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份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并且我們常常可以見到房子出租廣告,其中還存在詐騙的信息,沒有房屋,卻也掏出來出租,侵吞房租,這一定要留意。值得一問的問題是,房子出租協議可以行使留置權嗎?
下邊由李陽律師進行解惑:
一、房屋出租協議可以行使留置權嗎(《物權法》有效日期截至于2020.12.31)
不可以,留置權是嚴苛的法定權,只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才會適用留置權。
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通常規定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債務人可以留置早已合法占有的債權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要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務的關系債務人留置的動產,必須與質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性法律規定或則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二、房屋出租關系中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房屋出租協議中對租賃方享有留置權做出明晰約定
雖然《物權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權的協議,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協議的債務人一方其實都享有留置權。因為現今法律、法規并且近來2009年7月新出臺的《城鎮房子出租協議司法解釋》也沒有明晰規定、賦予房子出租協議租賃方享有留置權,且理論上對房子出租協議的租賃方是否享有留置權迄今仍存在分歧和爭議,考慮留置權的安全、有效,避免日后的爭吵,在房子出租協議中規避租賃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費用的狀況下對租賃房子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依法享有留置權的約定,而不只是是對房子內動產、財物的通常處置權、處理權等不規范的敘述。
2、債權人應合法占有債權人的動產
債務人占有債權人的財產,是留置權設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之外,占有應當是合法的。詳細到房子出租關系中,只是一樣。租賃方若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動產、財物,將不能形成留置權及留置的后果。租賃方合法占有租賃方房子內承租方的動產、財物的方法通常如下:第一,承租方將約定的動產、財物轉移給租賃方占有(“主動交付占有”);
第二,房子出租屆滿或依法提早解除、終止,在承租方催討房租、水機電費,承租方逾期丟棄、滯留在出租房子內的動產、財物,租賃方直接加以控制,轉移占有(滯留占有);第三,通過申請人民法庭財產保全,由人民法庭判令暫由租賃方占有、控制并且保管的承租方在出租房子內的動產、財物(司法確認占有)。
實踐中也有一種私自占有的狀況,即承租方在發生了追討租賃方房租、水機電等成本后,又抵制按房子出租協議的約定騰退房子,也婉拒交付出租房子內的動產、財物,在此情形下,租賃方通過采取自救舉措,私自入室,從承租方手中扣押、控制并加以占有協議約定的留置物,以實現留置權。這些方法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還是違法侵權,現今理論上爭議十分大,筆者建議在現今法律、司法解釋未明晰規定前,暫不宜崇尚。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履行期
由于留置權是因債權人不履行債權而形成的,而債權是否履行,只有債權人的債權已到履行年限能夠確定。假如債權人的義務未能到履行期,則難以分辨債權人是否自覺履行債權,因而若準許設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權人提早履行債權,這也許是不公正的。
4、留置的財產與債務通常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合同管理里的留置,而且商事留置除外。
在房子出租協議中,租賃方作為繳納房租的債務人,其取得的是租賃房子使用價值的房租;而承租方放置在出租房子內的動產贓物,與房租債務不或許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好是非同一法律關系。因而,筆者覺得:按此規定,假如房子出租協議租賃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的話,應當符合房子的租賃方、承租方均是企業才行,否則,房子出租協議中租賃方的留置權就不能設立。
5、需無阻礙留置權設立的情形。
在具有上述四個條件時,房子出租關系中的留置權通常即可組建,但若果存在阻礙留置權設立的情形,但是具有了以上條件,留置權仍不能設立。阻礙留置權設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其二,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使用;
其一,留置財產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其一,留置財產與債務人所承當的義務相排斥。
6、實現留置權時,留置權人應當確定債權人履行債權的寬責令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權,債務人可以留置早已合法占有的債權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要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為留置權人合同管理里的留置,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李陽律師總結:
我們可以了解到在進行房子出租的時侯肯定還要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這對于當事人來說就該清楚房子出租不適用留置,那樣能夠更好的處理相應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也有哪些疑惑,歡迎點擊下方了解更多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