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根椐人事部、建設部96年下發的《關于建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建設部75號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審查、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決)算、標底價、投標投價的編審;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建設項目各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審;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它事項。
1、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有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3、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修訂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4、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5、不得參與與經辦工程有關的其他單位有關本項工程的經營活動。
6、嚴格保守執業中得知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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