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基于2018版清單計價下的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管控、計價爭端、合同對價疑難詳解專題輪訓班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
面對經濟下行的壓力,黨中央提出了強化供給側結構性變革的戰略決策,核心是大力推進“三去一降一補”(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費用、補瓶頸),契機是基礎設施建設。這給安裝工程建設領域帶給了又一輪發展機遇。造價是安裝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重要環節,加強安裝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對確保施工品質和安全至關重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明晰提出,要建立安裝工程量清單計價機制和安裝工程造價信息公布模式,產生統一的安裝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安裝工程造價。工信部組織有關單位盤發的《工程造價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更是為“造價”操作與管理指明了方向。
隨著稅務稅務合并的完成,明晰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壽險費、基本醫療壽險費、失業壽險費、工傷壽險費、生育壽險費等各項社會壽險費(四險)交由國稅部委統一征收。
在這之前,建筑行業大部份建企對于職工醫保這塊有的是沒交,有的是按最低標準繳醫保(沒有全額繳付)。而目前由國稅部委統一銷毀之后,建企的人工費費用必將大跌。
這也就導致了一個問題,村民工的醫保來自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的資金來始于項目,而且項目在立項、概決算及招標價格底下又沒有專門的這筆開銷。施工單位該如何辦?
關于“有效遏止底價中標和嚴重不平衡價格”也有相關要求。對于招招標領域,一方面,放寬市場主體定價自主權,修訂投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初審等內容,增加編制根據的嚴苛程度,讓招標單位更能充分體現其競爭力;另一方面,不斷加強計價規范中有關單價協議在清單計價、計量、合同對價調整等的相關內容。這一放一收,起到了有效遏止底價中標和嚴重不平衡價格的現象。
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建設項目各參與方應當探討怎樣舉行全過程安裝工程造價管理,把清單規范仔細研究淺顯,通過清單規范的階梯,切著力實關注安裝工程項目價值增值,2018清單規范正式頒布的好消息,為實現發、承包雙方的共贏夢想帶給新的希望。
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管理仍然是建設安裝工程承建各方關注的重點與難點。我們綜合相關資料和文件,例如,《18版清單計價規范前沿信息》、《建設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13)、《建設安裝工程造價鑒別規范》(GB/-2017)、《建設安裝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設安裝工程對價對賬暫行方法》(財建〔2004〕369號)、《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分包非法發包等非法行為認定取締管理方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出臺《標準設計投標文件(2017年版)》等五個標準投標文件,《審計署關于逐步建立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18年審計署令第11號)、以及籌劃中的《建設安裝工程施工協議爭端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詢意見稿)》等文件,提出對策,決定舉行“2018版清單計價規范下的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管控、計價爭端、合同對價疑難問題解讀專題輪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培訓內容
(一)2018年7月17日,安裝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標準修訂完稿協調會大會紀要解析
1.擴大綜合總價和人工費的估算口徑,修訂綜合總價定義。綜合總價中應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和收益,其中人工費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和緩解安裝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要求應包含原養路費中女工的四險一金等內容
2.各專業安裝工程計量規范的規則原則上應根據設計實體量進行編制,不予編制施工作業面、預留量等應由建設主體自主確定的內容
3.修訂投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初審等內容,增加編制根據的嚴苛程度
4.養路費中排污費調整為環境保護稅納入管理費中,女工的社會保障費和社保納入人工費,養路費不再單獨列項。費用在匯總表中單獨列舉
5.計價規范中關于協議的條款內容與相關法規規章協調統一,并在規范條文說明中提高引導性的內容
6.建立計價規范中有關單價協議在清單計價、計量、合同對價調整等的相關內容
7.各專業安裝工程計量規范的項目設置中取消工作內容部份
8.舉措項目費中模版清單遷往分部分項安裝工程水泥清單
9.安裝工程量估算規范表中的“注”內容,對章節中的共性描述置于章節說明中,對分部分項清單中的個性描述仍置于表后。
10.“《城市軌道交通安裝工程決算定額》(通訊安裝工程冊、信號安裝工程冊)、《房屋建筑與裝潢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估算規范》、《礦山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估算規范》、《構筑物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估算規范》、《爆破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估算規范》,征詢意見稿”解讀
11.協議專用條款違反了清單計價規范怎樣處理
12.新版清單計價規范對底價中標、不平衡價格、非法發包、違法分包的影響
(二)清單造價管控
1.投標安裝工程量清單和投標控制價常見錯誤問題
2.安裝工程對賬報告中以漏項為由增補安裝工程對價2024年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應怎樣認定?
