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事部國人部發[2006]70號文、國人部發[2006]87號文、國人部發[2007]59號文以及教育部教人[2007]4號文等有關文件精神,根據教育部初審批復的《上境外粵語學院崗位設置與錄用方案》(以下簡稱“首聘方案”),我校分別于2007年和2012年舉辦了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我校將啟動2016年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為做好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以“首聘方案”基本原則為根據,結合中學實際狀況,制訂本方案。
一、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基本原則
1、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是2007年和2012年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沿襲,基本原則與“首聘方案”相同。
2、由于自“首聘方案”實施以來,國家新政與學院實際均已發生較大變化,“首聘方案”中的部份錄用條件已與現況不完全匹配,所以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將以“首聘方案”為基礎,調整和加強部份錄用條件,并經校學術執委會審議通過后給予施行。
3、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錄用方式選用空額報送,即按照崗位設置與錄用方案中各級崗位的設定比列,結合我校現在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各級崗位的空缺額度。
4、在首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后,對于管理崗位人員,人事處依照組織部和人事處的委任,早已及時調整至相應崗位,本次崗位設置工作中不再設置管理空缺崗位。
5、在首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后,對于工勤崗位人員,人事處按照工勤人員技術等級的晉升,在各崗位的比列范圍內,早已及時調整至相應崗位,本次崗位設置工作中不再設置工勤空缺崗位。
6、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只對專業技術空缺崗位進行報送,其他未報送人員及空缺崗位未報送成功人員,均維持原崗位錄用。
7、專業技術正初級崗位為“校聘崗位”,由人事處直接組織報送。副初級及以下崗位為“非校聘崗位”,由各單位組織報送,擬聘名單遞交校聘委會審議通過后再給予錄用。
二、崗位設置與錄用的組織領導
1、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學院設立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執委會(以下簡稱“校聘委會”),詳細負責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推行。本次校聘委會由校領導班子成員、校學術執委會書記和副書記、學校在編在崗的二級崗博士組成。校黨委主任、校長兼任校聘委會書記。
崗位設置與錄用的重大決策,須由校聘委會集體討論通過。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最終結果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2、校聘委會設立資格初審小組,由組織部、科研處、教務處、研究生部、學科辦、人事處等有關部委代表組成工作崗位研究的原則,對校聘崗位報送人員的報送資格,以及各單位非校聘崗位候選人的錄用資格進行初審。
資格初審小組辦公室設在校人事處。
3、校聘委會設立博士審議小組,由學院在編在崗的二級崗博士組成,負責對符合報送資格的校聘崗位人員根據學科分組進行審議,并票決出各學科組候選人,遞交校聘委會審議。
4、各單位設立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聘用小組”),在中學追授的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權限內,詳細負責本單位各種各級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錄用小組由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學術分執委會或博士執委會負責人、委員會部分成員組成。
各單位錄用小組經校聘委會批準后,按照學院統一布署舉辦工作。
5、校聘委會設立崗位錄用投訴與申述受理執委會,由校縣委監察處、校工會、校信訪辦等有關部委代表組成,主要負責接受教職職員在崗位錄用工作中的投訴和申述,并進行調查核查。調查核查狀況向校聘委會報告,由校聘委會做出最后裁決。
崗位錄用投訴與申述受理執委會辦公室設在校縣委監察處。
三、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時間安排
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1、校聘崗位設置與錄用程序與時間安排
6月20—30日:制定崗位設置與錄用方案,并由校學術執委會對專業技術崗位錄用條件進行討論審議
7月1-5日:方案上報校黨委常委會和部長辦公大會討論審定,成立校聘委會
7月6—15日:下達錄用方案與錄用額度,組織個人報送
7月16—17日:資格初審
7月18—23日:校聘委會審議,校常委會審定
7月24—30日:錄用公示
2、非校聘崗位設置與錄用程序與時間安排
6月20—30日:制定崗位設置與錄用方案,并由校學術執委會對專業技術崗位錄用條件進行討論審議
7月1-5日:方案上報校黨委常委會和市長辦公大會討論審定,成立校聘委會
7月6—8日:下達錄用方案與錄用額度,各單位成立錄用小組
7月9—20日:個人報送,各單位進行報送資格初審、審議推薦
7月21—23日:校資格初審小組進行錄用資格初審,校聘委會審議,校常委會審定
7月24—30日:錄用公示
四、專業技術崗位空缺額度
正初級
二級崗
8
五級崗
16
副初級
一級崗
37
二級崗
69+A1
高級
一級崗
76
二級崗
93+A2
高級
本次不設空缺額度,符合高級一級崗報送條件
的人員均可報送。
注:表格中“A1”和“A2”分別指副高二級崗和高級二級崗在本次崗位任命中,實際任命至副高一級崗和高級一級崗的數量。
五、專業技術崗位學科額度設定
本次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中對專業技術崗位選用空額報送。
校聘崗位按照學科,分為數學語言哲學、非德語語言哲學和非語言哲學三個組別,分別下達空缺崗位額度。空缺崗位由符合條件的人寫于由報送,經資格初審后,由校長審議小組評議推薦,報校聘委會依據學科分組票決崗位人選。
非校聘崗位等級不再進行學科分組。空缺崗位由各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寫于由報送,通過資格初審后,由各單位錄用小組評議并遞交擬聘人員名單。對于各單位擬聘人員,校資格初審小組進行錄用資格初審后,由校聘委會票決崗位人選。
六、專業技術崗位錄用條件
(一)班主任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教授二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博士二級崗位的設置,綜合考慮學術成就、學術影響、學術閱歷等誘因,充分展現受聘者在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貢獻。博士二級崗位受聘者須負責所在學科的發展,提出具備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思,率領所在學科超越或保持國外外先進水平,開展原創性的理論或實踐問題研究,爭取取得重大標識性成果。同時,須完成中學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
