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日),安徽省教育考試院公布了2021年廣州綜合評價招生投檔的相關安排。中考直通車為你們整理了去年的幾大亮點以及2020年的廣州綜合評價報名信息,一上去瞧瞧(通知原文附后)!
2021廣州綜合評價新藍圖
1東莞學院停招
依據考試院的通知,去年在廣州出席綜合評價招生投檔的院校有10所,分別為杭州外粵語學院、浙江學院、華南理工學院、南方科技學院、西交巴薩學院、北京師范學院—香港浸會學院聯合國際大學、上海倫敦學院、昆山杜克學院、香港英文學院(北京)、深圳北理圣彼得堡學院。
2021年廣州綜合評價招生高校
中考直通車對比2020年的招生高校發覺,今年參與招生的東莞學院去年不在綜評招生高校名單內!
后經與佛山學院招生辦電話確認,佛山學院2021年將不舉辦綜合評價招生。
2020年廣州綜合評價招生高校
2華工改為6:3:1模式
在2020年廣州綜合評價招生投檔中,華東理工學院采用的是85:15模式,即綜合評價總成績=中考文化成績(不含新政加分)×85%+院校自主測試成績/100×750×15%。
而在這次通知中,考試院提及,上海外粵語學院、浙江學院、上海倫敦學院、昆山杜克學院按教育部批準的招生投檔模式,依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則構成考生綜合成績進行投檔。其他試點院校根據6:3:1比列(即中學生中考成績占綜合成績的60%,院校綜合素養測試成績占30%,小學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占10%),最終構成考生的綜合成績,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則進行投檔。
也就是說,華東理工學院預計由今年的85:15模式改為6:3:1模式。
其實,這只是推測,具體還須要等華東理工學院的綜合評價招生簡章公布以后才曉得。中考直通車也會密切關注相關動態,記得鎖定我們的最新消息哦!
3校測大部份改為線上考試
通知中對試點院校也提出了關于考試方式的要求:試點院校應盡量采取線上考試方式組織舉辦綜合素養測試。
2020年部份院校綜合素養測試采取線上考試形式進行,取得了較好的療效。各有關院校要認真總結線上考試經驗,進一步建立線上考試工作方案。對于部份院校確需組織現場考試的,須通過線上審核控制線下考試的規模,并按我省及考點所在地市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嚴格落實防疫舉措。
4以高校專業組為錄取單位
各試點院校按高校專業組形式編制招生計劃。省招生辦依照試點院校資格考生名單、考生志愿及特殊類型招生投檔控制線,以高校專業組為錄取單位,將上線考生全部錄取給各試點院校。
廣州綜評高校報名信息
通知原文
依據教育部統一布署和安排,2021年我省繼續舉辦基于中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招生投檔模式試點工作,有關事項快來瞧瞧。
一、試點高校和招生章程
2021年上海外粵語學院、浙江學院、華南理工學院、南方科技學院、西交巴薩學院、北京師范學院—香港浸會學院聯合國際大學、上海倫敦學院、昆山杜克學院、香港英文學院(北京)、深圳北理圣彼得堡學院等10所院校,在我省舉辦基于中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招生投檔模式試點工作。
各試點院校要認真研究制訂招生章程,并根據招生章程制訂招生工作方案和投檔辦法,明晰招生計劃、招生專業、選考課目要求、報名條件、報名形式、考核辦法、工作程序、入選考生確定規則、錄取辦法、咨詢方法、監督機制、申訴渠道等信息。院校須提早將招生工作方案報山東省招生辦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據此舉辦招生工作。試點院校要認真研究制訂中學中學生綜合素養評價使用辦法,提出中學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課目要求或折算辦法中山大學自主招生網,并提早向社會公布。按照我省普通院校招生有關要求,2021年起,應屆中學結業考生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課目對應的合格性考試課目成績必須合格方能出席中考投檔。
二、考生報考和院校審核
符合我省中考及試點院校綜合評價招生報考條件的考生,可按試點院校確定的報考時間和形式自愿報考,具體時間及方法見試點院校招生簡章。報考須采取線上或寄送報考材料等方式進行,不得組織現場報考。考生需依照中學要求如實提供報考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試點院校最遲應于6月初完成報考組織工作。報考結束后,試點院校要將考生報考信息(含考生姓名、考生號、身份證號、高中校區名稱)報送省招生辦,我辦將按照報考信息及時向中學反饋考生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信息。省招辦提供的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信息中,應屆結業生包括化學、歷史、化學、生物學、思想政治、地理等六門考試課目是否合格及等級;往屆結業生包括化學、化學、生物或歷史、思想政治、地理等三門考試課目等級信息。
中學按公布的報考條件及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要求,結合申請考生遞交的材料,進行報考資格審核,確定出席本校綜合素養測試的考生名單,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本校網站公示。試點院校要重點研判考生中學綜合素養檔案內容,將中學生社區服務、社會實踐經歷、研究性學習和自主必修課程學習情況等作為考取材料審核的重要內容和必要條件。
三、試點院校組織綜合素養測試并確定資格考生名單
試點院校完成考生報考和綜合素養檔案審核后,需組織舉辦綜合評價素養測試。綜合素養測試原則上安排在中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經教育部批準的除外)進行,中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辦與綜合評價招生掛鉤的考評活動。
試點院校應盡量采取線上考試方式組織舉辦綜合素養測試。2020年部份院校綜合素養測試采取線上考試形式進行,取得了較好的療效。各有關院校要認真總結線上考試經驗,進一步健全線上考試工作方案。對于部份院校確需組織現場考試的中山大學自主招生網,須通過線上審核控制線下考試的規模,并按我省及考點所在地市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嚴格落實防疫舉措。