3.對不平衡價格處理是否有相關造價文件規定?
4.“價低量增、量減;價高量增、量減”不平衡價格問題
5.不平衡價格項目超過或減輕安裝工程量的新增總價怎樣確定?
6.不平衡價格項目對賬時以投標控制價×(1-中標上浮率)進行扣減和調整問題
7.價格顯著偏低的清單項目,未按圖紙設計內容施工,怎么確定審減額?
8.不平衡價格失敗后綜合總價是否再次組價?
9.投標文件及協議條款不合理問題
10.清單綜合總價中風險范圍、幅度界定以及安裝工程利差調整問題
11.消耗量定額欠缺、信息售價欠缺問題
12.人工費調差文件的爭議處理
13.固定價錢協議的人工費是否不可調整?
14.人工費定額調整后,在建項目的對賬對價能夠調整?
15.“政策變化、情勢變更、顯失公正、重大誤會、無限風險”等對人工費和材料費調整協議對價的影響?
16.固定單價方式下安裝工程量清單錯漏問題
17.建設安裝工程固定價協議怎樣調整價差?
18.材料暫估價造成的協議價錢調整問題
19.暫估材料總價與專業安裝工程暫估價的投標問題
20.設計變更造成綜合總價再次確定問題
21.設計優化導致部份工作刪節造成的同對價調整
22.安裝工程量誤差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調整爭議
23.單價包干計價的臨時設施項目費是否可以調整?
24.安裝工程量變更導致包干舉措項目費調整
25.變更導致的成本超額能夠調整協議對價?
26.安裝工程護照單爭議處理問題
27.分包人成因引起承包人損失的賠償問題
28.承包人在施工中遇見不利地質條件能夠得到損失補償?
(三)清單計價爭端
1.建設安裝工程施工協議無效,建設安裝工程經完工初驗合格的,分包人或承包人懇求參照協議約定支付安裝工程對價的,怎么處理?承包人要求另行根據定額對賬或則據實對賬的,怎么處理?
2.當事人就同注會設安裝工程簽署的數份施工協議均被認定為無效的,怎么對賬?當事人早已基于其中一份協議簽署對賬單的,能夠認定該對賬單有效?
3.一方要求再次對賬的,怎么處理?
4.固定單價協議履行中,當事人以安裝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安裝工程對價給予調整的,怎么處理?
5.固定價協議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售價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安裝工程對價給予調整的,怎么處理?
6.承包人未完成安裝工程施工的,安裝工程對價怎樣確定?
7.分包人收到完工對賬文件后,在協議約定的時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完工對賬文件,當事人要求根據開工對賬文件進行安裝工程對價對賬的,實踐中怎樣適用?哪些狀況下不能根據開工對賬文件對賬安裝工程對價?
8.“黑白協議”中怎樣對賬安裝工程對價?
9.非法發包協議、轉包協議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安裝工程款的,仲裁主體怎樣確定?分包人的責任怎樣承當?
10.不具備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安裝工程款的,怎么處理?掛靠人又將安裝工程發包、轉包給別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安裝工程款的怎樣處理?
11.分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發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安裝工程款給予抵扣的,怎么處理?
12.分包人以安裝工程未初驗或承包人未移送安裝工程完工資料為由婉拒支付安裝工程款的怎樣處理?