博士二級崗位招聘者應具備學院評定的碩士研究生指導導師資格,并按下列基本任職條件提出招聘申請。
在校長五級崗位工作滿5年或5年以上,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1項;在校長五級崗位工作滿4年未滿5年,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2項:
u.學科發展
·國務院學位執委會學科評議組成員;
·教育部社會科學執委會執委;
·教育部教學(專業)指導執委會書記執委或副部長執委;
·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國家級重點試驗室第一負責人;
·省廳級及以上級別重點研究基地第一負責人;
·省廳級及以上級別智庫第一負責人。
u.教學成果
·國家級教學團隊學術帶頭人;
·國家級精品課程第一負責人;
·國家級規劃用書、馬安裝工程用書編著(第一排行);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在崗時間滿4年未滿5年者,須榮獲一等及以上大獎(第一排行);
·省處級教學成果獎一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在崗時間滿4年未滿5年者,須榮獲特等大獎(第一排行)。
u.科研成果
·國家文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及以上項目第一負責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及以上項目第一負責人;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預研項目第一負責人;
·高等學院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
·省處級文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
·省處級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一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
·省廳級及以上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第一指導導師。
u.人才計劃
·教育部“長江專家特邀博士”;
·中央“高端專家計劃”專家;
·國家杰出青年基金榮獲者;
·國家文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
·國家“百千萬人才安裝工程”人選;
·全國優秀班主任;
·教育部全省大學教學名師。
u.突出貢獻
·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方面為學院做出突出貢獻者(指申請者所做出的貢獻,應當有別于申請崗位已列舉的申請條件,同時又相當或低于申請崗位所列舉的申請條件,下同)。
u.破格條件
·在校長五級崗工作未滿4年的,經國外外同行學者評審,達到國際一流水平的,原則上符合上述條件3項的,可以破格報送;
·在校長四級崗工作滿5年,經國外外同行學者評審,達到國際一流水平的,原則上符合上述條件4項的,可以破格報送;
·在校長崗位工作,榮獲高等學院科學研究優秀成果金獎(第一排行),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第一排行),或上榜教育部“長江專家特邀博士”,或上榜中央“高端專家計劃”專家,可以破格報送。
2、教授五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博士五級崗位的設置綜合考慮學術成就、學術影響、學術閱歷等誘因,充分體目前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的良好實效。博士五級崗位受聘者須認真完成中學規定的教學、科研任務和社會服務工作,在所在學科領域內舉行原創性的理論或實踐問題研究,爭取取得重要成果。
博士五級崗位招聘者原則上具備學院評定的碩士研究生指導導師資格,并按下列基本任職條件提出招聘申請。
在校長四級崗位工作滿5年或5年以上,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1項;在校長四級崗位工作滿4年不滿5年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2項:
u.學科發展
·省廳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省廳級重點試驗室第一負責人;
·省處級研究基地第一負責人;
·教育部教學(專業)指導執委會執委。
u.教學成果
·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榮獲者(第一排行),在崗時間滿4年不滿5年者,須榮獲二等及以上大獎(第一排行);
·省處級教學成果獎二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在崗時間滿4年不滿5年者,須榮獲一等及以上大獎(第一排行);
·省處級教學團隊學術帶頭人;
·省處級精品課程第一負責人;
·省處級規劃用書、馬安裝工程用書編著(第一排行)。
u.科研成果
·國家文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含青年項目)第一負責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不含青年項目)第一負責人;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含青年基金項目)第一負責人;
·高等學院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榮獲者(第一排行);
·省處級文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
·省處級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二等及以上大獎斬獲者(第一排行);
·省處級優秀博士論文的第一指導導師。
u.人才計劃
·教育部“青年黃河專家”特聘院士;
·中組部“青年高檔專家計劃”專家;
·中組部“青年拔尖人才”入選者;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榮獲者;
·教育部優秀青年班主任捐助計劃榮獲者;
·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榮獲者;
·上海市“高端專家計劃”專家;
·上海市領軍人才;
·上海市“東方專家特邀博士”;
·上海市教學名師獎榮獲者;
·上海市“曙光專家”獲得者;
·霍英東教育基金捐助榮獲者;
·寶鋼獎榮獲者。
u.突出貢獻
·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方面為學院做出突出貢獻者。
u.博士二級崗位的申請條件之一
u.破格條件
·在校長四級崗工作不滿4年的,經國外外同行學者評審,達到國外一流水平的,原則上符合上述條件3項的,可以破格報送;
·在校長四級崗工作,榮獲高等學院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第一排行),或國家級教學成果金獎(第一排行),或上榜教育部“青年黃河專家”,或上榜中央“青年高檔專家”計劃,可以破格報送。
