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憲章。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0862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從化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江浦街道環市東路767號; 郵政編碼:
天河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壽路122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院校(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結業(結業)證書頒發: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必須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符合畢業要求者,由相應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畢業(結業)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技術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機構畢業(結業)證書,對于退學的,根據具體情況頒發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對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隸屬于學校教務部,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堅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著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藝、勞等素質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擇優錄取普通類(歷史、物理)、藝術體育類(含音樂、藝術設計、舞蹈、廣播電視編排、書法、體育)。 ) 錄取根據單獨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在網上進行分類。
第十八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修科目時,必須通過與計入學院總成績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修科目相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修科目。入學考試。 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
第二十條:考生通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英語作文,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且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根據成績擇優錄取、專業志向以及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一條 一般專業(歷史、物理)分類時,各省(自治區、市)選拔細則公布后,實行“專業優先”的錄取原則。 根據考生填寫專業志愿的先后順序,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我校在文理科專業分類時,按照各省(區、市)的選拔規則,實行“專業優先優先”的原則。 承認較低的順序。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學校在海南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計劃和相關辦法執行。
我校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分無排名、排名積分的處理辦法: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包括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文科; 理科科目包括數學、語文、外語、綜合科學。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藝術設計統考分專業時,選拔細則公布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 根據考生填寫的專業偏好順序,考生將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如果考生總分相同,則按照排名選擇得分最高的考生。 當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學業成績較高的考生。
省外藝術設計統考專業分門別類時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各省(區、市)選拔細則發布后,對提交的考生檔案按照“專業優先”的原則進行選拔”,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 若總成績相同,則以技術科目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學校自有建筑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建筑工程技術(中外合作辦學)、應用英語(中外合作辦學)、計算機應用技術(中外合作辦學)、供電與消費技術(中外合作辦學)、電氣自動化技術(中外合作辦學)、電子信息工程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地下與水利工程隧道工程技術、市政工程技術、大數據與財務管理、智能制造裝備技術專業還提供中澳學分互認專業,工程造價專業還提供中澳互認專業英語學分。 詳細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請參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四條 考生選擇的專業全部未被錄取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如有專業調整的,按照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調至同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條件的專業相關專業要求。 入場;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我校未對考生報送的所有專業實行“3+1+2”招生模式時,如未錄取,如有專業調整,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整計劃中存在空缺且符合相關要求的候選人。 有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 不服從調整的考生,或者服從調整但不符合計劃空缺專業相關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考生務必謹慎申請。
第二十六條 加分或住宿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項目和積分執行。 最高不得超過20分。 加分適用于應用分和專業分。 文件。 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被我校錄取。 考生學歷水平和成績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關于學生入學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 2010年]第2號)執行。 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錄取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根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的身份將被重新審查。 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 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錄取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省外考生審核工作在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進行。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的要求。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粵發展改革條例[2021]10號)實施標準公布。
學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并執行。高等教育》(粵發改規[2018]7號)。
經濟管理學院、外國語外貿學院普通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其他學院專業學費為641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 中澳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16500元/生。 學生/學年,中美合作辦學專業19600元/學生/學年,學分互認專業19600元/學生/學年; 住宿費:從化校區1000-1500元/生/學年,天河校區500-750元/生·學年(按報到后入住大樓收費標準收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