模式,技能操作考評選用建筑消防設施實際操作、功能檢測等方法。
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評均推行百分制,成績皆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建(構)筑物消防技師、建(構)筑物消防初級技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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