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50號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大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實行。
建設部主任汪光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省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則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依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省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施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高鐵、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施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施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該強化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注冊
第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推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則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該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注冊審核機關)或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審核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審核機關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中國造價師注冊管理系統,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審核機關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該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漸推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該遞交下述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護照和身分護照打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打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中國造價師注冊管理系統,應該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該提供聘用單位為其收取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賬簿、人事代理協議打印件,或則勞動、人事部門頒授的離退職證打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該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打印件。
第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該在注冊有效屆滿30近日,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該遞交下述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打印件;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該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協議,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代辦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該遞交下述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署的勞動協議打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證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該提供聘用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賬簿、人事代理協議打印件,或則勞動、人事部門頒授的離退職證打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該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打印件。
第十二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申領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民事處罰仍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緣由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誤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批注冊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注銷注冊或則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申領。
第十四條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賬簿,應該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丟失注冊證書、執業圖章,應該在公眾媒體上申明作廢后,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執業
第十五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計算的編制和初審,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初審;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則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初審,工程協議價款的簽署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估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剖析與控制,工程保險定損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別。
第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產生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圖章;
(四)發起籌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
(六)出席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該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背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嚴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升執業水平;
(四)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式;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別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應該在本人承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簽章。
第十九條更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簽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該由簽字簽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更改的,應該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更改,并簽字簽章;更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更改部份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述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貪污、受賄或則攫取協議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施行商業行賄;
(四)簽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容許別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則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則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售注冊證書或則執業圖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嚴禁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緣由須要暫停執業的,應該到注冊審核機關申領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
第二十二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該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選修課和必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授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商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施行監督檢測。
第二十四條注冊機關應該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注冊審核機關。
市級注冊審核機關應該將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測職責時,有權采取下述舉措:
(一)要求被檢測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測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尋問簽訂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注冊造價工程師違規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規行為發生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則其他有關部門應該依法取締,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該撤消注冊的,違規行為發生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則其他有關部門應該將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協議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注冊有效屆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三)死亡或則不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造成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或則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職權或則按照利害關系人的懇求,可以撤消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趕超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背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注冊條件的申請人做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誤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批注冊的,應該給以撤消。
第二十九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申領注銷注冊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或則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圖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遭到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該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則其他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三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該根據有關規定,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該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規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該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計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