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安全工程師注冊規定事項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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