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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