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發[2022]1號)等招生考試有關文件,結合同濟大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大學,2017年被列入國家世界一流大學建設A類高校。學校位于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虎西校區(真南路500號)開展。
第三條 經同濟大學錄取,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同濟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推行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督導部門、考生、家長、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同濟大學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貫徹教育部招生政策,執行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室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實施工作全國高考錄取分數線表,審查、決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同濟大學成立招生督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督導。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小組全國高考錄取分數線表,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不同地區、城鄉考生入學機會均等,學校綜合考慮各地區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計劃基礎上,結合學校教育定位,分省、分專業安排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和省級招生管理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未按省編制的計劃用于強基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預科班的招生。
第十三條 同濟大學預留計劃總數不超過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考生不平衡現象和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四條 同濟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轉學比例和轉學分數線。按照教育部規定,順序志愿填報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填報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注:同濟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線明確”錄取規定。)
第十五條 同濟大學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考生的國家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數線不適用于不按省份或專業安排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思想政治品德測評通過、身體健康狀況不受專業限制、高考備案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同濟大學備案要求的,學校將根據考生備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意愿和招生計劃按專業錄取,不同專業意愿不作差別對待。
第十七條 已提交申請的考生,若申請成績相同,理科生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排序,文科生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等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采用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排序錄取。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若第一志愿科目要求為“只選物理”,則采用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排序錄取,若第一志愿科目要求為“物理、歷史之一”或“只選歷史”,則采用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八條 在所有考生專業偏好都得到滿足后,對專業偏好不符合且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調整至相應學科或專業組內的其他專業;對專業偏好無法滿足且拒絕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九條:按順序志愿提交的批次申請,如第一志愿人數不足,同濟大學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候選人,并根據申請分數擇優錄取;如仍不足符合條件且非第一志愿的候選人,則進行志愿收集。按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申請,未完成的計劃也進行志愿收集。學校專項計劃不進行志愿收集。
第二十條 同濟大學各專業招生不限制往屆畢業生和應屆畢業生,不限制男女生。
第二十一條 凡經同濟大學認可并在陽光平臺上公布的各類符合條件的考生,其錄取標準按同濟大學公布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同濟大學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定、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藝術等特殊招生項目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臺僑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學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強基礎計劃、運動訓練等專業考生入學后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護理專業、康復理療專業考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 因各省選修科目不同,在招生階段,智能交通與車輛類專業名稱設置為工程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或技術科學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納入兩大類專業招生政策、學費標準相同,入學后學生培養方案、培養流程相同,一年級統一入讀集美學校工程實驗班(智能交通與車輛類),統一確認專業。
第二十五條 同濟大學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相關補充規定,各招生專業(類別)體檢要求按照《同濟大學2022年招生專業(類別)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核。審核不合格的學生,按照招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同濟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準的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采取按學分收取學費政策:普通本科專業每年收費標準為5000元,其中建筑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專業從第二年開始每年收費標準為6000元;基礎醫學專業從第二年開始每年收費標準為6500元(暫定,待批準);軟件工程專業第二年每年收費標準為6500元,第三、第四年每年收費標準為1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年收費標準為10000元;機械類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每年收費標準為15000元。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而異,一般為每學年800-1200元。
第二十八條 機械工程專業(中外合作辦學)是由中國教育部和德國聯邦教育科學部共同發起并直接資助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采用3(同濟)+1(德國/瑞士)遞進式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經考試合格者,將獲得同濟大學畢業證書、工學學士學位和德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同濟大學德語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外語為英語或德語的考生。英語專業只招收外語為英語的考生。其他專業對高考外語不設限制。除中外合作辦學相關專業外,學校教學、培訓使用的外語一般為英語或德語。
第三十條 同濟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辟“綠色通道”,通過“獎、助、貸、補、勤、免、補”七大資助制度和“保障性資助、發展性資助、成長性資助”多維度資助育人模式,確保學生在校安心學習、安心生活,促進包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內的全體學生全面成長與發展。
第三十一條 同濟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為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對任何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及宣傳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同濟大學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教育部或部分省份對高考招生政策作出調整,同濟大學將制定相應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同濟大學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1239號(四平路校區,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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