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錄取規定擇優錄取。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招生類別包括:普通、藝術、體育、對口、地方公費師范生(小學教育(普師)專業)等專業。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焦作師范學院
第六條:學校位置:河南省焦作市山陽路998號(新校區)、豐收路4818號(南校區)、學院路8號(北校區)。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文化程度:普通大專。
第九條 學校國標代碼:11967
河南省招生代碼:6235
小學教育(普通師范)招生代碼:6234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辦公室。考試錄取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由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 招生對象及計劃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
1.已報名參加2021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的考生。
2、已報名參加2021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專畢業考試的考生。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人才需求、就業情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專業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后,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按規定及時報送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同時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入會
第十三條 錄取時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的相關政策。學校實行“專業明確”錄取原則,優先考慮考生意愿。根據專業計劃數,按分數高低順序錄取考生。第一志愿考生錄取后,如未完成專業計劃,則按分數高低順序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直至完成專業計劃;對未被所報專業錄取且同意專業調整的考生,按分數高低順序調整錄取;對未被所報專業錄取且不服從專業調整的考生,予以退學;分數相同者,按語文、數學、外語(河南省外語聽力)順序,從分數高低順序錄取。
第十四條 音樂教育、美術教育分專業錄取規定:學業考試成績和藝術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成績相同時,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第十五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提前錄取規定:
1、音樂專業錄取規定:學業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達到省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者,按學業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
2.美術、體育專業錄取規定:采用河南省統一制定的平行報名、立項排序分數計算辦法錄取,分數相同者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
第十六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補充規定執行。小學教育(全科教師)專業體檢要求按照河南省教育廳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男女學生比例:男女學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九條 外語:考生參加考試選擇的外語不限焦作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錄取查詢,但考生入學后,學校的外語課程只以英語授課。
第六章 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條 文科專業(含體育、音樂教育、藝術教育)學費為每生每年3700元,理科專業為每生每年4200元,藝術專業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一條 住宿費標準:8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小學教育(全科教師)項目是河南省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項目,學費、住宿費由河南省政府統籌安排,學生不再繳納。
第七章 招生與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廳統一部署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在報名、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考生焦作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錄取查詢,其身體條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要求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專科畢業證書。發證學校:焦作師范學院。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重視對優秀學生的獎勵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學生在校期間,有權按照學校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獎學金、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校建立了“獎、貸、助、勤、免、補”等多維度的學生資助體系,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格局網校頭條,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承辦招生工作。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政策制定,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招生就業處。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為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未盡事宜參見招生簡章。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