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決算繳納有關事項及相關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決算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關于印發《跨
區域企業合計稅企業所得稅征收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修訂第31號),關于印發《關于印發山東省跨市總局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同期關聯方申報與信息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公告第4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現將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決算及相關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終結算及相關聲明的范圍和時限
居民企業和
山東省跨省、跨城市合計納稅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應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022年企業所得稅申報,并做好稅款的最終結算和結算。企業在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超過末期結算應納稅額的,應當及時申請退稅,不再抵扣下一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
被審計征收的,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關聯申報企業),應當在2023年5月31日前就其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方申報。
二、申報方式
企業進入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納稅申報繳費”,進行年度納稅申報;關聯申報企業點擊“我要做納稅-納稅申報和繳費-其他納稅申報”進行相關申報。
年度納稅申報功能
電子稅務局于2023年3月1日上線,申報系統設置了申報表各表核對關系、具體企業身份識別、多繳退稅一鍵申請、報關報稅相關信息等功能,方便和協助企業完成最終結算。
3. 最終結算的重大變動
(1)修改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填寫說明的部分內容
2022年,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部分表格和填寫說明,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年度納稅申報表可在青島市稅務局官網“首頁 - 資料下載 - 表格下載 - 納稅申報”下載。
這填寫年度納稅申報
表的視頻可在電子稅務局納稅申報界面、青島稅務公眾號“微課堂-清水微課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或青島市稅務局官網“清水書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線觀看。
(二)簡化涉稅信息報送流程
1、有政策性搬遷事項的企業,應當在搬遷完成當年填寫《政策性搬遷稅調整表》,不再隨年度納稅申報表提交《企業政策搬遷清算損益表》。
2、企業申報境外所得稅抵免,減少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信息,大部分信息完全由企業保管,以備日后參考。
(三)提供政策風險預警服務
青島市稅務局將繼續為2022年度決算提供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預警服務。實施稽核征收方式青島電子稅務申報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稅的企業,可利用“風險預警服務”功能進行風險掃描。有關風險預警服務流程及注意事項的詳細內容,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預警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對于
最終結算及關聯方申報中未涵蓋的其他事項或問題,企業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服務部門咨詢電話、稅收征管互動平臺、12366稅務服務平臺等渠道進行咨詢。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業所得稅最終結算及繳納材料清單
2、申報相關事項提醒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月 28, 2023
附件1
企業所得稅決算清繳需報送材料清單
1、實施審計收集的企業應提交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2022年修訂);
2. 財務報表;
3、相關涉稅事項信息:
(一)政策性搬遷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企業發生企業重組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三)對外商投資非貨幣性資產適用遞延所得稅政策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四條的要求,提交《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稅調整明細表》。(四)股權或者資產轉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產(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五)享受原集成電路優惠政策的企業
制造商、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即選擇“延續原優惠政策”)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第45、47、50、51、56項的要求提交相關信息。
享受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設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和工業部公告》附件提交相關材料。信息技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10號)。
(六)涉境所得稅抵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操作指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三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部分稅務事項寬容和進一步精簡的公告》附件5第4項的規定報送涉稅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附件5第4項關于
實行寬容處理若干稅務事項并進一步簡化涉稅信息報送的稅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項目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七)在產品開發完成當年,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主體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一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八)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稅前
扣除準備金青島電子稅務申報系統,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第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四、關于綜合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信息報送的特別規定
:跨省、跨市合計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21年版)》(),同時提交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企業合計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實施核準收集的企業應提交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度(季度)預繳及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
2.財務報表。
完成年度納稅申報表或提交相關涉稅材料的企業
通過電子稅務局以數字證書的形式,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其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相關涉稅材料的紙質副本。
附件2
相關申報相關事項的提醒
1. 相關報告實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上與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年度報告。
根據
42號公告有關規定,被審計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關聯申報:
1、年內與其關聯公司進行業務往來;
2、申請人年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任何業務往來,但須按照42號公告第5條的規定提交國別報告。
除《申報企業信息表》四種形式外,“年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關聯業務交易匯總表》、《關聯方關系表》和《關聯方交易年度財務狀況分析表(申報企業個人申報信息)》,其他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選。
2、關聯交易內容
1.有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貨物、產品、建筑物、車輛、機械設備、工具和器具等。
2、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3.金融資產的轉移。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務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
4.金融一體化。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貸款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計息墊款及延期付款。
5. 勞務交易。勞務服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同研發、維護、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3. 相關申報和同期材料的準備要求關聯申報企業應當在提交年度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關聯業務交易年度報告表(2016年版)》。
根據42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關聯交易的同期信息,包括標的單據、地方單據和特殊事件單據。需要提交主檔的企業需自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編制,若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則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編制2022年主檔。需要提交當地文件和特殊活動文件的企業,須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準備工作。上述同期材料應當自稅務機關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企業在編制完同期材料后,可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同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