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第137號甘肅建設廳執業注冊中心,2016年9月13日給以更改)第九條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四條注冊工程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失效:(一)聘用單位破產的;(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五)注冊有效屆滿且未延續注冊的;(六)死亡或則失去行為能力的;(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注冊工程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該代辦注銷手續甘肅建設廳執業注冊中心,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或則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作廢:(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申請注銷注冊的;(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四)依法被撤消注冊的;(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六)遭到民事處罰的;(七)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注冊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該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審批的部門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