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高校:
統計是推行科學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做好統計工作,對于剖析判定經濟形勢、制定新政和規劃、引導企業和個人生形成活等都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對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職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經濟發展形式轉變,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現就進一步強化全國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依法統計
(一)樹立依法統計觀念。認真學習貫徹《統計法》、《統計違規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法規,反對弄虛造假,支持統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級統計部門要帶頭執行統計法規和國家統計制度,求真務實,著力提升政府統計公信力。各級普法宣傳部門要將統計法的宣傳教育列入全民普法總體規劃,向全社會普及統計法律知識。要按規定將統計法規、統計知識列入各級領導黨員和公務員培訓教學內容,增強黨員隊伍的統計法律意識。要將貫徹落實《統計違規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紀律要求內容。
(二)加強執法和監督檢測。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設置統計執法機構或則配備執法人員,強化統計執法檢測力量,加強統計執法檢測。統計部門要對下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舉辦監督檢測,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支持統計部門嚴肅取締統計違規違紀行為福建省統計局聯網報送平臺,不得以任何托詞、任何理由干擾和阻礙統計監督檢測。各級監察機關和統計部門要構建完善協調機制,加強統計違規違紀案件的取締力度。涉嫌違規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規范統計數據發布與使用。統計部門要構建完善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強化對各地及部門重要統計數據評估論證和質量管理;完善和健全統計數據共享機制,及時對外提供。規范重要統計數據的初審、發布與使用,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及新聞媒體使用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統計指標數據,應以統計部門核定的統計數據為準;下級政府對外發布統計數據必須以上級政府統計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
二、提高統計工作質量
(四)變革統計制度技巧。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變革力度,增強數據質量,更好地適應推動加快海西建設和浙江發展的新要求。完善和健全產業經濟、民營經濟、區域經濟、城鎮化、績效考評、節能減排、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統計指標及其體系。建立地區生產總額統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縣重要統計指標的規范管理。相關部門要根據統計規范要求,舉辦文化、信息服務、工藝美術、海洋等產業經濟核算。推動統計調查方式變革,實行和改進抽樣調查,進一步提升調查科學性,滿足分級管理、統一核算的須要。
(五)提高統計服務能力。各級統計部門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構建完善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統計指標體系,強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剖析、監測和預警,及時提供統計信息服務和統計數據支持。金融、財稅、海關、電力等有關部門要完善建立資料提供機制,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資料,協同做好經濟形勢剖析工作。要按統計相關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借助網路、廣播電視、圖書報刊等方式,及時確切地發布統計資料,為社會各界做好統計服務。注重發揮統計部門社情民意調查機構的作用,及時把握社會輿情。構建完善海峽西岸經濟區統計協調機制;強化涉僑經濟社會統計,擴大閩臺統計交流合作。
三、強化統計基層基礎
(六)提高鄉(鎮、街道)村(居)統計力量。八縣(市、區)要在鄉(鎮、街道)機構變革中統籌解決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設置問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籌建統計站,其余鄉(鎮、街道)應明晰編制,設置統計崗位,配備專職人員。統計人員力量不足的鄉(鎮、街道)應增聘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或人員要負責本轄區農業、工業、人口、投資等統計及普查、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工作;管理和指導轄區內單位及村(居)的統計工作。強化村(居)統計隊伍建設,在村(居)確定統計人員,構建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城鄉市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統計人員補助制度,補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村(居)統計人員補助可采取基本酬勞加業績考評獎勵形式領取。
(七)強化基層單位統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創立、變更或撤消時,以及建設單位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復工前,應在當地統計部門申領登記、變更登記或則注銷登記。統計登記的工本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大小型企業應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大型企業應配備統計人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依法接受統計部門的統計業務指導,按統計法和有關制度要求,設置、保存統計原始記錄和表冊,按量報送統計資料。違背統計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在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中給以記錄。統計調查對象可以委托統計中介組織依法代理補報統計資料。
