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去分店維修或則是處理我們的物品,我們把物品交付商家手中,商家來“處理”,我們來支付對應的對價,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舉個實例,我們站在商家視角,我們作為一個車輛維修商,客人來我們分店維修車輛雖然維修完成以后抵制支付給我們對價,假定我們由于幾百塊、幾千塊的修理費而將其付諸法庭,那樣頗有疑惑會加強我們維權的費用,也會給法官帶給“訴累”。此刻我們該怎么低費用且有效地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刻,留置權的作用就展現下來了。
這么,哪些是留置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通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債務人可以留置早已合法占有的債權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要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是經濟生活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種擔保方式,其設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公正原則,督促債權人及時履行義務。
留置權的設立,有哪些條件嗎?
答案或許是有的,留置權設立的要件主要有以下三大條件:
第一,債務人早已合法占有債權人的動產。
1、必須是動產。(標的物只好是動產,債務人占有的不動產上不能設立留置權)
2、必須債務人占有動產。(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間接占有)
3、必須合法占有動產。(基于承攬、運輸、保管協議等,若因侵權等行為占有則不算)
第二,債務人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務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例如,保管協議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刻留置權設立。假如保管人對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協議此外的其他債務而留置保管物,或則保管人留置的是債權人的其他財產,則該留置權不能設立。
第三,外債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只有在債權履行時限期滿,外債人仍不履行債權時,債務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外債人的動產留置。
學會維權
據悉,我們將對方的動產留置了,我們應該怎樣將其“處理”,以維護自身利益呢?
這不簡略合同管理里的留置,其實是用來變現了!不過,要留意通過合法、合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折價。溢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權人合同確定留置財產的價錢,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務。這些技巧比較簡略,但應當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就必須采取拍賣或則變賣的方式。
2、拍賣。拍賣是指根據拍賣法規定的拍賣程序合同管理里的留置,于特定場因此公開競價的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形式。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同時成本也高。
3、變賣。變賣是指以通常的買賣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形式。因為拍賣的成本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樂意負擔這一成本,所以采取成本較為低廉的變賣模式。
留意:假如采取溢價或則變賣模式處置留置財產的,必須參照市場售價,而不能隨便增加該留置財產的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