試點院校要按照考生綜合素養測試情況,參考綜合素養檔案確定資格中學生名單。各試點院校要將資格中學生名單在本校網站進行不多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資格考生,要及時通知考生本人,并于中考成績公布前將考生名單(含考生號、身份證號、姓名、綜合素養測試成績、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折算成績)報省招生辦備案,同時在省教育考試院官網進行公示。部屬院校還需上傳資格考生名單到教育部陽光中考平臺進行公示。
四、考生志愿補報及錄取投檔
中考成績公布后,資格考生應按照我省普通中考志愿補報工作安排,補報綜合評價志愿(具體補報時間、批次安排以省招生辦普通中考志愿補報工作文件公布的為準)。
各試點院校按高校專業組形式編制招生計劃。省招生辦依照試點院校資格考生名單、考生志愿及特殊類型招生投檔控制線,以高校專業組為錄取單位,將上線考生全部錄取給各試點院校。
上海外粵語學院、浙江學院、上海倫敦學院、昆山杜克學院按教育部批準的招生投檔模式,依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則構成考生綜合成績進行投檔。其他試點院校根據6:3:1比列(即中學生中考成績占綜合成績的60%,院校綜合素養測試成績占30%,中學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占10%),最終構成考生的綜合成績,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則進行投檔。
投檔后,按綜合評價方法投檔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將分別在投檔院校及省教育考試院官網進行公示,部屬院校還需在教育部陽光中考平臺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學校(或單位)、綜合成績、錄取院校及專業等。公示時間不得多于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初年末。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試點院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綜合評價招生統籌組織工作,對疫情防治、考試安全、招生投檔工作負總責,要提升思想認識,著力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條件保障,明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及學校要密切配合,為試點院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考生就讀小學(或原結業學校)應積極協助提供推薦材料,學校應根據考生學籍檔案、在校表現和院校要求,如實反映考生在中學階段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發展情況。
(二)堅持正確導向。各試點院校要堅持把推動中學生健康成長、科學選才、公平公平作為綜合評價招生投檔模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明確試點定位,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新政,彰顯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要求,積極探求使用中學中學生綜合素養檔案的方式,引導中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要按照本校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目標,認真研究、制定科學合理并符合實際的綜合評價考評標準,細化考評施行辦法,構建科學規范的綜合素養評價體系、探索科學有效和多樣化的人才評價選拔機制。
(三)做好疫情防治。試點院校要根據國家、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腦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布署和要求,統籌推動疫情防治和綜合評價招生考試工作,確保廣大考生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院校要本著重視科學、切實可行、嚴守公正、保證安全的原則,科學制定綜合素養測試施行工作方案,依照疫情防治形勢制訂疫情防治方案,穩當組織施行。報考人數較多的院校,可先通過非現場考評形式進行審核,嚴格控制出席現場考評的考生人數。在確保公正、公正的前提下,鼓勵院校探求舉辦網上遠程測試、網上視頻筆試、網上遞交作品等非現場考評形式。
(四)嚴格規范管理。各試點院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相關規定,將施行招生“陽光工程”要求貫串于綜合評價招生考試全過程。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參照中考考務管理工作規定,確保命題、考試、評價全程安全、公平、公正。非面試考試課目應在考前現場抽簽隨機安排考核人員、考生和考場。要構建和建立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和互相監督的招生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考生資格初審、測試過程、錄取環節的監督檢測,確保程序公開、結果公平。
(五)嚴肅工作紀律。試點院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新政和紀律,禁止直接或間接使用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考試成績及測評報告,禁止以“生源基地”等方式圈定生源范圍,禁止在綜合評價招生投檔中以不正當方法爭搶生源。要暢通綜合評價招生申述、信訪渠道,及時回應處理考生指責和問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強化監管,指導學校全面、規范產生中學生綜合素養評價材料。對違法違紀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法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中學招生違法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