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寧夏藥監局公布《關于擬解除2019年“掛證”執業藥師“黑名單”管理的公示》(以下簡稱《公示》),恢復其注冊資格。
解除黑名單管理,恢復注冊資格
《公示》指出,擬于最近解除對鞏月紅等65名執業藥師的“黑名單”管理(詳細名單見附件),恢復其注冊資格。
公示時間為2023年1月19日至2月2日(7個工作日),公示其間,可通過電話、郵箱、來訪等方法反饋問題。
為什么會恢復那些“掛證”執業藥師的注冊資格?《公示》里如是說:
按照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第二十八條“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兩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的規定。
事實上,上述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完整敘述如下:
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十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禁止《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2023執業藥師報名時間,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械監督管理的部委計入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
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分執業
依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全省執業藥師資格機制的新政起草,并根據職責分工對該體制的施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測。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藥械監督管理的部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總監部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與監督管理。
執業藥師推行注冊機制。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新政制訂和組織推行,指導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縣、自治區、直轄市藥械監督管理部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必須通過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后2023執業藥師報名時間,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分執業。
申請注冊者,應當同時具有下述條件:(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知法懂法,違反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四)經所在單位考評同意。
經批準注冊者,由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藥監局統一式樣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必須及時代辦變更注冊手續。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還要沿襲的,必須在有效期期滿三十近日,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沿襲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