(八)改進部門統計工作。政府部門要籌建或指定承當統計工作的機構,按照工作須要設置統計崗位,充實統計人員,認真執行統計報表制度;各地各部門和中直、省直單位要按照有關統計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當地統計部門報送國民經濟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須要的統計、財務、業務資料和行政記錄等;各級發展變革、經貿、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所有投資項目及施工許可登記資料,應及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各級統計部門要著力履行對部門統計的業務管理職責,強化工作指導和檢測,完善并建立對部門統計業務考核制度,按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和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四、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
(九)推動統計信息化基礎建設。各級政府要把統計信息化建設項目列入本地信息化建設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分步施行。按照統計調查和普查須要,配置相關設備,施行統計信息化基礎設施和統計資料災難備份系統建設;依托全節電子政務網路,建成連通國家統計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全國統計業務信息網路。各鄉(鎮、街道)要配置并適時更新統計專用計算機及配套設備,聯接全國統計網路。
(十)舉辦數據庫建設與應用。推動建設全國宏觀經濟基礎數據庫和經濟普查、農業普查、人口普查等小型普查和調查數據庫;借助普查資料在省、市、縣(區)構建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要根據開發應用并重、信息資源共享的原則,構建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各級統計部門要及時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等數據庫,各級編制、民政、工商、質監和稅務等部門要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用于各種數據庫建設所需的基本單位登記和行政登記等資料。
(十一)變革數據采集處理方法。施行報表布置和補報、數據處理、信息發布的電子化、網絡化。在全國采用統一的數據采集處理軟件平臺,推行電子報表和網路系統直接報送、處理統計報表;按統計要求應通過互聯網報送統計報表的統計調查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聯網直接報送。推行借助衛星遙感技術和手持電子設備采集、傳輸統計數據。
五、重視服務業、能源和社會科技統計
(十二)建立服務業統計。省、市、縣(區)政府要構建完善由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出席的服務業統計聯席大會制度,明晰分工,落實責任,督促指導各相關部門根據服務業統計要求,在統一核算原則下,全面執行本部門服務業調查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本行業物量指標、財務指標的統計與初審評估,負責實施服務業的全行業統計;強化現代貨運、創意和動畫產業、旅游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商貿業等新興服務業和重點服務業統計。構建和建立各地、各部門服務業發展考評評價機制,并列入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十三)強化能源統計。各地要完善和健全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檢測體系,做好節能統計檢測工作;施行GDP煤耗公報制度,納入考評的節能指標未經省統計局和節能主管部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節能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及時確切上報能源統計數據。各耗能單位要加大計量用具配置和煤耗計量數據采集,質監部門要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檢測系統。
(十四)完善社會與科技統計。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社會事業、勞動就業、婦女兒童發展、生態環境、科技創新等統計工作機制和統計指標體系;舉辦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價工作,并將有關指標列入對市、縣(區)政府績效評估體系。舉辦全社會科技活動情況和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統內勤查。企業事業單位要注重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統計工作,完善完善科技統計表冊,確切反映科技活動情況;行業主管部門要改進和建立科技統計機制;統計部門要加大對科技統計工作的協調和指導。
六、加強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五)明晰工作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注重統計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為統計機構配備政治素養高、熟悉業務的領導黨員,配齊配強班子;政府主要領導要注重統計工作,分管領導要搞好具體協調推進;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數據質量負責,嚴重失實的要施行行政問責。各地要支持國家統計局和我省各級調查隊依法舉辦工作。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協同統計部門舉辦各種國情國力普查和統計調查;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會同統計部門廣泛舉辦統計和國情國力調查的宣傳活動;駐閩軍隊和武警系統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級普查機構舉辦工作;獨立承當普查任務的部門要按職責分工,確保質量,如期完成本系統管轄的普查工作。
(十六)強化統計隊伍建設。要依法在市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籌建獨立的統計機構,并在穩定統計機構和人員基礎上給以加大。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省、設區市南縣(市、區)要構建完善服務業、能源和社會科技統計工作體系福建省統計局聯網報送平臺,降低力量,設置相應機構或配置專業人員。推進統計部門效能建設,強化統計職業道德教育,總結推廣基層統計機構建設經驗,構建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檢測制度,制訂并施行市縣統計機構工作規范和考核制度,努力構建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統計黨員隊伍。
(十七)增強統計工作保障水平。各級政府要關心支持統計工作,積極為統計部門舉辦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保證,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統計部門的常規統計業務與行政運行經費的預算標準,要與當地發展水平和經濟增外貌適應。各級政府、各部門新增統計調查任務所需的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小型調查經費,由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人口等方面誘因合理確定財政預算保障標準,并落實好基層普查人員酬勞、補貼待遇。為保證各項普查調查任務的完成,對市級財政非常困難的地區,市級財政可給與適當補貼。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