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發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業,提升專業技術人員素養,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細則。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進行的以補充、更新、拓展知識,提高創新能力,增強其業務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為目的的教育和培訓。第三條繼續教育應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技巧為主要內容,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繼續教育應該逐漸完善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運行機制。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力,同時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將繼續教育事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繼續教育規劃和新政泰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改善繼續教育條件,促進繼續教育信息化建設,扶植重點領域、行業發展繼續教育事業,支持貧苦地區、農村偏遠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第六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全國繼續教育規劃和新政要求,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繼續教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研究繼續教育的目標和舉措,編制繼續教育課目手冊,指導全國繼續教育培訓的組織施行工作,建立覆蓋全國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路。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該搜集、提供、發布繼續教育信息,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成立由教育、人力資源開發和有關行業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繼續教育專家指導小組,從事繼續教育的新政、規劃、科目手冊、項目施行、課程設置和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研究、咨詢及評估工作。第九條依托各種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籌建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培訓機構構建繼續教育基地,建立繼續教育施行網路。
鼓勵和支持各種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依法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第十條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相關媒體及圖書館、科技館等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積極參與制做、傳播繼續教育內容的,政府可以給與經費補貼。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繼續教育活動中應該履行下述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訂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施行;
(三)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條件;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自主選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有權決定適宜本單位須要的培訓內容。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平均每年一年制或則半一年制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72學時,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40學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命制的,繼續教育的施行周期與職務任命周期一致。一周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泰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借助業余時間舉辦自學。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可以通過下述方式安排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
(一)出席進修班、培訓班或則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三)出席國外外學術大會和學術講堂;
(四)出國(出境)進修、考察、培訓;
(五)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考評的自學;
(六)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七)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