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輪訓機構大肆聲稱:執業藥師考試2024年執業藥師考幾門,幫助申請兩門免考,直接出成績。(法學(草藥學)專業知識(一)和法學(草藥學)專業知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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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在業內引發了強烈反響,對其真假激烈剖析。
新政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
我們先來瞧瞧新政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百通世紀法學事業部負責人王震向搜藥表示,3月20日,國家藥監局與人社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的通告》(國藥監人〔2019〕12號)。《通知》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部分對具有免試部份考試課目的報名條件做了明晰規定。
規定稱: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報考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學或醫學專業中級職稱并在法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法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出席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課目的考試;取得草藥學或西醫學專業中級職稱并在草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草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出席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課目的考試。
由此可知,符合免考兩科條件的人員,須為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并榮獲法學或醫學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其初級職稱資格應于報名截至日之前取得。
因此,王震告誡廣大考生,“免考門坎很高”。甚至,他還談到,但是這份文件中沒有提到“工作期限”(先前的“免費條件”還有類似“從事相關工作滿20年”的規定),然而,本新政只是也是《通知》,并不是具體的考務文件通告。依照歷年經驗,在6、7月末的報考通告中對于“免試條件”的期限規定,必定適時公布,報考資格初審也會根據考務文件進行。
另有一在醫療臨床法學服務工作崗位的專業人士告知搜藥,“藥學或醫學專業中級職稱”是一個相當高的條件,在全省都是屬于拔尖水平。“因而,并沒有多少人真正能達到免試要求。”他說。
是助考還是盜竊?
為揭開這個懸案,搜藥君訪談了一位熟知執業藥師考試步驟的學者,他表示,盡管現在尚無直接證據推斷此舉為盜竊,然而廣大考生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由于其中肯定不乏渾水捉魚者,打著“助考”的旗號,行“騙取生源”之實。
他還告訴搜藥,假若以“詐騙”的邏輯來推演的話,此舉往小了說是不良小販的黑心行為,往大了說是挖“社會超市專業化建設的屋角”,“性質惡劣,影響很大”。甚至,此“詐騙”行為必定不能奏效,由于:
首先,即使這些不符合免考條件的考生從這些途徑取得了“免考權”,其“免考證明”的來源,必定難以通過最后一關。由于,出席考試前,藥監局、人社部、衛健委就會初審考生結業證、資格證原件,而這種信息都是記錄在冊并可溯源的;
再者,退一萬步講,即使從這些途徑取得了正規“免考權”,考生仍然會面臨“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課目的考試。沒有專業知識基礎的人,想通過前面兩門考試,幾乎沒有或許。舉個現實舉例:之前,上海某位考生,正規途徑取得了專業知識免考權,然而,法規和綜合這兩科,因為缺少基礎,多次都沒有考過。
因此,那位人士嚴正告誡廣大考生,還是要到正規機構去學習,不要走何謂的“捷徑”,旁門左道已然害人要不得,還將背負法律的責任。
被騙的后果是何種?
事實上,對以不正當方式、欺騙、賄賂等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國家將嚴懲嚴辦。
昨天公布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機制規定》中對此有明晰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十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2024年執業藥師考幾門,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不僅或許肩負的法律層面的責任,就最快發生的結果論,盲目堅信“免試”而錯過2019年的考試只是令人吃驚的。
要曉得,“天上不會掉餡餅”,隨著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新政大變,包括報考文憑要求、個別專業取消報考資格、工作期限估算方式變動、新增公積金要求的地區,也印證了“免試條件”只會提高,不會增長。
“證件”誠可貴,“清白”價更高。醫藥事業是國之底蘊,不要碰觸法律的底線。醫藥行業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嚴監管,也處于關鍵的歷史性拐點,在這一情形下,全行業更要匯聚一股正能量,正本清源,戮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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