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防治因規劃和建設項目施行后對環境引起不良影響,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施行后或許導致的環境影響進行剖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治或則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舉措,進行跟蹤檢測的方式與體制。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水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按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則建設項目推行后對各類環境誘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或許導致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根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法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推進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機制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機制,減少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必須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組織健全和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機制。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委、設區的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委,對其組織編制的農地運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運用規劃,必須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撰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則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則說明,必須對規劃施行后或許導致的環境影響做出剖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治或則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舉措,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份一并申報規劃審批機關。
未撰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則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委、設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委,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必須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據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詳細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該包括下述內容:
(一)施行該規劃對環境或許導致影響的剖析、預測和評估;
(二)防治或則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舉措;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推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或許導致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牽涉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必須在該規劃草案申報審批前,舉辦論證會、聽證會,或則采取其他方式,征詢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雖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掛靠價格,國家規定須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必須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必須在申報初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則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送審規劃草案時,必須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帶審批機關初審;未附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做出決策前,必須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經理部委或則其他部委召集有關部委代表和學者組成初審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初審。初審小組必須提出書面初審意見。
出席前款規定的初審小組的學者,必須從根據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的規定成立的學者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學者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法確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委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初審方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擬定。
第十四條初審小組提出更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必須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推論和初審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更改建立,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推論和初審意見的采納狀況做出說明;不采納的,應該說明理由。
設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委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必須將環境影響報告書推論以及初審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根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推論以及初審意見的,必須做出說明,并存盤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施行后,編制機關必須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覺有顯著不良環境影響的,應該及時提出改進舉措。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推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必須依照下述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則補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俗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或許導致重大環境影響的,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形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或許導致輕微環境影響的,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形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剖析或則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須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必須補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專員部委起草并發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該包括下述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狀況;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或許導致影響的剖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舉措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剖析;
(六)對建設項目推行環境檢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推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擬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必須防止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根據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早已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詳細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推論應該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必須按照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初審意見給予簡化。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舉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舉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專員部委必須制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手冊和監管方法。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專員部委或則其他有關審批部委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該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推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當相應責任。
設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專員部委必須強化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品質考評。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必須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規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須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或許引起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送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辦論證會、聽證會,或則采取其他方式,征詢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送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則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掛靠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審批。
海洋安裝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申領。
審批部委必須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歐盤,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歐盤,分別做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告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推行備案管理。
初審、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繳交任何成本。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經理部委負責審批下述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安裝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則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委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或許導致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推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則預防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舉措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必須再次送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少于兩年,方決定該項目完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報原審批部委再次初審;原審批部委必須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歐盤,將初審意見書面通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委初審或則初審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復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同時推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委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舉措。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形成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該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舉措,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委和建設項目審批部委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委也可以責令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經理部委必須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則使用后所形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測,對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則生態破壞的,必須查清成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顯著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則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推論不正確或則不合理等嚴重品質問題的,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委工作人員疏失、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批準的,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