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領導小組,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指導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及相關工作;
(一)貫徹落實教育部和省招考委關于招生工作的精神和規定,執行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有關決議;
(二)根據教育部下發的年度招生計劃和有關規定,會同高校招生相關部門編制并上報分省份、專業的招生來源計劃;
(三)制定學校招生規定;
(四)做好學校的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真實、準確地向考生和家長傳達招生政策;
(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向財務部門提交錄取名稱及相關信息,并按付費姓名辦理錄取手續;
(七)向考生發出校長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和學生事務處制作的錄取須知;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責任,及時做好相應的宣傳公開工作;
(9)向學生工作處提供錄取名稱,協助辦理學生入學手續;
(十)完成上級機關和學校招生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設立招生督導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的制定原則和方法
第七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辦好學前教育的指示精神,適應省、市轉型跨越的需要發展學前教育,重點培養學前教育師資。 適當考慮0-6歲兒童學前教育相關專業人才培養。 立足太原市,面向山西省,服務周邊地區,培養高素質、高水平的學前教育師資和人才。
第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總數應當執行太原幼兒師范學院,并通過省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官方網站等及時向考生和家長公布。
第九條 招生計劃編制原則
堅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原則,堅持適應行業、行業、用人單位需要的原則,堅持“根據需要確定計劃,根據情況確定規模”的原則,并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教育資源確定各專業招生規模。 以及學校的總招生規模。
第十條 招生計劃分配辦法
(一)按照招生計劃編制原則,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專業、分類別招生計劃和相應專業學分提升招生計劃。
(二)招生計劃編制程序:
1、招生辦公室根據上一年度招生規模和招生情況制定招生計劃;
2、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研究審議并提出實施原則;
3、招生辦公室根據實施原則與上級部門反復溝通、權衡并及時反饋;
4、溝通結果報學校相關會議研究并最終批準;
5、登錄教育部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并報省教育廳審核。
第四章 入場規則
第十一條 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普通高考學生錄取規則
(一)全國招收當年參加高考的學生,錄取分數線按照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確定的專科錄取分數線執行。
(二)文、史、理工類專業錄取按照成績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的專業志愿從高到低依次排列。 如果提交的成績相同,則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各科目按單科成績排序為:文史:語文、數學、綜合文科; 理工科:數學、語文、綜合科學。
(三)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文化課程成績達到規定水平后,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四)進入下一階段考生專業的確定辦法: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 當所有考生的專業愿望無法得到滿足時,服從專業調整的考生將轉入未完全滿足的專業; 不服從調整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招生規則
(一)嚴格執行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有關高等教育招生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音樂、舞蹈、美術專業考生達到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規定的最低錄取控制線的,根據考生意愿和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三)外語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按照志愿和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四條 申請我校各專業時英語作文,外語限于英語,男女不限。
第十五條 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體檢和復試。 復試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考生未經學校同意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太原幼兒師范學院,考試合格,符合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發給普通高等學校統一印制的學歷證書。以學校名稱命名的教育機構(初級學院)。 它就是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大學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 學業成績優秀且經濟困難的學生有機會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還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申請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公布的與招生有關的制度、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應當嚴格執行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
序列號
主要的
學術體系
學費標準
(每生命每年)
公寓費率
(每生命每年)
幼兒教育
三年
2600元
600元
早期教育
三年
2600元
英語教育
三年
2600元
音樂教育
三年
5000元
舞蹈教育
三年
5000元
藝術教育
三年
5000元
服裝設計與工藝
三年
5000元
舞蹈表演
三年
5000元
旅游英語
三年
4000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太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