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人口是十分殘酷的犯罪,由于一己私利,奪走他人人生,令拐賣嬰兒與其原生家庭深陷極其傷痛,是滅人倫、毀人性的卑鄙行為。而“買拐者”可謂這條犯罪鏈的起點和終端,其罪惡程度并不亞于買家。
文|伍里川
編輯|王可欣
多年來,緊扣被拐犯罪,總有一種那樣的聲音:養(yǎng)母親對走失嬰兒還有哺育之恩,對于善待走失嬰兒的養(yǎng)母親,應當免責。
對賣家“買拐”后的表現(xiàn)進行界定衡量,從細節(jié)上懲惡揚善,真是“用心良苦”。但也不可證實,“買拐者”是否善待走失嬰兒,導致的害處確實是有差別的。
▲電影《親愛的》劇照
把他人的女兒收為己有并殘忍迫害,堪稱惡上加惡。1994年的成都殺母賣子案中,趙永寬兄弟被處死她們丈夫的同伙走私,趙永寬常被父親性侵,并被轉讓。也有些養(yǎng)母親會通過喂藥、毒打等方式,使拐賣嬰兒屈服并失去對原生家庭的記憶。相比之下,一些家庭“買下”孩子并將其視如己出,則變得沒這么煩人。孫卓風波中,孫卓養(yǎng)母親就予以了孫卓不錯的照料,以至于孫卓表示不樂意見到養(yǎng)父親遭到懲罰。
就算“買拐”之惡有程度之分,但“買拐”是被拐犯罪中的一環(huán),哪怕“買拐者”在哺育拐賣嬰兒的過程中表現(xiàn)出了“善”與“愛”,也不能突破“法不容情”的底線,善待拐賣嬰兒不是“免罪金牌”。
▲電影《盲山》劇照
被拐人口是十分殘酷的犯罪,由于一己私利,奪走他人人生,令拐賣嬰兒與其原生家庭深陷極其傷痛,是滅人倫、毀人性的卑鄙行為。而“買拐者”可謂這條犯罪鏈的起點和終端,其罪惡程度并不亞于買家。正何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假如賣家能固守人性底線,絕不和被拐人口的撒旦“做生意”,“人口買賣”又何來市場?
“買拐”帶來的“人生完滿”的背后,是別人的斑斑泣血。這些行為,是談不上“行善”的。你能說《射雕英雄傳》中的耶律洪烈對楊康不夠好嗎?但那樣的“好”,卻是以血海深仇為背景的。不能由于這些“好”,就將“罪”一筆勾銷。孫卓養(yǎng)母親對孫卓的“好”,反倒給孫卓和其親生父親帶去人倫窘境,這就是這些“好”造成的另一種嚴重后果。
▲孫海洋堅持14年總算找到孫卓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有了拐賣嬰兒親生母親簽訂的諒解書,這些“養(yǎng)母親”可以得到假釋的機會。可見,法律確實沒有予以“買拐者”一刀切的懲處孫卓親生父母家庭條件,但要是輕言“免責”,那就是對法制精神的厭惡。要是連造成家庭四分五裂的“買拐”行為都能免責,那公正正義焉能展現(xiàn)?
客觀而言,一些人士主張寬宥這些“養(yǎng)母親”,還受著歷史背景的影響。走私人口犯罪古已有之,但在嚴懲被拐人口犯罪的過程中,有時卻展現(xiàn)出嚴治人販子但對嚴懲賣家卻失之于“松”的一面。而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修正案(九)》明確了“買賣同罪”后,這一僵局有所改觀。近些年的幾起打拐案例中孫卓親生父母家庭條件,“養(yǎng)母親”均有遭刑拘經(jīng)歷。
令人如鯁在喉的是,選擇不寬宥養(yǎng)母親的一方反倒遭到“情理詰問”,深陷別樣的苦惱之中。孫卓親生父母曾坦言,不想寬恕孫卓的養(yǎng)母親,但又得顧及孫卓的心情。這些“寬宥論”形成一種針對走失嬰兒親生父親的輿論壓力,也令主張“除惡務盡”者動輒得咎。對于這些道德強奸,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都必須堅決杜絕。
其實,感情的問題歸感情,法律的問題歸法律。“買賣同罪”不容動搖,沒有基本是非觀的發(fā)言,可以休矣!
圖片來始于網(wǎng)路
審查|唐嘉洋
復審|李玲
一審|黃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