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結合廣東科貿職業學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科貿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406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白云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石清路388號,郵政編碼:;
清遠校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中蘇路36號,郵政編碼:;
天河校區:廣州市天河區科華街273號,郵編:。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院校(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九條 畢業(結業)證書頒發:廣東科貿職業學院普通本科院校畢業(結業)證書,對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結業)要求的人員,頒發普通高校畢業(結業)證書。時間。 退學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一般高考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 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四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自治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與本科院校聯合開展“專科到本科第三、二步協同育人工程”。 學校“三、二標段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 它從不同的學校專業組招收學生并組織單獨的課程。 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將按照五年人才培養規劃要求完成三年高職教育。 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將獲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 通過轉學選拔和考核的實驗班學生,進入配套本科院校試點專業學習兩年。 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相應本科院校的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對應院校及專業如下表所示: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廣東科貿職業學院學費,堅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著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藝、勞等素質的原則英語作文網,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物理)和美術單獨制定的招生控制分數進行網上招生。
第十八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專科院校和專業時,必須通過與高考總成績中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相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分數。 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以根據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考生通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且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根據成績擇優錄取、專業志向以及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一條 一般專業(歷史、物理)分類時,按照各省(區、市)備案規則公布類別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 錄取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文科、理科專業分類時,按照各省(區、市)的申報細則,實行“專業優先”的原則。 根據考生填寫專業偏好的先后順序,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考生進行排名。 招生排序。 當考生總分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藝術統考專業分類別時,各省(區、市)選拔細則發布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優先”的原則實施后,按考生填寫的專業志愿順序執行。 ,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果考生總成績相同,則按照排名錄取成績最好的考生。 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修讀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選專業全部未錄取,如有專業調整的,按考生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轉入同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條件的專業相關專業要求。 入場; 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廣東科貿職業學院學費,非英語考生務必謹慎申請。
第二十五條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指導意見》(教[2003]3號)和《教育部健康檢查辦公廳關于在校學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問題的有關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教辦〔2010〕2號)執行。 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根據《關于取消入學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生將接受重新考試。 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 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二十八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 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粵發改條例[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史類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 理工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 農林牧漁業專業學費5128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學費為1萬元/生·學年; 住宿費900-1500元/生/學年。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及其他獎助學金措施按照國家、廣東省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建立了優秀學生學業獎學金制度和扶貧助學基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 還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于學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科貿職業學院授權廣東科貿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章程與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