3、副主任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副校長一級崗招聘者應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導導師,在副校長二級崗位工作滿4年或4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條件中的1項:
u.教學成果
·獲得廳處級一等及以上教學成果大獎(第一排行);
·國家級教學科研團隊成員;
·國家級精品課程參與者;
·國家級規劃用書、馬安裝工程用書參與者。
u.科研成果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第一負責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第一負責人;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第一負責人。
u.人才計劃
·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入選者;
·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捐助計劃”入選者;
·上海市“浦江計劃”入選者;
·上海市“晨光計劃”入選者;
·上海市“陽光計劃”入選者。
u.破格條件
·在副校長二級崗工作不滿4年,兼任博士生指導導師,并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任意2項,或符合博士二級和五級崗位任命條件中的任意1項,則可破格報送;
·在副校長五級崗工作,兼任博士研究生指導導師,并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任意2項,或符合博士二級和五級崗位任命條件中的任意1項,則可破格報送;
·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方面為學院做出突出貢獻者,可申請破格報送。
4、副主任二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副校長五級崗位工作滿2年或2年以上,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1項:
·擔任博士研究生指導導師;
·獲得廳處級教學科研成果獎二等及以上大獎;
·符合副校長一級崗位的申請條件之一。
5、講師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講師崗位工作滿6年或6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累計具備兩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獲得兩次校級及校級以上教學、科研大獎。
假如符合副院長崗位任命條件中任意一項,不論講師崗位任職時間粗細,在年度考評合格的基礎上工作崗位研究的原則,容許破格報送講師一級崗位。
6、講師二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講師崗位工作滿3年或3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具備一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獲得一次校級及校級以上教學、科研大獎。
7、助教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助教崗位工作滿3年或3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具備一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獲得一次校級及校級以上教學、科研大獎。
(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正初級五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正初級崗位工作滿5年或5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累計具備兩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獲得省廳級及省處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2、副初級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副初級崗位工作滿8年或8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累計具備兩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兩次獲得校級及校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3、副初級二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副初級崗位工作滿4年或4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累計具備一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獲得校級及校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4、中級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高級崗位工作滿8年或8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具備兩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兩次獲得校級及校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5、中級二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高級崗位工作滿4年或4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具備一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獲得校級及校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6、初級一級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在高級崗位工作滿5年或5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具備一次校級年度考評優秀記錄,或則獲得校級及校級以上綜合大獎或專業技術工作大獎。
七、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的常態管理
自2016年起,崗位設置與錄用工作將推行常態化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報送任命工作。學院按照各級崗位的目標比列,核定各級崗位的空缺額度,及時對空缺崗位進行全校錄用報送,并按照錄用程序進行委任。
八、附則
1、本方案經2016年7月1日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大會審定通過。
2、本方案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上境外粵語中學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