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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稅(含財政、財務、預算、稅收、會計、國有資產和非商貿外匯管理等,下同)的方針新政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財稅中常年發展規劃、相關新政和變革方案并組織推行;剖析預測宏觀經濟情勢,參與制訂各項宏觀經濟新政,提出利用財稅新政推行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與區(市)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新政,建立鼓勵慈善事業發展的財政新政。
(二)承當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會議報告全市和縣級年度財政決算及其執行狀況,向市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報告財政預算;組織起草經費支出標準、定額;負責初審批復省級部委(單位)的年度預預算;建立財政轉移支付機制。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行政事業性計費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負責財政匯票管理;負責體彩慈善金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推行國庫管理體制、國庫集中收付機制,負責省級國庫業務、國庫現金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帳戶成立審批;負責擬訂全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法并監督推行。
(五)會同地稅部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稅收法律及相關新政規定;根據決算安排,擬訂財政收入計劃并組織推行;負責協調和代辦征稅退稅等事項。
(六)貫徹執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23深圳財政局會計網,擬定相應的推行意見和財務管理方法;起草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擬訂全市統一規定的支出標準和開支新政;負責財政決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商貿、非經營性外匯管理。
(七)負責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預算草案;擬訂全市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機制和方法;負責銷毀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回報;按規定管理國有資產評估工作;貫徹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并組織推行;負責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市財政經濟發展開支、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有關新政,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機制;負責有關新政性補助和專項貯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協調全市農村綜合變革工作,承當市農村綜合變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林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擬訂地方政府債權管理體制和新政并組織推行;按規定負責地方政府轉債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財政貼息項目審批;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稅款目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地方金融類機構的財務監督,監督管理地方融資性擔保公司財政財務。
(十)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險)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委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險)、就業和醫療衛生開支,監督社會保障(險)資(基)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委擬訂社會保障(險)資(基)金財務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編制縣級社會壽險基金預預算草案。
(十一)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議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統一的財會準則、制度;負責財會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財會代理記帳機構執業資格審批;組織推行財會人員繼續教育;指導鄉級財會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委組織管理全市財會專業資格考試、職務(稱)評聘工作;行使上級部委委托的對駐蓉財會師事務所監督管理事項。
(十二)負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測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新政的執行狀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2023深圳財政局會計網,提出推進財政管理的新政建議;依法取締遵守財經紀律的行為。
(十三)舉辦市政府發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舉辦縣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