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告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于202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告》安排:
2022年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重考)計劃于2023年3月25日、26日舉辦
2023年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計劃于10月21日、22日舉辦
如遇特殊狀況還要變更考試日期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提早另行通告。
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推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符合報名條件的法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通過正規渠道報考出席執業藥師(法學類、中藥學類)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未指定任何輪訓機構舉辦職業資格考試輪訓工作,請考生請勿堅信這些輪訓機構打著“保過”“命題學者講課”等旗號的虛假宣傳;
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推行考試報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考生要根據要求認真補報信息,誠信參考,國家對虛假承諾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加強打擊力度。
2023年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參考教材除《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外,均已由美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發行。請廣大考生提早打算,積極復習。
考取相關
一、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依據《制度規定》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批在我國境內就業的法籍人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出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本科文憑,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4年;
(二)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學士學位,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2年;
(三)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或博士學位,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
(五)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文憑或學位的人員,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的期限相應降低1年。
二、“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的劃分
報名條件中要求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根據國務院學位執委會、教育部印發的《學位追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方法》《普通高等學院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專業設置管理方法》和《學位追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普通高等中學專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中學高等職業教育(大專)專業目錄(2015年)》等規定,對照學科目錄來劃分。
三、“相關專業”的劃分
報名條件中“相關專業”的劃分,在《制度規定》《考試方法》實施過渡期內,參照《關于公布2015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取專業參考目錄的通告》(人考中心函〔2015〕31號)執行。該考取專業參考目錄,包括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和相關專業,其中納入考取專業參考目錄的、“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以外的專業,屬于考取專業要求中的“相關專業”,參看《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取專業參考目錄》(附后)。
四、“藥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的劃分
報名條件中“藥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限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方法規定的注冊領域和執業范圍內的工作,即藥械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中的藥械品質管理工作和法學服務工作。醫師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護士的護理工作,醫藥高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202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化裝品銷售工作,不等同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規定的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
取得臨床醫學、中醫學類、護農學類專業文憑、學位的,假如從事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202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且滿足從事法學、中藥學崗位工作期限要求,可申請出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假如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醫師活動或從事護理工作,則不符合“從事法學、中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的報名要求。
五、專業崗位工作期限估算方法
專業崗位工作期限估算截至日期為考試當年度的12月31日。
報名人員從事的非法學、非藥酒學工作時間不估算為專業崗位工作期限。未取得結業證書前的見習經歷不記入專業崗位工作期限。英國工作經歷不估算為考取條件要求的專業崗位工作期限。
取得法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一文憑并出席工作,再以夜校、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后取得的法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文憑考取的,可累計取得第一文憑至報名年度其間的實際法學、中藥學崗位工作期限。超出半年的全日制學習時間不估算為專業崗位工作期限,全日制學習前后的實際專業崗位工作期限可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