13.欠付安裝工程款年息標準怎樣確定?
14.分包人與承包人約定以房子折抵安裝工程對價的,對該抵債合同的效力怎么認定?
15.分包人能夠以承包人未出具收據作為抵制支付安裝工程款的先履行追償的事由?
16.建設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分包人與承包人進行對賬后,欠款能夠確認欠付債權?
17.對于承包人提交的安裝工程對賬書,分包人不予認可且抵制申請安裝工程造價鑒別的,怎么確定安裝工程對價?
(四)清單協議對價疑難問題
1.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安裝工程款對賬根據的怎么處理?
2.審計機關嚴重超過協議約定的時限未做出審計推論,分包人借此為由拒付安裝工程款的,分包人難以舉證證明審計機關具備正當理由不能出示審計推論的,當事人能夠申請對安裝工程造價給予司法鑒別?
3.在雙方當事人早已通過對賬合同確認了安裝工程對賬對價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狀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推論或財政評審意見,能夠影響雙方對賬合同的效力?
4.審計機關對分包人的完工預算審計結果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約定的對賬模式的影響?
5.中標協議與另行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對賬根據不一致,怎么處理?
6.約定以審計推論作為對賬根據,能夠變更對賬約定?
7.審計機構趕超資質范圍出示審計報告,審計結果能夠作為對賬根據?
8.招招標完成后,確定了固定價,但簽署協議時又改為可調價的所簽協議是否有效?此刻備案與不備案是否有不同?
9.建設安裝工程對價優先受償權起算怎樣確定?
10.承包人舍棄建設安裝工程對價優先受償權的效力怎么認定?
11.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別的效力怎么認定?
12.承包方提出對賬申請后,分包人單方委托鑒別,后承包方以分包人委托鑒別推論為根據控告要求支付安裝工程款的,怎么處理?
13.對賬報告早已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初審并經雙方簽字認可,仲裁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再次鑒別的,怎么處理?
14.當事人對對方遞交的鑒別資料未能簽署一致意見的,怎么處理?
15.承包人以分包人拖延對賬或欠付安裝工程款為由婉拒交付安裝工程的怎樣處理?由此導致的損失怎么承當?
16.施工企業與其成立的項目部負責人簽署的有關內部合同,約定減免施工企業對外承當責任的條款,是否具備對外效力?
二、參會對象
建設行政總監部委、工程建設企業(安裝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設計、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招標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安裝工程造價、招標代理等)總總監、總法律顧問、法務經理、總安裝工程師、項目管理、市場開發、商務談判、招標招標、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中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務相關的旁系主管人等。
三、特邀學者
馬楠:中建政研學者執委會執委,華中科技大學校長,美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學術執委會特邀研究員,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新政研究中心特邀學者,美國建設安裝工程造價管理商會學者執委會執委。
張正勤:中建政研特邀學者,北京東方環發律師事務所所長,住房城鄉建設部新政研究中心特邀學者,美國建設安裝工程造價商會學者、上海市安裝工程造價管理學者2024年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美國建設安裝工程造價商會資深會員。
賈宏俊:中建政研特邀學者,安徽科技學院土木安裝工程大學教授,湖南科技學院安裝工程造價研究所主任,安裝工程建設與管理研究所主任,《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管理規范》主要制定人。
劉雷:中建政研學者執委會執委,上海審計學院安裝工程管理學校造價管理系副主任、博士。
四、時間和地點
2019年03月14-16日(14晚報到)地點:北京市
2019年04月18-20日(18晚報道)地點:北京市
詳細輪訓飯店地址會前另行通告。
五、培訓成本
2800元/人(成本含會務費、資料費、師資費),吃住統一安排,成本自理。
注:報考單位介紹其他單位,所介紹單位成功參會,則本單位可免大會其間早餐費。
六、報名形式
聯系人:張同學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