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二審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家長王先生的訴訟,認為鄭州大學在發放錄取通知書方面的行為不規范,但已盡到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因為雖然西交利物浦大學在2018年底從鄭州大學分離出來,但其曾承諾,此前通過鄭州大學在西交利物浦大學就讀的學生,仍可獲得鄭州大學的畢業證書,這符合招生和畢業證頒發的基本規定。
但此次糾紛暴露出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保障以及從合作到“解約”過程中學生權益的保護等問題。
輿論普遍質疑鄭州大學是否涉嫌招生欺詐。從中國高校招生規定來看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學費,在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獨立之前,作為學校的二級學院,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招生應納入鄭州大學招生,可以分批次安排,也可以單獨用代碼招生(有家長質疑河南省西亞斯國際學院為什么可以單獨用代碼招生,單獨用代碼招生不代表是獨立辦學,一所學校有多個招生代碼很正常)。只要錄取的學生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培養、頒發學校畢業證書,就不會有問題。
西亞斯國際學院以鄭州大學名義招生,這本身沒有問題,這也是很多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常見的招生方式。至于“教育部未批準的專業”,需要高校主管部門來應對,招生計劃必須經過他們批準后才能發布,如果在學校計劃內招生,違反規定,是無法進行學生電子注冊的。西亞斯國際學院的問題,法院判決已經指出,不應該發布學院的錄取通知書,而應該只發布鄭州大學的錄取通知書。
但顯然,家長們關心的不僅僅是錄取通知書,還有目前西亞斯國際學校與鄭州大學分離的現狀。雖然學生最終拿到的是鄭州大學的畢業證,但家長們認為,孩子其實上的是一所民辦學校。這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家長們認為西亞斯國際學校的師資隊伍與鄭州大學相差甚遠,畢業證的“含金量”如何保證?第二,西亞斯國際學校獨立是合作辦學的一種選擇,但這不僅僅是學校的事,還涉及師生的利益,學校運營方式轉變過程中,學生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第一個問題,在目前的中外合作辦學中其實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一些中外合作項目本身質量并不高,但卻借用母校背書,收取高額學費。其實,如果西亞斯國際學院保持原有身份,即使家長對師資隊伍和教學質量有意見,也不會引起太多關注。但歸根結底,民辦身份和二級學院身份有本質區別嗎?沒有。要解決這個問題,從根本上講,要消除社會的學術情結,更加注重學校(項目)本身的質量。否則,將會出現很多依賴母校招生、辦學的中外合作項目。
對于辦學方式的變化,要求高校在招生時至少滿足考生的知情權,考生在獲得充分信息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選擇。或許在學校眼中,以鄭州大學的名義招生、然后頒發鄭州大學畢業證,學生和家長不應該有太大的反對意見,但這只是從學歷角度看問題,而不是從培養和教育質量角度看問題。當然,學生在選擇學校時,也要看學校的具體辦學方式和教育質量。因此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學費,如果學校在招生時已經有了“自主”發展規劃,就應該告知考生。我國各地教育考試部門也應該明確,學校在招生簡章中公布相關報考風險提示。
綜上所述,此次事件的核心問題不是高校招生違規,而是中外合作辦學質量問題,以及考生對學校變化的知情權問題。總之網校頭條,高校不能再以學歷吸引考生,而必須注重具體的教育質量。而考生在選擇大學(及中外合作項目)時不能只看學歷,需要綜合考慮、慎重選擇。(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